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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重要性
1.1商法的功能
1.1.1確認商事主體的地位商事主體,也就是商人,是商法上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不同國家的商法是不一樣的,所以,對待商人的基本態度也有所差異。商人資格的確定有幾種不同的形式,有采取客觀主義的,有采取主觀主義的,也有折衷主義的。但是在現代的商法來看,主流群體認為商人和商行來確定商事主體制度是顯而易見的,這是商法發展的趨勢。
1.1.2交易的迅捷、靈活為了使交易在快捷、靈活的條件下更好地盈利,降低成本、增加交易的機會是商人盈利的方式。商人創造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商法也應順應商人盈利的目的而服務,對交易的快捷和靈活做出回應。商法在快捷、靈活的特點下,它的功能性措施有:第一,定型化契約的承認。這類契約是以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留待交易對方的權利只是“接受與否”的條件。這種契約在傳統私法上是具有法律的效應。但這種契約只是一方的行為基礎,沒有通過契約自由的原則,所以,這類契約在一段時間后被否認了,不作為發源。這種弊端的存在,商法也可以強行約束。第二,權力證券化。權利是一種抽象意義上的財產,它能夠轉讓,但不能夠流通。如果想讓權利以一種實物進行流通就必須有某種合適的載體表現出來,這種載體就是證券。第三,創設短期時效制度。為了達到商業主體的及時交易,實現盈利并能不斷營業,這種短期條件下時效制度推動了經濟的發展,并以犧牲債權人的時效性來換取交易的迅捷,這將是商法價值的一個發展方向。
1.1.3保障交易安全在交易的過程中,安全的交易條件是首要的,符合這種安全交易的原則下,才能與迅捷交易相得益彰。
1.2商法的價值第一,交易自由
指商事主體的財產自由、締約自由、經營自由和聯合自由。第二,交易平等。指商事主體在進行的商務交易活動中,地位平等,意見自由,雙方在其資金、技術、人力、社會關系上都應該達到相互平等,不得脅迫任何一方。第三,交易效率。指從一個給定的投入中獲得最大的產出。第四,交易安全。指商事主體從事的各種商事活動中,需要一個安全有序的法制環境,也就是交易的秩序價值。
2商法教學改革
2.1傳統的商法的教學
在早期的商法教學中,主要是采取講授法的方式來進行教學,通過口頭組織語言,向學生描繪情景、敘述事實、解釋概念、論證原理等,雖然能在短時間讓學生獲得大量的、系統性的科學知識,知識的了解程度比較高,利于大面積培養人才;但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于每個學生來說,這種填鴨式的教學不能培養他們的興趣和注意,學生的思維和想象力得不到提高,既影響了教學的效果,也使理論與實際相互脫離。
2.2我國現階段教學的改革方式
2.2.1案例的選擇案例教學的第一步是選取合適的案例。在教學的案例選取上,依照案例的功能,堅持以下的幾個標準:(1)經典性。案例在法律領域是不可多得的,是無法回避的案例。(2)重要性。選取的案例應該是很重要的,能夠揭露法律問題、所適應的規則和具有影響社會的案例都是很有必要的。如王老吉與加多寶的產權問題,農夫山泉的合格問題等。(3)爭議性。在各種爭議的前提下,這種類型的案例是不適合教學的客體,更適合在理論的講授中的舉例。
2.2.2課前的準備(1)教師與學生通過互動的形式,激發學生的興趣,讓每一位都能參與,最終形成全班的討論的集體中,有利于更透徹地理解問題。(2)可以分成不同的組,按組為單位,經過組員之間的討論,綜合合適的建議,然后找出代表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支持和反對各抒己見。(3)定期給同學閱讀案例,做出發言的準備,并寫下的觀點,讓同學間進行討論,老師定期對每個人進行交談,以達到對案例有更透徹的理解。(4)課外實踐。學校可以組織學生去社會上調查存在的商法問題、法律維權、提出解決問題等,并組織學生分組進行討論時事,有利于問題的更形象化,對案例的分析更透徹。
作者:王培娟單位:河南省總工會干部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