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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學專業畢業生大多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為了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務能力,開設法學專業的高校均開設了各種形式的實踐課程,但是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實踐能力仍有所欠缺。運用回溯法,通過實證調研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律人才能力的要求與法學專業學生培養的供需發現,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存在諸如學生實踐能力不強、就業率偏低等問題,在借鑒美國本科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專業規劃指導、開發多元化實踐培養模式、增強與法律實務部門之間溝通的建議。
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國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長。為了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能力,開設法學專業的高校均設立了以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實踐課程,但效果并不理想,也暴露出法學大學生自學能力較弱、專業知識掌握不牢固、專業知識與實踐能力無法融合等問題。雖然高校開設了模擬法庭、案例研討、診所式教育等專項實踐課程,但學生的實踐能力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有些法學專業學生雖然能高分通過司法考試,但是法律實務方面的能力依然薄弱,不能把理論知識與法律實務進行有效融合。為此,有必要加強對實務型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現階段各大院校都在尋求各種途徑加大培養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能力,但要切實解決法律人才實務能力培養存在的問題,培養高素質、高能力的法律人才,就必須全面了解當前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專業人才的要求及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現狀。
一、法學專業人才供需現狀
法律專業人才畢業后大多會進入法律實務部門,為法律實務服務。通過走訪18家律師事務所發現,有很多法學專業學生雖然高分通過了司法考試,卻得不到法律實務部門的認可,無法在法律實務部門工作。與此同時,部分法學專業學生雖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卻沒有從事相關職業,導致法律人才流失,進而造成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對中國學生來說,當律師的機會大于當法官,這點與德國大學法學專業學生相類似。因此,法學專業學生在校期間就應當從實務的角度為能更好地解決實際案件做好充分準備,否則畢業后將無法適應法律實務部門對實務法律人的要求,易錯過很多就業機會[1]。這就意味著如果法學專業學生不提高自己的實踐能力,將會產生法律實務部門缺乏人才與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的供需矛盾。
(一)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律人才的要求
由于法律工作的特殊性,法律實務部門對從業者的要求非常高,不僅要熟悉法律基礎知識,而且要具備相應的實踐能力和處理各種矛盾沖突的能力。走訪調查顯示,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律人才的能力有著諸多要求,而且普遍表示更加注重理論知識與實踐能力的結合,89%的法律實務部門認為許多大學生空有理論知識卻不知道如何運用,在法律運用中存在一定的缺失。例如,處理實際案例時適用法律不準確、處理法律問題流程錯誤、無法恰當地使用法律工作者思維解決法律問題等。除此之外,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專業人才能力的要求還有許多。首先,優秀的社交能力是促使法律人才解決問題的必要能力之一,如何與當事人溝通、如何與同事相處以及如何處理自己與公檢法相關部門的關系是法律人才必不可少的基礎技能。其次,在與當事人的交談中,敏銳洞察問題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這就要求法學專業學生篩選對案件有利的信息,屏蔽無用信息。當然,這些對實踐能力的要求并不意味著理論知識不重要。相反,法律實務部門對于再學習能力十分重視。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且伴隨著新的司法解釋,這就要求律師不斷發現并學習新的知識,尤其是法學專業學生要學會自己搜集、關注法律知識并及時消化吸收,避免在進行法律實務時使用一些過時和廢止的法律規定作為案件依據。
(二)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現狀
