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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力度,積極推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就業促進法》)和國家、省、州一系列就業援助政策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出資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且用來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類崗位。具體分為:
(一)社區管理崗位,包括社區勞動保障、民政低保、計劃生育、交通、市場、城管、社區治安等協管崗位;
(二)社區服務崗位,包括社區保安、衛生保潔、環境綠化、停車場管理、公共設施維護、報刊亭、電話亭、社區文化、教育體育、保健、托老托幼等服務性崗位;
(三)社區內單位的后勤崗位,包括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的門衛、收發、打字、廚房廚工、司機等后勤服務性崗位;
(四)其他與公益性事業發展緊密相關且經就業部門確認的崗位。
第三條 凡具有州戶籍,并在行政區域內戶口所在地居住,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以下稱安置對象),經本人申請、社區推薦、就業部門審核認定后方可安排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
(一)全州各類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及州、縣屬國有、集體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45”人員;
(二)夫妻均為下崗失業人員的一方;
(三)單親(失業人員)撫養未成年人者;
(四)城鎮零就業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員;
(五)處在長期失業中的現役軍人配偶、縣級及以上勞動模范軍烈屬、殘疾人和就業困難復轉軍人;
(六)失地農民或生態移民中的就業困難人員;
(七)符合“兩金捆綁”政策的其他失業人員;
(八)符合就業援助政策規定要求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州公益性崗位開發、安置和管理工作,所屬就業部門具體承擔協調本州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資源的綜合開發、統籌管理和調劑使用工作,負責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安置的有關組織實施工作。
同級人民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安置工作。各類行政、企事業單位嚴格落實空崗申報制度,遵循屬地化管理原則,定期向當地就業部門做好空崗申報工作。
州、縣定期召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工作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第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職業介紹所)、人才服務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社區基層服務平臺,建立健全本轄區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各類信息臺帳,組織轄區內公益性崗位開發、安置和落實相關政策等有關具體事務工作,并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錄用備案等“一站式”免費公共就業服務。
第三章 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安置
第六條 州、縣就業部門根據社會事業發展需要,加強公益性崗位的統籌規劃、綜合開發、調控管理力度。每年調整、開發、掌握一批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本轄區安置對象。各有關單位按季度申報空崗,就業部門統籌規劃和統一調配使用公益性崗位。
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必須遵循按需設崗和按編設崗原則,即:就業部門按地區公益性事業發展需要,合理設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安排行政、事業單位后勤類公益性崗位時,原則上按單位實有編制確定后勤崗位,即編制5名以下可安排1個后勤公益性崗位,5-10名安排2個,10名以上最多可安排3個。但城鎮社區管理服務、保潔保綠、城管協管、治安協管等崗位的特殊性,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公益性崗位。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加大勞動用工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用人單位調整在崗人員結構,騰出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用人單位的其他就業崗位也要遵循屬地化管理原則,招用人員時必須優先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者。
第七條 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安置遵循分級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八條 為安置對象安排公益性崗位時,重點考慮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對象先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州城鎮零就業家庭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和《州城鎮特困家庭成員就業申請表》(見附件2),經社區調查提出認定安置對象的初審意見,報上級就業部門審核批準后,填寫《州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登記表》(見附件3)和《州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審理表》(見附件4),按本人就業意愿和就業需求安排公益性崗位。公益性崗位不足時,安置人員必須遵循“七優先”原則,即“4045”人員優先、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下崗失業人員優先、城鎮零就業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員優先、夫妻均為下崗失業人員的一方優先、符合“兩金捆綁”政策的其他下崗失業人員優先、處在長期失業中的現役軍人配偶和殘疾人等優先、失地農民和生態移民就業困難人員優先。
第九條 對安置對象就業部門可提供1-2次的公益性崗位就業援助機會,若拒絕從事就業部門援助的公益性崗位和相關政策時,將取消公益性崗位就業機會。安置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期間,除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外,一般不予調整崗位。
第四章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待遇和管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招用人員和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建立錄用備案手續,作為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用人單位招用安置對象后,應與被聘用人員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每次簽訂期限為一年,協議期滿后,經本人申請同意后可續簽下一年勞動合同,續簽時用人單位需提供上年度考勤、現實表現和年度考核情況。安排在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的人員,勞動合同期限同比條件下可以適當延長,保證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按規定將人員納入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范圍。同時在相應期限內由同級就業部門按規定給予享受社會保障補貼(包括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和崗位補貼政策。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不符合享受醫療保險補貼的人員必須自行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崗位補貼標準按略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補貼資金由用人單位補助、地方財政補助和政府就業專項資金補貼三部分組成。今后省上對公益性崗位管理有新政策規定時,崗位補貼標準按新政策執行。
同時,建立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工資性收入逐步增長機制。安置對象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與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同等的勞動保護待遇,按規定配發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要嚴格制定考勤制度,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與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同等的勞動作息時間及公休假制度。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請假時間在1周以內的由用人單位批準,1周以上的需報請同級就業部門批準;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期滿需要延長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請病假10天以上的,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如遇特殊情況,醫療疾病證明可后補。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曠工超過1天的,扣除當日工資,以此類推。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者,由用人單位征得就業部門同意后,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要消除用人上的歧視行為,建立針對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激勵機制和獎懲制度。人員納入單位統一管理,納入年度考核范圍。對評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給予適當表彰獎勵,對連續兩年考核為不稱職的人員在征得就業部門同意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報就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安置對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于次月停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同時,納入失業保險,按規定享受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金待遇。
第五章 公益性崗位補貼申領程序
第十五條 安置單位申領崗位補貼時,按季度填報《州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崗位補貼申領表》(見附件4),經就業部門審核提出撥付意見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同意,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安置單位專用賬戶,用人單位承擔部分每月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安置對象。無故克扣或以試用期為幌子套取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崗位補貼資金的,將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接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申領崗位補貼、辦理錄用備案手續等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用人單位每季度末向同級就業部門申報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同時如實上報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增、減和調整情況,由就業部門按規定相應對補貼資金進行增、減和調整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渠道解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問題,是州委、州政府開展就業援助工作的重要舉措,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等部門建立嚴格的考核管理制度,切實把工作落到實處。凡州、縣政府已明確安置任務的公益性崗位,由所屬就業部門進行綜合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崗位信息檔案,年終時對各地各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承擔公益性崗位開發安置任務的各有關部門應及時督促并調整本單位的人員結構,騰崗清位,確保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安置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九條 州、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對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上班和用人單位各項補貼資金兌現使用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對出現弄虛作假、人崗分離、冒名頂替、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追究用人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并今后不再給此單位安排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同時,在未經所屬就業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私自進行崗位人員調換,一經發現將停發崗位補貼和其他補貼資金,責成單位自行負責,同時其公益性崗位指標自動收回;經檢查發現長時間不在公益性崗位上班的人員,將取消公益性崗位就業機會,同時停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并今后對此類人員不再援助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條 州、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申領的各項管理制度,嚴把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管理使用審核關、監督關;對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以試用期為幌子扣發截留公益性就業人員崗位補貼,挪做他用和采取虛報冒領、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崗位補貼及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所有補貼資金外,紀檢部門還要按照有關財經紀律給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州、縣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安置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與再就業工作“三項制度”同安排同落實;對工作不力、或拒不執行本規定的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委組織部、州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