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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水資源管理,確保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統一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科學規劃地下水資源采用計劃,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制止亂采濫采地下水資源行為。
二、實施嚴格的取水許可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水庫、河流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不需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情形除外)。城區公共供水區域內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建地下自備水源,原有自備水源要依法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取消。取用水資源按規定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而未辦理的,要于年3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辦申請,提交取水目的、取水方式、節水措施等相關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補辦取水許可手續;逾期不補辦取水許可手續或補辦未被批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并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設施。
三、嚴格取水計量和計劃用水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國家技術標準安裝量水計量設施,保證量水計量設施正常運行。量水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未按規定安裝量水計量設施的取水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更換或安裝質量合格的量水計量設施,逾期不更換損壞的量水計量設施或不安裝質量合格的量水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核定取水量。
按照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的要求,積極推行計劃用水,促進節約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需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科學合理下達年度取水計劃,對超計劃取水部分實行累進加價收取水資源費制度。對取水量較大的單位按月份下達取水計劃,有多個水源地的將取水計劃分配到各水源地。取得取水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取水計劃,經批準后按計劃取水。
四、加強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征收
除農業灌溉、農村非經營性取水及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取用水資源均應繳納水資源費。根據價費發號文件規定,我市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地表水,公共管網供水0.35元/M3、自備水源取水0.40元/M3;地下水,公共管網供水0.80元/M3、自備水源取水0.85元/M3。取用水資源,并向污水處理廠和排污設施排放污水和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根據濰價格廳發號文件規定,我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費為0.9元/M3,生產用水污水處理費為1.0元/M3,桑拿、洗浴、洗車、建筑、經營用水為1.1元/M3。
在城市污水管網覆蓋范圍之內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或代征;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水業公司代征;建筑項目取用自備水源的,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由發改部門代征;在城市污水管網覆蓋范圍之外具有經營性質的單位和個人取用自備水和使用農村公共管網供水的水資源費,由各鎮(街、區)代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征收服務大廳。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間到征收服務大廳繳納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由各鎮(街、區)負責代征的,各鎮(街、區)要每月一次統一到征收服務大廳辦理繳費手續。
五、加大對違法取水行為的查處力度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對違法取水行為的查處:
1、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2、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4、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5、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6、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污水處理費的,依據《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對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1-6項做出的行政處罰和征費決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對水資源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任組長,水利、市政、物價、經貿、發改、財政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水利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做好水資源管理工作。
本意見自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