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完善以及國家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法學本科畢業生能力逐漸顯現出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學生實踐能力不強,國際型、復合型、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嚴重不足[2]。其次,法學畢業生的就業率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現狀不容樂觀,但是畢業之后的2~3年呈現出高質量就業的現象,例如在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銀行等企事業單位就業,但怎么把這種優質就業率的體現提前是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再次,司法考試改革《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中,取得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意味著法學專業學生有可能在畢業之后才能參加司法考試,這將使法學專業學生面臨更為嚴重的就業問題。最后,法學本科生就業后,無法盡快適應工作,部分畢業生存在眼高手低的問題。在法律教育方面,我國高校大多偏重于理論學習。以法學本科教育為例,本科四年,大部門高校的專業課程學習一般是三年到三年半時間,大四或大四最后一個學期基本上不再安排理論課程,主要以完成畢業論文和實習為主。在這三年或三年半的時間內,學校雖然也會開展一些實踐教學,但是由于實踐教學模式比較落后,大多只停留在模擬法庭、案例研討等層面;在課堂上進行的實踐教學非常有限且往往流于形式,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學畢業生實踐能力的提升。另外,法學專業教師的實踐能力不足也阻礙了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很多教師專攻理論學術方面而缺乏實踐經驗,這樣在傳道授業的過程中只進行僵化的理論知識講解而不能采取實踐理論相結合的授課,所以應該配備專職的“雙師型”教師有針對性地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二、供需銜接不當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通過對法學畢業生就業情況和法律實務部門的調研發現,現階段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律人才的需求與法學畢業生就業率呈反比。雖然2011年教育部同中央政法委聯合出臺的《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提出了關于培養法律人才的一系列方案,但實際上法律人才培養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導致法學畢業生無法滿足法律事務部門的需求。
(一)高校相應的教育設施不足
除了學生本身能力的約束外,學校教育是影響法學畢業生能力的最重要因素。更為確切地說,學校是影響法學畢業生實踐和理論能力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第一,法學專業普及化,全國本科院校幾乎都開設了法學專業,造成法學專業學生培養呈現出批量化教育的問題,導致法學專業學生的質量參差不齊。第二,高校專業教師的水平有待提高,各高校雖然不斷提高招錄法學專職教師的門檻,但是高校法學專業教師明顯不足。為了能夠滿足學校教師需求,高校在招聘法學專業教師的過程中存在隱性降低門檻的問題,無形中降低了高校法學專業教師的水平,進而在教學過程中無法滿足法學專業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的要求。第三,高校法學專業教學傳統無法適應新形勢對法律人的需求。我國部分高校的法學專業實踐課程仍然采用傳統的教師講授、學生被動接受的教學模式,無法調動法學專業學生的學習興趣。雖然開設案件和實踐結合的課程,但是由于學生理論基礎知識薄弱而無法達到提升實踐能力的目的。雖然大多數高校也會開設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以實踐為主的課程,但是這些課程均偏重于實踐,忽略了對理論的學習,未能達到應有的目的。第四,各高校缺少“雙師型”教師或外聘法律實務部門相應的工作人員做兼職教師,以及與其相配套的硬件設施建設。高校應盡可能早地解決硬件及軟件設施,針對法學畢業生實踐能力較弱的問題,培養實踐理論均衡發展的法律人才。
(二)法學專業學生缺乏明確的職業規劃
明確的職業規劃有利于學生樹立正確的職業生涯目標,有助于學生提高自身的職業能力。因此,在大學生入校時,學校均會組織學生制定專屬的職業規劃書,為學生的職業發展規劃藍圖。但是,現實情況卻與預期結果相差較遠,有些學生只是為了應付作業敷衍了事,復制粘貼別人的文章而沒有認真思考自己的人生之路;有些學生產生了錯誤的職業認知,失去了明確的目標,產生了渾渾噩噩混畢業的念頭;還有一些學生表示不愿意或不想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希望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公務員系統、通過考研增加就業的選擇性等,將自己的學習重心放在了各種考試中,忽略了對實務的學習,認為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得到彌補,卻不知這更容易造成職業選擇錯誤或所選職業不適應的問題。(三)高校教育培養方案與法律實務部門需求存在差異高校培養法律人才的目的大都是為法律實務部門培養人才,通過對法律實務部門適用法律人才的滿意度調查發現,實務部門需要的人才標準與學校培養的專業人才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法律實務部門要求法律工作者具備處理矛盾和調解矛盾的能力,而高校教育側重于培養學生的理論素養,忽視了實踐能力的鍛煉。第二,法律實務部門要求其工作人員具有全方面的理論儲備,如金融、經濟、房產、知識產權等,但是高校教育僅注重法律基礎知識,忽略了其他相關行業基礎理論知識的傳授。學生對于交叉課、選修課的學習不認真,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其重要性。第三,法律實務部門對于法律工作人員的語言表達能力、緊急實務靈活處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高校教育沒有同步培養學生的語言運用能力及緊急實務處理能力。由此可見,高校的教育與法律實務部門人才需求之間出現了不對稱現象。
