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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工業經濟跨越式發展的若干意見》(發[]30號)精神,加快形成“一個龍頭、六大支柱”的主導產業發展格局和“2521”骨干企業支撐體系(注:通過五年的努力,培育20家產銷過100億元企業、50家產銷超過50億元企業、200家產銷超過10億元企業、1000家產銷超過億元企業),加快推進“四個”和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建設,現結合實際,制定本配套試行辦法。
第二條設立工業跨越式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主導產業和骨干企業做強做大。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產業提升、扶優扶強、定向使用、公正合理的原則。
第三條工業跨越式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市注冊且納稅在本市的企業和單位。主要支持范圍:主導產業重大項目的固定資產投入;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項目的固定資產投入;產出邁上一定臺階的企業;實施重大兼并重組的企業;主導產業中引入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產業集群內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管理創新示范企業;中心城區搬遷企業。
第四條市工業經濟跨越式發展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和管理,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撥付;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配套政策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對總投資5億元(不含征地費用,下同)以上且當年投資2億元以上的企業,按其項目實際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貸款貼息,貼息時間3年。單個項目當年補助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六條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項目,按其當年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征地費用,下同)的2%予以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設立2億元的主導產業參股引導基金,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不高于10%(含本數,下同)的比例參股匹配新組建主導產業發展基金。對引入股權投資基金一年以上且效益較好的企業,從主導產業發展基金中按其引入股權資本額不高于10%的比例予以配套跟進,單個企業最多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對為工業企業提供貸款擔保且擔保貸款總額達到注冊資本5倍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當年新增擔保貸款額的5‰給予獎勵,單個機構年度最高獎勵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對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50億元且注冊地和納稅地在、上繳稅收增幅不低于當年全市平均增長水平的,分別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1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分別給予100%和50%的獎勵。
第十條對在我市注冊并納稅的企業首次入圍中國企業500強或民營企業500強的,不分行業和所有制性質,一次性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500萬元的獎勵。進入世界500強的一次性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1000萬元的獎勵。對首次進入全省100強、全市50強的企業,分別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10萬元和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只獎勵一次,同時獲得多項獎勵的,按高標準對應獎勵。
第十一條對年度產銷過10億元的企業,其引進并經審核認定的國內外高級經營管理人才、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從產銷達到10億元之日起,其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每年可分別給予100%獎勵,并由公安、房管、教育等部門積極做好引進人才及家屬的戶籍落戶、過渡性住房安置、子女就學、出入境簽證等工作。
第十二條支持企業通過兼并、聯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進行優化重組,市工商、國土資源、規劃、房管等部門要從快辦理企業注冊及土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對于以本市企業為主體兼并重組且注冊地在我市的,除享受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的優惠政策外,交易發生的各種稅費地方留成部分按照有關程序報批后給予等額獎勵。對于其兼并后的發展問題可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對列入省經信委、省財政廳文件規定的全省重點成長型產業集群范圍的產業集群內公共服務平臺,按照國家和省扶持資金總額的30%,對承擔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單位給予配套獎勵。對市、縣自建經評價認定的適應產業集群及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公共服務平臺,視建設情況給予20萬元以上的啟動資金扶持。
第十四條每年組織評選20家全市管理創新示范企業,并給予適當獎勵。對獲得國家和省提升企業管理水平項目支持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扶持資金總額的30%給予配套獎勵。
第十五條本市中心城區的企業搬遷至工業園區發展我市主導產業的,其原址土地可以依據城市規劃按程序變更土地性質和掛牌交易,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新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2015年以前,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億元以上的,可按土地出讓凈收益(扣除廉租住房建設資金、教育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等國家規定必須提取的基金、資金,下同)的60%給予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億元以上的,可按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0%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2015年以前對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0億元以上的企業,可以按照統一規劃,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配置一定數量的住宅用地,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其中,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億元以上,產值規模達到50億元以上的,可配置土地50畝以內;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億元以上,產值規模達到100億元以上的,可配置土地100畝以內。
第十七條本辦法相關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享受。各項優惠獎勵政策所需資金,涉及高新區、經開區、樊城區和城區等城區的企業和項目,由市財政從工業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涉及其他縣(市)區的企業和項目,根據企業納稅關系由市、縣(市)區各承擔50%。各縣(市)區根據本《試行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專項扶持政策。
第三章專項資金申報、審核、撥付、監督
第十八條申報及審核程序。
(一)市工業經濟跨越式發展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在網上申報通知。申報材料包括:
1、工業跨越式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2、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
3、項目投入憑證、銀行付息憑證;
4、市統計部門確認的企業銷售收入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稅收入庫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地經信局(經發局)申報,經初審匯總后報送市工業經濟跨越式發展推進委員會辦公室。
(三)市工業經濟跨越式發展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發改、財政、國稅、地稅、監察、審計、銀監等相關部門對申報的材料進行評審,參加評審人員對其評審意見要簽字確認。對評審通過的項目報市工業經濟跨越式發展推進委員會批準。具體資金撥付,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市財政局按照批準的項目及支持標準下達專項資金撥付計劃。
第十九條市工業經濟跨越式發展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檢查。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該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對采取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相關資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由財政、審計、經信委等相關部門按相關規定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參加評審的相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