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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縣屬南滑坡、巖溶地面塌陷較易發區。年完成的全縣地質災害區劃調查表明:全縣存在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56處,威脅983人。災害類型主要表現為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突發性災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然地質作用和人為對地質體的破壞。降雨是引發滑坡、崩塌、巖溶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最活躍最積極的因素,而人為的工程活動所誘發的地質災害占多數,主要由采礦工程、修建擴建道路工程及城鎮建設等,發生的時間主要在汛期的5至9月份。已發生的地質災害由于規模小、上報處理及時、開展群測群防和完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網絡、落實地質災害監測責任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較少。已治理的災害點有天城鎮籃泉巷疾控中心滑坡,正在治理的災害點有天城鎮白泉村沿河大道不穩定邊坡。
二、年地質災害趨勢分析
從多年發生地質災害的情況來看,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除受特定的地質環境因素制約外,明顯受制于暴雨的時空分布及強度,其次是人類工程活動較強烈的地區,也常誘發地質災害。特別是公路沿線、采石場和已經出現災情的地方,問題比較突出。據氣象部門預報,今年降雨量比往年有所增加,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增大。
確定上述10處地質災害點作為全縣重點防范區域,進行重點監測,時間以雨季為主,每年5至10月份為重點監測時間。人類工程活動強烈的地區,如在大規模的城鎮建設、道路建設、礦山采掘中,出現的一些對山體邊坡開挖與處理不當,滑坡體的切腳或切腰及廢渣棄土隨坡排放等問題,如遇暴雨,必將誘發不同程度的滑坡、泥石流災害。地質災害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所、村委會和有關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指定專人負責監測,加強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上報。
三、重點防范期
雨季是地質災害多發季節,5至9月份全縣降雨比較集中,是強降雨多發時期,也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時期。地質災害的程度主要取決于降雨的范圍與強度,地質災害多發區與暴雨中心的迭加地區是地質災害的重點災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地質災害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要求,將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確保潛在的地質災害得到及時治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本行業范圍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健全工作責任制,落實責任人。同時,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專題知識講座,開展全民地質災害防治科普知識教育,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減災防災意識,減輕地質災害的危害。
(二)健全機制,強化監測。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所要加強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和《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35號),建立監測、報警、疏散、應急搶險、速報等責任制,嚴格堅持以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國土資源所要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做好地質災害發生區的監測預報工作,制定以人員緊急避險和財產轉移為主要內容的應急方案,健全群防群治體系,加強對公路沿線山體滑坡、采石場的巡回檢查,與各災害點監測人員簽訂責任狀,發現災害隱患,及時上報,切實整改,迅速消除隱患。
(三)規范管理,嚴格評估。要嚴格落實評估制度,有效減少人為因素產生地質災害。工程建設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要求,全面開展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山地質環境評估工作,落實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三同時”制度,避免工程建設和礦山開采等人為因素誘發地質災害。特別是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要做好農村村莊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加強對人類工程經濟活動的規范管理,采礦工程、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城鎮建設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由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護地質環境,避免不當的工程活動破壞地質環境而誘發地質災害。要加強對礦山采空區地面、尾砂庫(壩)及矸石堆的監控,防止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災害的發生。
(四)把握重點,落實責任。切實做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各鄉鎮、村要繼續強化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落實監測、預警責任制,對已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將“防災明白卡”發至受威脅的群眾手中。要嚴格執行險情巡查、災情速報、汛期值班、災害預報等制度。縣教育部門要會同縣國土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中小學校區(舍)周邊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排查,指導學校做好監測工作,發現險情,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縣交通、建設、水利和旅游等部門要認真落實各自領域內的防災責任制。
五、獎勵與懲罰
(一)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國土局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給予表彰與獎勵。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國土局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或者依規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縣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
2、故意虛假的地質災害預報信息造成損失的;
3、侵占、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地質災害監測、治理工程設施的;
4、阻礙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
5、不按防災預案要求承擔監測預防任務的;
6、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責任者不履行治理責任的;
7、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8、其它危害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