三、完善應用型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路徑
美國高等教育比較發達,其本科應用型教育模式較為成熟。不同高校有著不同的辦學特色和人才培養模式,其中較為典型的人才培養模式有“工學交替”“創業實踐”“個人專業”等。如診所式法律教學始于20世紀中期,最先在美國的法學教學中付諸實施,經過近半個世紀的發展,其在美國大學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中已經居于重要地位[3]。不僅是美國,隨著法科大學院制度的建立,日本法學教育界廣泛接受了臨床法學教育和法律診所教育的概念和模式,并形成了一定的規模[4]。相比之下,中國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實踐能力比較薄弱,所以應從自身特點出發,借鑒國內外高校優秀的成功經驗,著重加強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能力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在許多學者看來,提高法學專業學生實踐能力的起點應當放在學校教育上,即學校要為法學專業學生創造一系列的條件促進法學人才的培養。
(一)開發多元化的實踐培養模式
采用“工學交替”人才培養模式的美國辛辛那提大學,以課堂學習與工作實踐的有機結合為主,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實踐技能,增強學生的職業信心。“工學交替”人才培養模式是理論學習與工作實踐的交替進行,必須是一個由理論學習到工作實踐再到理論學習的循環往復過程,以理論學習為基礎,通過工作進行實踐后,再最終回到理論學習的過程[5]。目前我國大多高校的社會實踐短、管理不規范,應當將美國“工學交替”人才培養模式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在學生大學期間分階段、分類進行實踐能力培養。大一階段:新生入校后,通過一學期的專業基礎知識學習,讓法學專業學生親身經歷庭審過程或者接見當事人及案件跟蹤整個過程,讓他們對法學專業形成初步的認識,首先明晰法學專業學生應當具備哪些素質,然后在隨后的學習、生活及社團活動中,逐步培養專業知識以及溝通、協調能力。大二階段:讓學生接觸診所式教育類似的實踐課程,從不同的方式和途徑開發多元化的實踐能力,通過實際案例及專業教師的指導,逐步掌握司法實踐程序,并提升自我學習的能力。大三階段:通過到實踐基地實習,加深法律基礎知識的運用,為培養出更多、更優秀的法律人才提供實踐機會。大四階段:由于前三個階段的課堂教學以分類課程為重點(民法、民訴、刑法、刑訴、合同法等),造成學生不能很好地把所學的法律知識形成綜合體系,所以大四階段需要通過多元化的實踐培訓模式(法律診所接待案件、定點定時社區法律服務等),使學生學會用法律職業人員的思維考慮法律問題,使法律知識得以系統化運用。同時,在大學四年的學習過程中,進行持續不間斷的各種法律職業素質的培養,比如語言表達、文書寫作、社交禮儀、談判技巧等。通過這種模式培養出來的法學人才不僅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知識和過硬的實踐能力,而且還具有健全的身心、人格和人性,是真正能適應當前社會需要的應用型人才。
(二)指導學生制定正確的專業規劃
美國加州大學的“個人專業”人才培養模式,以滿足學生學術興趣、實現學生特定的學習目標、提供一個學習發展的個性化選擇為主線,即允許學生在既定專業之外設計“個人專業”,以滿足那些無法在學校設置專業中實現自身發展目標的學生的需要[6]。在學生職業規劃課程中引入這一培養模式,學校依據學生的申請以及自身的師資力量對學生提出的個人專業進行審核與批準,并提出一些建議;個人專業獲得批準后執行,同時在實踐過程中不斷修正。這就需要教師對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并鼓勵和激發學生針對自己的情況制定合適的專業規劃,盡可能發揮個人專業執行過程中的引導作用。在實踐過程中,針對學生和個人專業規劃指導教師發現規劃的不足或不實際的地方,加以修改完善。與此同時,學校要對學生的職業規劃書進行分類、歸納總結,分析出學生的專業期望,再根據分析結果對教學內容進行調整,幫助學生實現個人的專業規劃。
(三)增強與法律實務部門之間的溝通
學校要增強與法律實務部門的溝通,隨時了解其對法律人才的各方面要求,為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確定明確的方向。同時,法學專業學生應當注重自己實踐能力的提升,不僅要認真接受學校的教育,更應該提高自己的學習主動性,盡早盡多地接觸法律實務,以此促進理論知識與實踐能力的完美融合。當今,社會的發展,法制的進步,迫切要求培養更多適應社會發展的法律人才。造福社會的法律人才是高校法學教育最終向往和追求的,法學專業人才實務能力的培養應符合時展的潮流,建立并完善高校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律實踐模式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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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余蕾.高校應用型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的國際借鑒[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2):194-195.
作者:任海波 單位:河南科技學院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