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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雜志》2014年第十一期
古人云: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內部的隔閡由來已久,感情錯綜復雜,隨著時間的推移,情感變化了,事實變化了:捐助成借款,賣房成租房,借款成出資……這些事情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查清事實、還原真相,是家事糾紛再審案件中最大的審理難題,法官在斷案時往往需要援引自由心證來綜合判斷案件的事實情況。在一起附義務的贈與撫養協議糾紛中,養母作為原告要求被告養女(訴訟時雙方已解除收養關系)返還其贈與的門面和房屋,母親認為其贈與是附贍養義務的,而養女認為贈與是無償的。從案件證據看,無法明確證實贈與行為是附條件的,但從雙方十幾年的撫養關系、母親資助女兒、女兒贍養母親等一系列行為,又佐證了口頭協議的存在。在這種事實難以查清、證據不明確充分、牽扯幾十年親情的糾紛中,法官難以從卷宗和庭審中看到真實的恩怨糾葛,最后法官在全案證據材料的基礎上,運用自由心證綜合考量,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難保存由于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血緣或親情的聯系,因此在共同生活期間大家一般都不會刻意保存證據,一旦相互之間產生矛盾、關系惡化而訴諸法院時,大多處于舉證難的窘境。比如子女對父母房產出資是共建還是資助,姐姐對登記在弟弟名下的房產出資是借款還是購房,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分割,婚外情等過錯證據的收集,確認親子關系的鑒定結論等等,都是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易舉證的地方。目前,在我國當事人主義為主的審判模式下,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然而當事人舉證往往顯得力不從心,要么沒有保存證據的意識,要么沒有及時保存易毀滅的證據,要么沒有能力收集保存證據,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等非法行為時更加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往往難以得到有效保護。準確舉證、認證是家事糾紛再審案件的又一大審理難題。矛盾難化解雖然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是法制社會發展的進步,但家事糾紛再審案件的特點,致使法律定紛止爭的特點未能充分展現,相反,長時間的訴訟在當事人之間筑起了厚厚的隔墻,使矛盾化解異常堅難。比如在一起三姐妹訴弟弟繼承財產糾紛案中,因父母公證將房屋贈與兒子,而三姐妹認為自己出嫁前將工資交給母親貼補家用和修建私房,故訴求繼承該房屋。三姐妹訴稱以工資資助建房的事實可能存在,但本案的證據證實建房資金主要由大伯資助,且三姐妹出嫁后未對父母盡贍養義務,故判決駁回三姐妹的訴請。三姐妹不依不饒,拉橫幅示威并以跳樓相威脅,再審宣判時在法院哭鬧打滾,責罵法官,堅持認為判決不公,沒有尊重客觀事實。類似本案,為爭奪財產和兄弟姐妹或是父母反目成仇的案件不在少數,可能某些當事人認為判決不公,但由于證據保存、法律認識等方面存在缺陷,必然導致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差異,最后法院判決可能與當事人的心理預期相去甚遠,當事人很難理解,這無疑進一步加大了矛盾化解的難度。
二、破解家事糾紛再審審判難題的建議
針對目前家事糾紛再審案件的特點和審理難題,筆者圍繞程序立法、審判模式、司法判決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議:完善程序立法,從制度上保障家事審判。現行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父母子女在撫養、扶養、贍養、財產繼承、監護等方面,以及夫妻間忠實尊重義務、共同財產處理、侵權責任承擔等方面均有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但沒有與之對應的訴訟程序法,而是統一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調整家事法律關系中,不論是憲法還是特別法,都體現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互相扶助且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精神,并且注重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方以及無過錯方權益,但在程序法方面卻沒能體現出切實保障家事私密、家事復雜的特點。以日本立法為例,1948年開始實施的家事審判法,歷經數十次修正為家事事件程序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該法遵循“制定更能為國民理解,并適應時代需求的程序法”的立法方針,通過淡化非訟程序的職權主義色彩與加強當事人權利及程序保障,對舊家事審判法進行了全面修正。①具體表現在程序保障、準用性規則、未成年人程序人、程序運行便捷等方面,體現了程序保障、權利價值等方面的法律觀念。在英、德、澳、韓等國,也均有獨立的家事程序立法。國外立法已經踐行,而且發揮了很好的司法實踐效能,那么從我國國情實際出發完善立法,特別是從訴訟制度上創設獨立的家事訴訟程序法,能夠為家事糾紛審判提供有效的保障。
