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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夜景照明設置和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城市夜景,根據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夜景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夜景照明是指利用路燈、步道燈或其它光源,對道路、橋梁、隧道等的功能照明;利用霓虹燈、輪廓燈、泛光燈等各類光源,用于美化、裝飾建(構)筑物、廣場、橋梁、綠地以及商業櫥窗、店牌廣告等的景觀照明。
第四條城市夜景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區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夜景照明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城市區夜景照明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并委托夜景照明專業管理機構負責道路功能照明及公用設施景觀照明的運行及管理工作。
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全市夜景照明建設規劃,負責組織、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業主單位實施景觀照明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財政、園林、電力、旅游、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支持、配合夜景照明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夜景照明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夜景照明應堅持統一規劃、同步建設、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夜景照明建設。設置夜景照明設施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不斷提高夜景照明的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 夜景照明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規劃、建設、園林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包括各區、經濟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各類區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標準,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
第十條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限時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產品
第十一條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積極采用高效光源和照明燈具、節能型鎮流器和控制電器以及先進的燈控方式,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十二條 城市夜景照明應隨市政道路、廣場、建筑物、園林綠化等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有建設夜景照明設施、美化和亮化城市的義務。以下區域或建筑物應當設置城市夜景照明:
(一)城市道路、橋梁、港口、車站、碼頭、機場、廣場、公園、街心花園和其他公共場所;
(二)城市區內的風景旅游區;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暑期路線兩側、繁華窗口區域內的建筑物、商業經營單位的門店招牌(城市主要道路和暑期路線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確定);
(四)城市標志性建筑物以及8層以上的建筑物;
(五)50平方米以上大型(群體)戶外廣告;
(六)按照規劃應當設置城市夜景照明的其他區域或建筑物。
第十四條 夜景照明須按照核準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及安裝期限進行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用、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照明設施。
設置城市夜景照明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燈光的強度、顏色、造型不得與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或沖突;
(三)不得影響建筑物、城市公用設施正常使用和植物正常生長;
(四)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城市整體形象;
(五)內容合法健康,用字規范,圖案和造型美觀、新穎、清晰;規格比例、造型、色調以及燈光效果體現藝術性,與建(構)筑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六)新建、改造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和安裝,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采取相應的防火、防雷擊、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功能照明及市政公共設施景觀照明建設資金,應當統一納入主體建設配套項目計劃;屬經營性產權單位的,建設資金由經營性產權單位自籌。
第十六條 夜景照明建設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規劃綠地的,由建設單位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免交占道費、占綠費,需臨時挖掘道路(規劃綠地)的,經相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照明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按規定要求自行恢復,恢復情況應經審批部門驗收認可。
第十七條夜景照明主管部門應參與夜景照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驗收合格的,供電部門應及時辦理供電手續。
第三章 夜景照明管理和維護
第十八條夜景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夜景照明設施的監管,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十條城市功能照明和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其設施維護、管理及運行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門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單位)負責,費用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門納入城市道路照明年度經費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支付;經營性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夜景照明應建立集中控制系統,提倡簡約節能,積極采用新型節能裝置,用電實行分路控制,分表計量。暑期、重大節假日景觀亮化重要時段用電可根據實際需要并入路燈控制系統,其它時間段由產權單位自行負擔。分表計量確有困難的,可由供電部門核定夜景照明耗電量,按核定電量收費。
第二十二條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履行維護和管理職責,保障照明設施完好、整潔、運行正常,并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亮燈時間開啟,亮燈率達到95%以上。夜景照明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及時維護、更換,維護更換完好前應當關閉。
第二十三條 城市景觀照明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啟閉:
(一)常年啟閉時間。
1、5月1日至8月31日啟閉時間:每晚20∶00開啟,關閉時間不早于22:30。其中暑期(7月10日至8月20日)啟閉時間:每晚20∶00開啟,關閉時間不早于23:30。
2、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啟閉時間:每晚18∶30開啟,關閉時間不早于22:00。
法定節日的啟閉時間如有變動,按照主管部門通知時間執行。
(二)國家及本市重大活動需啟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按市人民政府或照明主管部門通知執行。
本規定時間段以前或以后仍需開啟的,由業主自行決定。
第二十四條進行市政建設或其他地下施工工程,可能防礙夜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須經夜景照明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城市夜景照明設施而未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所需費用由業主或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門強制改造或委托道路照明專業管理機構進行改造,改造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規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維護、更換夜景照明設施設備而拒不維護、更換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門組織維護、更換,費用由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市、區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門,要加強夜景照明設施的監督管理,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損毀、不整潔、影響市容觀瞻的,根據實際情況,責令維護管理責任單位限期修復,無法修復的,限期拆除。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其它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偷盜、故意損毀夜景照明設施,或者阻撓、妨礙夜景照明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夜景照明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