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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市重點項目)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重點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非財政性投資項目的重點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項目確定
第三條市重點項目從下列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
1、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項目;
2、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3、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第四條市發改委、規劃局要會同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門,根據我市中長期發展規劃,認真做好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并由市發改部門牽頭負責建立我市重點建設項目儲備庫(具體運行辦法由市發改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前期準備
第五條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門,要依據儲備庫的重點項目,于每年的10月份,認真編制下一年度重點項目建設意見書(包括項目內容、建設工期、投資規模等),項目概算編制要科學、真實。在此基礎上,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各分管副市長要按照部門上報的項目建設意見書,牽頭組織市各有關部門進行會審,重點審查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和資金來源的平衡性,并于每年11月底將初定項目及會審意見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于每年12月中旬研究審定下一年度的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并落實到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對會議確定的重點項目,實行向市委匯報,市人大、政協溝通制度)。
第六條市重點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要根據市下達的重點項目建設批文,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于次年1季度前完成重點項目的立項、規劃、用地、環評等報批工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主動地為市重點項目提供快捷、優質服務,確保重點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等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在市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事業收費原則上免于征收。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重點項目由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負責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投標工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市重點項目由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單位要切實履行監理合同約定和監理職責,并對工程質量承擔法律責任。
市重點項目由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實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都要及時依法訂立合同。并要有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簽約方按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市重點項目由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實行廉政責任制。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廉政合同》,并交納廉政保證金。
第八條市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招投標內容組織實施,嚴禁擅自變更建設規模、標準和其他實質性內容。如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建設規模及增加投資的,要按照規定權限規范報批。變更權限標準為:所涉資金在五萬元以內的(元條市重點項目施工單位要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確保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質量和安全保障體系,提高施工工藝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并嚴格履行合同,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開工報告,由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審批后,方可開工。在重點項目施工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問題和矛盾,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解決。
第十條市重點項目嚴格執行重點工程項目統計月報制度。各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在每月5日前,及時準確地向市政府報送市重點工程的形象建設進度和投資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同時抄送市發改、規劃、財政(城投)、效能辦等部門。市效能辦對市重點項目要實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及安全生產等情況。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市政府授權市城建交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城投公司)對重點項目實行資金臺帳管理制度。市各重點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要分項目及時向市城投公司報送下列資料(市重點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臺帳資料登記表附后):
1、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文件;
2、項目資本金以及中央、省、市配套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文件;
3、項目規劃、建設用地及外部條件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
4、經過論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方案、施工圖紙;
5、項目公開招投標的相關文書;
6、施工合同、征地協議、拆遷補償協議、監理合同等;
7、市城建交通投資公司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市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由市城投公司統一供應。市城投公司對進入資金臺帳管理的項目,要按項目建設的進度序時進行撥款。對項目竣工后資金的撥付,按工程招標合同的總金額65%到位。同時要及時對竣工項目進行審計,并按項目合同要求,在保修期滿后結清剩余建設資金。
市重點項目征地、拆遷、桿線移位等費用按實際支出撥付。
第十三條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不符合批準的建設內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四)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五)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不按規定交納應繳稅費,不按規定要求報送資料或嚴重失真的;
(六)挪用、轉移、截留重點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
(七)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
(八)擅自變更建設規模、標準和其他實質性內容的。
第六章審計驗收
第十四條市重點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審查、審計制度。市財政部門對市重點項目要及時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市審計部門要對市重點項目的建設進行跟蹤審計和決算審計。決算審計要在項目責任單位提出申請并報齊決算資料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五條市重點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竣工驗收辦法另行發文)。市重點項目須經市審計部門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竣工驗收交接工作,由市分管市長牽頭,市發改、規劃、城管、財政(城投)、安監、消防等部門會同市重點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共同實施。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及單位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市各(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