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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從六個方面明確了各地方各部門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現行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全過程的主要任務。可以說,這一政策性文件的出臺,標志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一執政黨所倡導的社會價值導向轉變為立法活動中所必須遵守的剛性規定。而在法治運行的各個過程中,“立法”無疑是法律運行保持良好狀態的制度保證。因此,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必將成為指導我國立法活動的主導思想和精神內核。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我國當代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一個國家立法所遵循的對于社會道德所達成的共識,體現著一個國家立法規范所蘊含的目的追求和價值理念。因此,《規劃》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的各個層面,體現了執政黨對于立法活動價值靈魂的看法,展現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和具體法律規范所應追求的道德底線。可以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是我國當代立法的精神指引,更是我國當代立法道德層面的重要評價標準。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立法的價值靈魂法律規范是否需要價值判斷,是實證主義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兩種法學派別的主要分歧。在一個國家的立法進程中,必然會面對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以及這些沖突的平衡與緩和,而在沖突利益之間進行選擇時,立法所遵循的價值觀往往是進行規范選擇時的精神內核。古今中外的“善法”與“惡法”無不折射著立法者的內心價值觀和利益追求。因此,將全社會普遍認可的價值觀念融入立法的各個進程中,則是立法的必然選擇,也是立法者的立法任務。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我國當代社會普遍認可的價值觀念,它既是全社會所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又是法治進程中進行立法的精神靈魂,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建立,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標已經從為“法制”服務到為“法治”服務,簡言之,我國當前已經從“有立法”發展到“立善法”,已經從無到有發展到從有到優。“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既是社會發展的目標,也是法治建設的目標,更是法治推動社會發展的目的所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法治社會應有的社會秩序,是化解人與人之間沖突和矛盾的基本準則,更是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志。“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個人對國家、個人對集體、個人對社會和個人對個人的行為準則,在立法規范中確立這些行為準則,既是對個人行為的指引,也是對個人行為的約束。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立法的底線標準在2016年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法律是準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蘊含的思想正是這樣一種“德治”的思想,它所蘊含的“德”既是國家之德、社會之德,也是集體之德、個人之德。當代中國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就必然將這種“德”的思想內涵貫徹到立法進程當中,法中有德,德中有法。這一點既體現了道德對于立法的影響,也體現了立法對于傳統道德的弘揚和傳承,我國《民法總則》中的“保護英烈”條款就是一個典型的立法例。法律是維護社會底線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法律所堅守的底線,反映了社會所能承受的對于社會秩序的最大限度的傷害和破壞。法治國家并非排除道德的治理,而是將法治和德治兩者完美的結合,法治并不一定適合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德治恰恰彌補了法治的機械和局限,以另外一種方式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
二、當代立法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得以踐行的制度保障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當代立法是強化這一道德觀念的必然選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一種道德觀念,雖然為社會全體大眾所認同,但道德對于人的行為的約束更依賴于人的自覺,而當社會中的人無力堅持這種自覺時,想要更加嚴格的約束人的行為,僅靠道德約束顯然過于軟弱,法治則依賴其具有的強制性特征,可以更加有力的使道觀念得到人民的遵守,否則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法律則是強化這種道德觀念為社會全體大眾所遵守的必然選擇。對于我國當代立法而言,無論關乎法律的立改廢釋中的任一過程,都應當堅決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這種道德觀念通過立法上升到法律層面,為社會全體大眾所遵守。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當代立法的實踐路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的體現或者說實踐路徑,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過程,必須貫徹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全部,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到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等。任何一部法律文件的制定,首先考慮的就是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而這兩個問題都和社會道德觀念密切關聯;同時,在制定具體的法律規則時也要考慮對社會不同利益階層的平衡,對社會個體行為的指引,這也離不開社會道德觀的指導。
2.在法律的修改和廢止過程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隨著社會的發展,無論是經濟層面還是精神層面,人們都發生了較為明顯的變化。但是,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導致法律規范無法與社會問題相銜接,對于社會中出現的問題無法恰當地適用法律來解決,一些法律更是脫離實際、明顯過時。因此,對于法律的修改和廢止,就體現了立法者對于社會問題的重視,以及通過立法解決社會問題的決心。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種價值導向必然引領法律的修改和廢止,保證法律的修改和廢止最終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不能脫離立法的初衷。
3.在法律的解釋過程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解釋是國家有權機關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對于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解釋。從廣義角度而言,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立法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適用法律問題過程中對法律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解釋。行政解釋是國務院及主管部門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所做的解釋。可見,在法律的具體應用過程中,為了更好地理解和適用法律,避免由于不同的理解而導致法律適用的矛盾,法律解釋是十分必要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法律解釋的過程中,是解釋法律所必須遵守的道德準則,堅持核心價值觀是指導法律解釋保持正確方向,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維護法律尊嚴的必然要求。
綜上,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是貫徹十八大“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必然舉措。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一方面要靠道德層面的培育,從內在角度提升全社會的精神層次,將核心價值觀內化為全社會共同體的精神追求;另一方面要法治層面的規范,從外在角度強化全社會的內心價值高度,將核心價值觀外化為全社會共同體的行為準則。
作者:霍原;李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