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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2018年第5期
摘要:治安調解是國家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一項權利和基本職責,治安調解集法、情為一體,有利于調解及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節(jié)省訴訟成本和警方資源,是一種有效地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構建和諧社會過程當中,其能有效地避免社會上各種矛盾糾紛的激化,構建和諧社會,促使人民群眾團結和睦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現(xiàn)階段,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民間糾紛龐雜瑣碎且事件復雜,民警在調處糾紛過程面臨著諸多的問題,為此,筆者重點闡述了當前治安調解面臨的困境,并提出與之相應的解決策略。
關鍵詞:治安調解;困境;對策
一、當前治安調解面臨的困境
(一)強制進行調解所謂強制調解,其實質上是在調解當事一方或者是雙方不愿意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部分民警為了省事,強行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甚至有的民警威脅當事人不服從調解就不查處案件,迫使當事人違心服從調解。還有的民警違反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在缺乏做好糾紛當事人思想工作的狀況下,矛盾雙方?jīng)]有行之有效地達成其自愿調解的情況之下,強制對糾紛雙方進行治安調解,這樣一來,無法及時解決損害賠償問題,同時在很大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安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得到解決。即時矛盾雙方達到在一定程度上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但由于案件當事人不及時或者是不愿意履行調解協(xié)議,導致協(xié)議成為了沒有意義[1]。
(二)人為擴大調解范圍當前,有部分民警受托于人或是搞人情關系,人為的擴大調解的范圍,進而用條件代替治安處罰,這樣一來,必定會無法有效大力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同時民警降格處理泄私憤公然損壞財物、雇兇傷害他人、尋釁滋事等各種因為民間糾紛所引起的治安案件,這樣的做法嚴重的超越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明確的規(guī)定的調解范圍,進而讓廣大人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產(chǎn)生了曲解,甚至有一部分群眾認為只要賠了錢,則避免法律責任,還有的會因案件雙方對調解不滿意而引起投訴上訪的情況也不在少數(shù)[2]。
(三)調解草率當前,有一部分民警在進行治安案件調解之前,并沒有第一時間取證。這樣一來,就給案件雙方給予了一定的時間,使其他們想方設法的找關系,找熟人去進行調解。加之,民警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憑主觀意識,先入為主,隨意猜測,調解態(tài)度粗暴,不愿意仔細的聆聽案件當事人的陳訴、分不清案件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是否有過錯,其調解方法也非常的簡單,不分清皂白,各打五十大板,這樣的調解方法,不僅降低了治安案件的成功率,同時還可以因為證據(jù)不足或者是事實不清,無法及時的處理案件。
二、治安調解的優(yōu)化對策
(一)遵守調解法律法規(guī)民警在進行治安調解時,必須要根據(jù)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遵循有關原則,第一,公正原則。必須要正確分清責任,不得偏袒一方,根據(jù)調解雙方提出調解責任;第二,合法原則。其作為治安案件的重要保障和基本要求,因此,民警在進行調解時必須要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來進行調解;第三,自愿原則。眾所周知,資源是調解的本質要求,因此,調解必須要在雙方的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絕不能強制進行調解;第四,公開原則。絕不能公開個涉及案件當事人雙方隱私的、商業(yè)機密的,一旦涉及了個人的隱私以及商業(yè)機密等問題,絕不公開;第五,及時原則。對于案件的處理必須及時,進而促使雙方快速的達成協(xié)議,如雙方不愿意調解可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處理。第六,教育原則。通過對案件的調查,查清事實,指出雙方的過錯,并對其進行適當?shù)慕逃?/p>
(二)正確認識了解治安調解范圍為更好地進行治安調解,民警必須要了解其處理范圍,我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明確規(guī)定:第一,因為糾紛而引發(fā)的打架斗毆事件而在造成輕微傷害。第二,因糾紛而破壞共有或者是私有財產(chǎn)的,情節(jié)輕微的;第三,由于糾紛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在這其中,涉案糾紛必須是民間特定人群因為糾紛公安機關才能進行調解。故而,基層民警必須要認真的研讀,治安管理的調解范圍,以便更好地進行各種民間糾紛的調解。另外治安案件涉案行為必須要是行為人、損害他們財產(chǎn)、打架斗毆或者是違反城市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不具備上述規(guī)定,只能進行普通的民間事件調解,或是告知當事人,到人民調解組織申請或者是人民法院進行處理。為防止治安調解案件不超出調解范圍的情況發(fā)生,還必須要落實監(jiān)督考評長效機制,以便更好地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嚴格根據(jù)法定程序調解公安機關在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各種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的過程中,必須要根據(jù)法定程序對事件進行調查取證,進而更好地進行治安調解。另外,受案和調查取證是明確當事人各方的責任、是有效確保案件取證合法的客觀需要,是處罰當事人證據(jù)不足的需要,同時也是保證治安調解公平工作合理且合法的需要。
三、結語
總之,治安調解工作是非常復雜的。因此,我們必須要時刻牢記“群眾利益無小事。”同時還必須要將各項民間糾紛當作是對自身的考驗,用為人民服務的實際行為,更好地落實“立警為公,執(zhí)法為民”的理念,以便更好地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
[參考文獻]
[1]王文慧.治安調解的社會效應分析與制度完善[J].湖南警察學院學報,2017,29(3):72-77.
[2]肖三.社會治理視角下的基層治安調解工作研究[D].寧波大學,2017.
作者:尤拉吉 單位:青海警官職業(y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