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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保障我縣冬季供熱質量,為規范供熱市場秩序。維護居民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城市供熱價格管理辦法》《省城市供熱條例》及《縣城市供熱管理辦法》《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檢測方法》省地方標準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供熱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我縣的供熱法規政策、標準、規范,認真履行供用熱合同,保證供熱質量。
二、居民熱用戶應當在供熱期開始之前按規定繳納熱費。
三、供熱期內居民熱用戶室內主要房間(臥室、起居室)供熱溫度晝夜不得低于18℃
四、供熱期內,由于供熱單位原因推遲供熱或中途停供,供熱單位應當按晚供、停供天數退還熱用戶熱費。
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供熱單位不承擔退費責任:
(一)由于房屋圍護結構和居民用戶室內采暖系統原因影響供熱效果的
(二)新建房屋由于入住率低等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
(三)人為造成門窗不保溫、改變采暖設施的
(四)由于客觀原因突發故障影響供熱,一次不超過2天,一個供熱期內累計不超過7天的
(五)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
六、退費按以下標準和方法計算:
由于供熱單位責任造成居民用戶室溫不合格,雙方確認不合格天數。停供的按停供天數全額退費;熱電聯產供熱和單體噸位20噸以上(含20噸)區域鍋爐供熱,溫度在平均18℃(不含18℃)以下的按不合格天數收費額退費;單體鍋爐在20噸以下(不含20噸)鍋爐供熱,溫度平均在16℃(不含16℃)以下的按不合格天數收費額退費。
每天熱費計算標準=每平方米熱價÷供熱期天數
停供退費標準=每天熱費標準×計費面積×停供天數
低溫退費標準=每天熱費標準×計費面積×室溫不合格天數
七、居民用戶發現室溫低于標準,應當首先向供熱單位提出測溫申請。
供熱單位接到測溫申請后,應當于當日4小時內入戶測溫居民用戶另有約定除外檢測人員應據實記錄室內溫度。測溫時間為8時至17時。
八、供熱單位測溫,應當由2名以上專業測溫人員入戶并且出示證件。測溫時須持具有計量檢定合格證書的測溫儀器,按照《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檢測方法》規定的測溫方法對室內空氣溫度進行檢測,詳細記錄室溫測溫時間和檢測數據,檢測記錄應一式兩份,加蓋供熱單位公章,要有供熱單位人員和居民用戶雙方的簽字,并各持一份。
九、測溫應在門窗關閉30分鐘以上進行,測溫表須置放在房間中央,距地面11.5米處,測溫表在5分鐘以上的穩定讀數為實際有效溫度。
十、居民用戶無正當理由拒不開門配合工作或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視當日溫度合格。供熱單位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視當日溫度不合格。
十一、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按居民用戶要求及時對其室溫進行檢測,每受理1戶測溫,應至少連續檢測兩次(間隔不超過7天)測溫結果按各次檢測的平均值計算。每次測溫應選擇不同時間段進行,每連續測溫1個周期認定的室內實際溫度有效期為1個月;3個月以上(含3個月)測溫結果不達標的可作為整個供熱期室內實際溫度不達標的確認依據。供熱單位對居民用戶應進行跟蹤測溫,不回訪測溫的屬供熱單位責任,應給居民退費至供熱期結束。
十二、供熱單位測溫,如用戶室溫低于規定標準且屬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按本規定自行退還相應數額的熱費。
十三、用戶向供熱單位提出測溫申請后,如出現供熱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測溫,測溫不合格供熱單位不簽字,不留存測溫記錄,以及對供熱單位測溫結果有爭議等情況,用戶可向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由縣供熱行政部門指定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進行室溫檢測,再由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裁定,并出具裁定書。
十四、供熱期結束后,居民用戶持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協議的檢測結果或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裁定書、采暖費專用發票原件,供熱單位領取退回的熱費。用戶15日內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十五、供熱單位不按本通知規定退費,縣物價局和縣建設局有權責令其按本通知規定退費;對拒不執行的居民用戶可憑有效測溫受理記錄和建設局裁定書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十六、本規定適用于縣城區范圍內居民熱用戶室溫檢測和退費。
十七、本規定由縣物價局、縣建設局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十八、本規定自供熱期開始執行,試行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