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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為規范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促進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票據(以下簡稱票據)分為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票據(以下簡稱收入票據)、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往來結算票據)兩種。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票據是村(居)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票據的印制、核發、使用、保管、核銷、稽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區財政局和區農林水務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票據的印制、核發、稽查工作。
第二章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票據的內容和適用范圍
第五條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票據基本內容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區財政局和農林水務局監制章、付款單位、開票日期、收款項目、數量、金額、收款單位、收款人以及聯次。
票據設置為三聯,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帳聯,各聯次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
第六條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票據適用范圍
收入票據是指本行政區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村級集體收入、上級主管部門拔付的獎勵、財政部門對村(居)組織的補貼等非應稅經濟活動時開具的票據。
往來結算票據是指本行政區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向管理和服務對象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票據。
1、收入票據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括集體土地收益、村企業上繳收益等收入。
(2)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拔入經費。
(3)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財政補助資金。
(4)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上級獎補資金。
2、往來結算票據
(1)暫收款項。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2)代收款項。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材料費、水電費、代訂報刊雜志費等。
(3)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4)有關部門認定的不作為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第七條凡屬于應稅經濟活動,不得使用本票據。
第三章票據的印制、發放、使用和核發
第八條根據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票據按規定格式,由區財政局和區農林水務局共同監制,統一由省財政廳印刷廠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票據。
第九條票據由各街鎮財政所(“三資”中心)到區財政局領取票據,各街鎮村(居)“三資”服務中心要根據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業務規模大小,實行限量發放,每次領購數量一般不超過一個季度的需要量。街鎮領購票據時要依據《區村(居)集體組織票據購領證》(以下簡稱《購領證》)。區財政局憑《購領證》核發票據。
第十條各街鎮村(居)“三資”服務中心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購領、保管、發放、核銷工作,并建立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票據領用按照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實際需要核定領用數量,票據使用實行“限量供給、定期核銷、以舊換新、票款同步”的原則。
第四章票據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二條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嚴格按照核準的使用范圍開具票據,不得超范圍使用。
第十三條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票據號段順序使用,填寫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與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十四條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票據遺失,應及時聲明作廢,并將遺失原因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原核發票據的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街鎮財政所(“三資”服務中心)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第十六條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銷毀的票據,由街鎮財政所(“三資”服務中心)負責登記造冊,報經區票據監管機構核準后,由區票據監管機構組織銷毀。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票據僅限于規定的經濟活動范圍,不得轉借、轉讓、代開、買賣。不得利用該票據從事違規活動。
第十八條街鎮財政所每季度對村(居)票據購領、使用、保管情況進行一次清查;區財政局聯合區農林水務局每半年對街鎮的票據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村(居)票據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及時糾正票據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規范行為,對違反票據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覺接受紀委(監察)、審計、農林水務、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