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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管理
(一)基層工會按照會員本人每月工資收入的0.5%計算收取的會員會費,全部留本級工會使用。
(二)根據市局制訂的市縣財務集中管理和會計核算一體化辦法,各縣(市)局工會經費統一集中市局財務部門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并于季末月前全額撥交市工會。
(三)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工會財務管理體制,我市工會的財務實行二級管理,市工會為一級管理機構,縣(市)工會為二級管理機構。市工會負責管轄所屬各縣(市)局工會。
(四)市工會按財務部門劃撥經費總額的35%于季后次月20日前上繳省工會,并按規定比例向下屬基層工會下撥經費,下屬基層工會按規定比例上繳地方總工會。
(五)市工會收到財務部門劃撥的經費后,應向財務部門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作為企業列支成本依據。
(六)堅持經費獨立管理原則,獨立建立銀行帳戶,庫存現金應按照銀行核定的現金限額留存。
(七)從事工會會計、出納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資格證,嚴格執行錢帳分管原則,會計、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每月月末出納須與會計、銀行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結余,如發現余額不符,應立即查明原因。
(八)各項暫收、暫付款應及時催收結算。
(九)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政策,認真貫徹工會財務制度,遵守財務紀律,不得開設兩個以上銀行帳戶,不準設小金庫。
(十)認真執行工會經費預、決算制度,及時編報工會預、決算報表。
(十一)各級工會使用工會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須配備兼職人員負責工會固定資產的管理。對固定資產要分類建卡登記,每年查對實物一次,保證工會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十二)工會經費開支執行主管財務的工會主席審批,涉及重大項目的開支要堅持工會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要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提高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
(十三)工會經費不得用于非工會活動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十四)工會經費的使用情況應向本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十五)工會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退職時,均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人列明移交清單,移交事項清楚,由移交人和接辦人雙方確認,由主管領導監交。移交人經工會領導審批后,始得離退職。
(十六)工會領導人必須以身作則,模范地遵守財經紀律,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檢查監督。工會領導人對工會經費的使用和各項財產的完整負完全責任。工會領導人離任時應按規定進行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
(十七)加強各級工會財務電算化、規范化管理,不斷提高工會財務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八)工會財務人員須嚴格按規定正確使用《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不得利用收據為企業虛增計提工會經費成本。
(十九)《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統一由市工會向省工會領取;憑用完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存根向省工會申領新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二十)必須妥善保管《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如發生遺失,應立即向上級工會報告。
(二十一)妥善保管工會財務檔案,保存期限參照企業財務管理辦法。
二、工會經費開支范圍
(一)會員活動費。用于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如會員活動日、郊游活動、聯歡會、參觀、電影、舞會、游園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的費用等。
(二)職工活動費。用于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
職工教育方面。用于工會舉辦的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老師酬金;優秀教師、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項知識培訓等。
文體活動方面。用于工會舉辦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展覽;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費與維修;文體匯演、比賽獎勵;以及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誤餐費、夜餐費等。
宣傳活動方面。用于工會組織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的酬金;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以及舉辦展覽、黑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節日工會組織活動的宣傳費;工會舉辦圖書館、閱覽室、讀報組所需圖書、報刊以及工會宣傳需要的消耗用品費等。
其他活動費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的費用。如: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等。
(三)工會業務費。用于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如: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業務所需費用;培訓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所需教材、參考資料和講課酬金;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獎勵;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費用;建家活動費用;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咨詢服務、勞動爭議協調等各項工作活動的費用;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維修等方面的費用。
(四)工會行政費。縣級以上工會用于行政管理開支的費用。包括:辦公、通信、差旅、接待、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置與維修等費用。
(五)事業支出。用于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必要的補助支出。
(六)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
(七)上解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解上級工會的經費。
基層工會應根據實際需要和經費可能以及本規定的開支原則、范圍,編列預算,掌握使用。基層工會如果經費確有不足,影響工會工作正常開展時,可按《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商請行政給予補助。
三、國家規定由行政承擔的費用開支
根據《工會法》、全總、財政部及國家的有關規定,下列費用應由行政列支:
(一)基層工會辦公用房、文藝、體育、教育和服務等活動場地設施、設備及其維修、水、電、取暖等費用。
(二)基層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醫療、補貼、勞動保護費用及社會養老保險等其他福利待遇。
(三)基層工會兼職干部短期學習期間工資及差旅費。
(四)工會組織的勞動競賽、技術交流、技術革新活動所需的獎勵費用。
(五)企業光榮榜制作的設備材料費。
(六)企業車間、科室、班組訂閱的報刊費。
(七)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會布置的慶祝“五一”節、國慶節及其他重大節日所需的宣傳活動費。
(八)行政方面委托工會舉辦的勞模、積極分子及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方面的會議費和獎勵費。
(九)基層工會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的費用以及勞動保護宣傳教育費。
(十)企業、事業單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所需的各項費用。
(十一)由工會管理的企業職工困難補助費。
(十二)基層單位行政辦學的職工教育費。
(十三)工會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休養活動的往返差旅費、宿費、伙食補助。
(十四)工會組織職工療(休)養活動的費用。
四、會計報表的審編上報
(一)各級工會要按規定定期編制會計報表,定期向本級工會領導和上級工會報告本級工會財務會計狀況。各基層工會按規定時限上報市工會,由市工會負責匯總上報省工會。
(二)工會會計報表包括經費收支預算表、資產負債表、經費收支決算表、往來款項明細表、報表分析說明書、經費收支匯總表。
(三)報表分析說明書應分析說明工會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工會在籌集、分配、使用、管理經費過程中的成績和問題,分析影響預算執行的原因,經費收支變動趨勢,提出改進措施、意見和建議。
(四)各縣(市)工會每年月日前將相關報表上報市工會,市工會連同本級工會的報表一并匯總后,于月日前上報省工會。
(五)會計報表要做到數字正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會計報表必須經工會主管財務的領導審閱簽章并加蓋公章后上報。
五、財務檢查
基層工會的財務檢查以自查為主,市工會負責對所屬縣(市)局工會財務進行檢查,每年檢查的單位不少于50%,按照《市基層工會財務會計工作考核評分辦法》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檢查及評分,并寫出財務檢查報告上報省工會。
基層工會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本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匯報經費收支情況,自覺接受審查,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