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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代商法
1949年,共產黨政府廢除了民國政府的法律,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思想。因為當時的商品在市場上自由流通的數量非常的少,所以,國家采取了行政手段來管理商業,調整商品的流通秩序。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邁入了改革開放的時代,商業也漸漸開始繁榮起來,為了促進商業經濟的發展,1979年,我國制定并且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1年,了《經濟合同法》,1982年了《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涉外經濟合同法》出臺。到九十年代以后,陸續出臺了《票據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
直到2006年,我國又推出了新的《破產法》。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代表著我國商事的立法正在逐漸完善當中,同時也說明商事法已經成為了我國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到目前為止,商法在我國已經成為了法律中獨立的一部分,在改革開放以及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商法又重新找到了屬于自己的地位。
二、商事立法模式
在制定商法這個問題上,一些人認為應該實行民商合一的方法,另外一些人則認為應該將民商分開進行立法。2002年年底,我國了《民法典》,這使得我國的商事立法面臨重要的選擇,到底是應該將商事法律加入到民法典中,還是應該另外制定一部商法典呢?在我國,關于民商合一、民商分開立法的問題引發了很大的爭議,所以,必須從我國民商基本法律的立法體例以及模式的角度出發,進行分析和論證。
目前共有四種立法模式供我們選擇,第一種是制定一部民商合一的法典,在這里面將所有的商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內容進行限定。如果是屬于傳統和現代的具體商事法律制度的內容,就必須另外制定單行法來對其進行規定。第二種則是完全采取民商相分離的辦法,除了要制定出民法典之外,另外,還要制定出獨立的商法典。并且規范屬于傳統和現代商法領域的不同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先制定出民法典,將傳統民法領域的內容規定出來,還要制定出總的商事法律,將基本的商事法律法規進行限定,而具體的商事法律法規,則用單行法來規定。最后一種則是制定一部民法典,對民法領域的內容進行規定,而且不另外制定商法典。但對于傳統和現代商事法律的內容,則必須以另外制定單行法的方式來進行規定。
三、總結與體會
商事法律是在商品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它不但規范了市場經濟,還促進了現代社會的發展。從古代的商法萌芽到民國時期的商人法,再到改革開放以后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商法已經逐漸演變成了一個有規則,有特點,并且體系完整的法律體系,并且和民法一起成為我國法律的支柱。
作者:蔡雯霓單位:中國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