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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洽談審批范圍
1、固定資產投資規模500萬元以上(礦產開采、水電開發等項目除外)的工業項目;
2、符合全縣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開發項目(分期建設的旅游開發項目,第一期投資額不得少于總投資額的35%,且第一期投資額不得少于1000萬元);
3、單個基地連片面積300畝以上或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農業項目;
4、經縣招商引資工作組審核同意投資額巨大的其他項目。
二、項目洽談審批程序
1、工業、農業項目
(1)納入洽談審批范圍的項目先由縣招商局進行初步洽談,了解項目投資規模、落戶地點、用地面積等情況并由投資方提供項目可行性報告及環評有關方面材料。
(2)縣招商局將項目初步洽談的情況梳理后及時向縣招商引資分管領導匯報,縣分管領導根據項目情況進行進一步洽談。
(3)縣招商引資分管領導根據初步洽談結果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根據縣政府主要領導意見,再召集縣招商引資工作組領導及縣有關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項目可行性進行集體審定。
(4)縣招商局根據集體審定結果,草擬好簽約項目合同條款,交縣政府法制辦對合同條款依法進行審查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5)根據縣招商引資工作組審批意見和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意見或縣委常委會審批意見,再與客商進行項目簽約。
(6)特殊情況,由縣招商引資工作組決定洽談方式和程序。
(7)項目簽約由縣政府縣長或縣長委托縣政府有關分管領導進行。
2、旅游開發項目
(1)納入洽談審批范圍的旅游項目先由縣旅游局進行初步洽談,了解項目投資規模、落戶地點、用地面積等情況并由投資方提供項目可行性報告等有關方面材料。
(2)對經初步審核符合武寧縣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要求的開發項目,縣旅游局及時向縣分管旅游開發領導匯報,由縣分管領導根據項目情況組織進一步洽談。
(3)縣分管領導根據進一步洽談結果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根據縣政府主要領導意見,縣旅游局草擬好簽約項目合同條款,交縣政府法制辦對合同條款依法進行審查后,提交縣招商引資工作組、縣旅游推進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定,再按審批權限報批。
(4)根據縣旅游推進領導小組審批意見和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意見或縣委常委會審批意見,再與客商進行項目簽約。
(5)項目簽約由縣政府縣長或縣長委托縣政府有關分管領導進行。
(6)縣旅游局依據開發商與縣政府簽訂的正式投資開發合同下達旅游項目批復。
3、其他項目
其他項目的洽談審批程序,由相應主管部門和工作領導小組依照旅游開發項目的洽談審批程序進行。
三、項目審批權限
1、工業項目
(1)占地面積50畝以下(含50畝)的,由縣招商引資工作組審批;
(2)占地面積51—100畝(含100畝)的,由縣招商引資工作組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3)占地面積100畝以上的,由縣招商引資工作組審查通過并報縣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后,再報縣委常委會審批。
2、旅游開發項目
(1)占用林地面積1000畝以下(含1000畝)或耕地50畝以下(含50畝)的,由縣旅游推進領導小組審批;
(2)占用林地面積1001—2000畝(含2000畝)或耕地51—100畝(含100畝)的,由縣旅游推進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3)占用林地面積2000畝以上或耕地100畝以上的,由縣旅游推進領導小組審核并報縣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后,再報縣委常委會審批。
3、農業項目
(1)基地面積在300畝—1000畝(含1000畝)的,由縣招商引資工作組審批;
(2)基地面積在1000畝—3000畝(含3000畝)的,由縣招商引資工作組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3)基地面積在3000畝以上的,由縣招商引資工作組審查通過并報縣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后,再報縣委常委會審批。
4、其他投資項目:
由縣招商引資工作組根據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審批。
四、旅游開發項目規劃審批權限
1、5000萬元以下旅游開發項目規劃由縣旅游局報請縣旅游推進領導小組審批;
2、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1億元以下旅游開發項目規劃由縣旅游推進領導小組審核后,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3、1億元以上(含1億元)重大旅游開發項目規劃由縣旅游推進領導小組審核,在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報請縣委常委會審批。
4、旅游開發項目規劃按程序審批后,由縣旅游局下發批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