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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名牌戰略實施,規范名牌產品評價和管理工作,增強我市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名牌產品指在境內生產并獲得國家、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經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的市級名牌產品、傳統特色產品。
第三條市名牌產品評價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由企業自愿申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根據市場和用戶評價,一年一評,不搞終身制,不增加企業負擔。
二、組織管理
第四條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名牌產品推薦申報和評價工作,并推進名牌產品宣傳和培育工作。
第五條為統一組織實施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政府部門、有關社團組織和專家組成。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承擔協調、組織申報、確定評審方案及具體評價工作。辦公室設在質量技術監督局。評審專家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聘任。
第六條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產品申報和推薦工作,并對名牌產品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三、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報“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工業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在全市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產品必須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有兩年以上穩定生產歷史,并有較強的商標保護意識和商標管理制度。
(三)市場占有率、知名度居市內同行業同類產品前列。
(四)產品執行標準先進、科學,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修理、退換、退貨方式明確,消費者投訴率低。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優先考慮。
(五)產品必須達到規模經濟要求。消費類產品年銷售額達3000萬元以上;生產資料類產品達5000萬元以上(市場占有率較高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傳統特色產品、省級新產品及特色農副產品可適當放寬)。
(六)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創新體系,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對通過質量體系認證和認定為市級以上技術中心、工程中心的企業優先考慮。
(七)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通過ISO9000系列標準認證。
第八條申報“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農副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實物質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年銷售額居于市內同類產品前列。
(二)擁有生產基地和專業技術人員,制定有種植(養殖)規程和產品標準,批量生產達二年以上;
(三)具有地域生產條件的,必須規定明確的生產地域范圍界限。
(四)質量管理規范、科學、先進。
(五)農產品生產環境、生產(加工)技術規程、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無公害相關標準,由法定檢測機構提供檢測報告。
(六)產品在市內生產,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
(七)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
第九條設立“傳統特色產品”榮譽稱號。
(一)凡具有地方特色(其它地方沒有或具有原產地特征)的產品均可申報。申報單位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當地政府或經濟合作組織。
(二)申報產品須有明顯的地方區域特色或獨到的加工工藝(含配方)。
(三)申報產品須具有一定的文化底蘊或歷史基礎,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申報傳統特色產品稱號的食品,需提供食品質量檢測報告。有條件的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有關要求,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五)定量包裝產品需有國內注冊商標。
第十條傳統特色產品、名牌產品兩種稱號可以兼得。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認定為市名牌產品:
(一)近兩年企業平均銷售增長速度低于全市平均經濟增長速度。
(二)所生產產品近兩年內被國家、省和市質量監督部門抽查不合格。
(三)所生產產品近兩年內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經核實的重大質量投訴。
(四)違反國家環保有關規定。
(五)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受到查處。
四、指標設置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為突出名牌產品市場評價原則,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為主,兼顧效益評價、發展評價的基本評價體系。
第十三條市場評價主要以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兩項指標衡量。
第十四條質量評價側重被評價產品實物質量水平、質量保證能力兩個方面。
第十五條經濟效益評價重點衡量申報產品生產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六條發展評價指標主要衡量申報產品生產企業產品創新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市場開拓能力和發展前景。
五、申報和評價程序
第十七條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每年第二季度公布受理名牌產品申請、截止日期。
第十八條企業自愿并如實填寫《名牌產品申請書》,于規定日期內報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申請后,組織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和專家,分別對申報企業運行、申報產品監督抽查、產品性能指標及市場占有率、消費者投訴情況、用戶(消費者)滿意、質量管理和企業依法經營等方面出具評價意見。
第二十條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后,提交全體委員審議,在各位委員評價的基礎上提出初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將初選名單及委員初審意見報主任、副主任審核。
第二十二條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將審核通過的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限期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經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全體委員審議,并將審議通過的名單上報主任、副主任核定。
第二十四條以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名牌產品”榮譽稱號,并在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當年名牌產品名單。
六、名牌產品標志管理
第二十五條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名牌產品榮譽稱號有效期為二年。企業在有效期內可在相關產品包裝、裝璜、使用說明及有關材料使用市名牌產品標志,并可進行廣告宣傳,但需注明獲得名牌產品榮譽稱號年份。
第二十六條名牌產品及特色名優產品,在有效期內,自動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重點保護名優產品范圍。
第二十七條名牌產品及特色名優產品有效期滿后,如繼續使用有關標志,需在期滿當年提前重新申請并獲通過。
第二十八條未獲得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名牌產品標志;超過榮譽稱號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市名牌產品標志。違者依據《產品質量法》冒用質量標志條款有關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已獲得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產品,若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用戶(消費者)反映強烈,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暫停直至取消其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