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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提高項目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管理。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庫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項目庫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一規劃原則。市財政部門統一制定項目庫管理規章制度、項目申報文本,統一設計計算機應用軟件。
(二)分級管理原則。市級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對各自設立的項目庫實行分級管理。
(三)合理排序原則。應當對項目庫中的項目按照輕重緩急合理排序。
(四)滾動管理原則。財政項目庫中的延續項目和當年預算未安排的項目實行滾動管理。
第二章項目庫的設立
第四條市級部門按照項目支出預算的申報要求,結合本部門特點,對所屬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篩選排序后設立市級部門項目庫。部門可根據需要在二級預算單位或本部門內部設立項目分庫。
部門項目庫由本部門負責預算管理工作的財務主管機構管理。
第五條市級部門項目庫管理的職責:
(一)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責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工作。
(二)開展項目自評,并組織對下屬單位申報的項目評審論證,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項目庫管理要求建立項目儲備。
(三)從部門項目庫中擇優篩選項目向市財政部門申報,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財政項目庫的清理,檢查、監督所屬單位的項目庫實施情況。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支出預算編制管理的需要,結合財力可能,對部門申報項目進行篩選排序后納入市財政項目庫。市財政項目庫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部門預算編制的機構進行具體管理。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項目庫管理的職責:制定市財政項目庫管理的制度;優化、管理和維護項目庫管理軟件;審查市級部門的項目申報,提出項目審核意見;組織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定期組織項目庫清理。
第三章項目庫的管理
第八條市級主管部門所屬單位和部門內部應當編制年度項目計劃,擇優篩選項目并按輕重緩急排序后向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擇優篩選并經必要的論證審核后編制市級部門項目庫。
第九條市級部門項目預算的編制實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一上”,市級主管部門按照市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從部門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向市財政部門申報。
“一下”,市財政部門對市級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初步審核,提出項目預算安排的初步意見并反饋給市級主管部門。
“二上”,市級主管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反饋意見對項目預算進行調整,再次上報市財政部門。
“二下”,市財政部門對市級主管部門上報的調整意見審核后對項目預算進行調整,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批復到市級部門。
第十條市級主管部門向市財政部門申報的項目應當符合《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項目庫中的項目應當按以下順序排序:
(一)重點項目,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需要市財政預算資金重點保障安排的項目。
(二)政策性項目,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市各級黨委、政府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規定,明確由市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項目。
(三)經常性專項項目,市級部門為維持正常運轉而發生的大型設施、大型設備、大型專用網絡運行費和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而每年必須發生的專項支出項目。
(四)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經常性專項項目原則上在每年度編制項目預算時固定項目名稱、項目金額(或按定員定額標準核算)。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項批復文件,或市委市政府會議紀要、市領導批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與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依據;
(四)項目如需市級財政配套資金,提供相關的政策文件;
(五)項目政府采購的相關資料;
(六)項目合同或協議;
(七)如延續項目年度計劃或項目預算有較大調整,提供項目調整依據。
(七)項目預算內容明細清單。
部門預算單位應當根據申報項目的類別、特點提供前六項中的相關材料,第七項材料所有申報項目均需提供。
第十四條培訓、會議、人員經費補助等專項公用類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供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培訓、會議的人數;
(二)培訓、會議的天數;
(三)培訓、會議的食標準;
(四)需要經費補助的人員數量、補助標準等。
第十五條發展類項目應當按照市政府的相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組織申報。
第十六條項目申報程序:
(一)市級各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從基層部門預算單位起逐級申報并編制項目預算;
(二)市級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申報的項目組織篩選、論證和審核,將審核通過的項目納入市級部門項目庫;
(三)市級主管部門從部門項目庫中統籌平衡、擇優篩選項目向市財政部門申報;
(四)市財政部門對市級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綜合排序,并將排序結果列入財政項目庫。
第十七條市財政部門對項目預算編制“一上”審核意見分為三類:經審核初步同意在本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作為“納入預算項目”;經審核,確定財政不予安排的項目,作為“淘汰項目”;其余項目作為“備選項目”。
第十八條市財政部門對項目預算編制“二上”審核意見分為兩類:經審核確定納入本年度預算的項目,作為“納入預算項目”,其他項目作為“備選項目”,滾動至下年。
第十九條年度預算執行中,預算單位申請追加的項目,除不可預見的特殊緊急項目外,原則上應從財政項目庫中的備選項目選取。
第二十條市財政部門和市級部門將項目完成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分別記入市財政項目庫和市級部門項目庫,并作為以后年度市級部門項目審批立項和市財政部門安排項目支出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在當年項目預算批復下達后,市財政部門和市級部門應當分別對部門項目庫和財政項目庫進行清理。
第二十二條對于當年已安排預算的一次性項目或執行期限到期的延續項目,從項目庫中予以清除。
淘汰項目從項目庫中清除后,原則上不得在下一年度再重新申報。如因政策等因素變化確需預算安排,可作為新增項目重新納入項目庫組織申報和評審。
第二十三條對于需在下年度預算繼續安排的延續項目,應在項目總預算控制數內,編報下一年財政補助資金預算,滾動到下一年財政項目庫。滾動管理的延續項目,其項目名稱、編碼、項目的使用方向不得變動,否則視同新增項目,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報,并提供項目調整依據。
第二十四條對于當年預算未安排的備選項目,滾動納入下一年財政項目庫,但連續三年未安排資金的備選項目不再繼續滾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