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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調查摸底和宣傳動員。建安企業所在鄉鎮應加強與建安企業聯系,及時了解企業外出經營情況,落實鼓勵政策,動員企業回我縣納稅。稅收征管部門及時調查了解縣域內外建安企業所得稅稅負,及對我縣企業具體的納稅影響額度,配合鄉鎮政府做好鼓勵政策評估工作。
二、出臺鼓勵政策扶持企業發展。針對外出經營建安項目縣內外稅收差異點及影響數額,根據征管權限不同區別對待。規費收入減免,由企業提出申請后通知稅務代征部門予以減免。外出經營建安項目回縣交納企業所得稅的,按照回縣已繳納所得稅總額中地方級收入部分分檔分段計算安排資金補助企業技改、創新、設備購置、招投標費用等發展支出。外出經營建安企業回縣納稅所得稅總額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下部分,按地方級收入70%額度安排補助資金;所得稅總額300萬元以上部分,按地方級收入60%額度安排補助資金。
三、部門通力合作落實鼓勵政策
體制分成:縣級財政在年終縣鄉上下級財政結算時,將外出經營建安項目回縣納稅(所得稅)單列結算,不列入當年縣鄉體制分成結算和下一年度鄉鎮收入基數,外出經營建安企業回縣繳納所得稅地方級部分減除補助企業支出部分,實行縣鄉(鎮)按30%:70%分成??h級分成部分主要用于縣直相關業務配合部門業務經費支出。
稅額認定:縣稅務征管部門負責認定外出經營建安項目回縣納稅具體數額(提供外地工程項目合同、我縣地稅部門開具的建安企業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外地稅務部門開具完稅發票財務聯等),嚴格區分縣域內外建安項目所得稅。
鄉鎮兌現:建安企業所在鄉鎮政府應全力為外出經營建安企業做好回縣納稅服務工作,協助做好規費減免,負責企業發展補助資金安排工作,通過鄉鎮年度納稅大戶表彰、扶持民企發展等方式及時兌現年度獎勵扶持政策。如縣級政府已經就相同內容安排部分扶持獎勵,鄉鎮政府可予抵減縣級政府已補助部分,就應安排與已安排兩者差額部分安排獎勵扶持。
資金調度:外出經營建安項目回縣繳納所得稅地方級部分縣鄉結算時先留存縣級財政,待兌現鼓勵政策時,進行專項調度撥款,確保專項獎勵資金及時兌現。
四、其他事項
以上辦法從文件公布之日起執行,試行3年,由縣財政局、縣地稅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