優化司法機制,從模式上促進家事審判。目前,家事糾紛案件的司法審判一般由各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沒有與其他類型的民事糾紛加以區分,在司法實踐中沒有成立獨立的家事法院(庭),更缺乏調查調解、心理疏導等輔助機構。曾有學者對目前缺乏私密性的家事糾紛審判提出這樣的批評:“法庭上,在唇槍舌劍的激烈對抗中,當事人之間的隱私和陳年瑣事被淋漓盡致地展現出來,僅存的感情被憤怒甚至仇恨所代替,親屬因此變成了陌路人甚至仇人,雙方針鋒相對、錙銖必究,把親子關系作為訴訟對象和標的進行交易,給子女及雙方都留下了深深的傷害。”這樣公然地毫無保留地將家庭隱私在公開場合暴露出來,已經極大地突破了中國人“家丑不可外傳”的底線,所以,家事案件所特有的隱私性、社會公益性及倫理道德性決定了構建與家事糾紛案件相配套獨立審判機構的必要性。美國的俄亥俄州辛西那提市在1914年設立家庭關系法院,是世界上最早具有實質意義的家事法院。其后澳、德、日、韓等國逐步形成各自的家事法院系統;我國香港、臺灣地區也設立了專門的家事法庭。有些國家在成立家事法院(庭)的同時配備專業的審判輔助機構,如家事調查機構、咨詢輔導機構、調解機構等。這樣專門的審判機構并配以專業的輔助機構的聯動機制,為家事糾紛審判提供相對安靜且更具有私密性的場所,并能由更加專業的機構配合案件的審理,有益于案件的和解、調解和裁判。因此,針對家事糾紛的特殊性,我國有必要逐步完善相關的司法機制,從審判模式上建立與家事訴訟標的相匹配的機構,比如摸索推行審判的專業化道路,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增設心理診療和疏導機構,還可以結合我國國情有針對性地引入社會參與聯動等非訴審判輔助方式,幫助當事人解除心理障礙,重拾家庭親情,主張合理訴求,更加有效地促進家事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提高法官素養,從專業上保證家事審判。除了缺乏獨立的審判機構外,目前也沒有專門的民事法官對家事糾紛案件進行審判,但此類案件的審判往往需要家庭經驗足且社會閱歷多的法官來擔任。家事糾紛主要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局外人很難辨明是非黑白。當事人在法庭上經常滔滔不絕,“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法官卻因證據薄弱無法完全還原事實的客觀真相,在法律上判明孰是孰非也不易,因此,在司法審判的庭審、調查、判決等諸多環節中,所有審判活動的公正高效有賴于審判人員的職業道德操守和業務素養。
審判人員的專業化,對最佳有效地處理家事糾紛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首先,斷案不能先入為主。由于家事糾紛案件包含著各種家長里短的故事,法官初看案情時,不自覺地會隨著自己的家庭價值觀念有所評判,這些先入為主的經驗法則可能會干擾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導致司法不公。其次,斷案不能墨守成規。“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證據規則,但在某些家事糾紛案件中可能存在舉證困難的情況。比如離婚案件中對一方的過錯及共同財產的認定、繼承糾紛中事實繼承關系的認定等等,一般存在關鍵事實查實難、當事人舉證難等情形,法官需適度地依職權調查取證。其三,斷案不能急于求成。面對矛盾尖銳的家事糾紛案件,審判人員需對家事糾紛的特殊性有足夠的關注并深入研究,積累豐富的家事審判經驗,準確把握家事糾紛案件的癥結。在維護親情的前提下,法官要堅持調解優先審判原則,并采取靈活多變的方法幫助當事人冷靜妥善處理家庭糾紛,尤其是開展思想疏導和溝通調解工作,適當借助社區或其它機構有經驗的調解人從中協助,使糾紛解決能夠平衡各方利益,達到理想的效果。
加大判決公開,從結果上引導家事審判。當前,我國正在經歷前所未有的深刻變革,“道德困境”在所難免。雖然法律明確的規定已經為人們預定了一個合法的行為模式,但判決書的公開可以為人們更加清晰地預判一個具體行為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引導行為人向性善合法的方面作出選擇。一旦人們樹立了普遍認同的道德標準,就可以極大地推動審判工作,化解社會矛盾,并能最大限度地尋求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的統一。我國有關家事方面的立法規定,體現了家庭倫理道德的內容,它們不但弘揚了中華孝悌、仁愛等傳統美德,而且明確了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在司法的結果效能上,要使善人、善行得到肯定,讓惡人、惡行受到唾棄,用判決最大限度地發揮懲惡揚善的功能。此時此刻,司法審判的職能就不僅僅是對個案的審判,而要通過個案闡釋法律的精神,指引人們行動。因此,法院的判決對社會起著確定行動規則,引領誠信、公正、包容、責任等良好社會風尚的重要作用。①在家事糾紛中,當事人訴諸法院的主要目的,在于獲取家庭(族)中的某些利益,甚至有些利益的訴求可能自私自利、不講親情。針對此類案件,判決首先應在法律的框架內謀求社會效果的最優化,其次應當有助于遏制人類自私的本能,激發人們相互之間的寬容之德、憐憫之心和相惜之情。②那么,親屬間良好的倫理道德觀念得到正義公正判決的有效指引,不僅能夠促進家庭的和諧,而且推動了家事審判的發展。當然,出于保護當事人隱私的考慮,應對裁判文書進行隱名等技術處理。總之,基于家事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更加注重人與情的因素,突出尊重客觀事實、突出維系家庭親情;在法律的框架內,更加合理、靈活地運用自由裁量權,通過富有人情味的審判,弘揚家庭倫理道德,引領社會風尚。
作者:謝遲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