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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扶持農業發展力度,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保持農村穩定,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從年起縣財政安排預算每年300萬元,設立縣農業發展基金。為規范縣農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農業發展基金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1、預算管理,專款專用;2、突出重點,注重實效;3、擇優支持,嚴格把關;4、公開透明,依法監督。
第三條 縣農業發展基金由縣委農辦、財政局共同負責管理。縣農業發展基金在縣財政設立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實行滾動使用,當年未使用完的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農業發展基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 農業發展基金使用范圍是包括符合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有利于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類農業項目。
1、能明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基礎設施建設;
2、對農產品品牌宣傳、推介和展銷活動給予適當補助,對引導企業爭創品牌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3、扶持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補助(包括:農業“五新”產品的開發普及、成果推廣,榮獲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和省級優秀新產品獎勵);
4、新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包括:村容村貌整治,生活污水,禽、畜污水排放治理);
5、效益農業、生態農業、觀光農業建設、森林資源、水資源保護及環境整治;
6、農業標準化、產業化基地建設、先進農業技術推廣應用;
7、農業市場運營拓展、新型農村服務體系建設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8、提升農村勞動力素質的信息技術、教育培訓;
9、農、林、水、禽、畜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0、其它推動農業發展專項補助獎勵;
11、農產品加工企業優化升級、爭創品牌(榮獲中國弛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省名牌產品,市知名商標、市知名產品)的獎勵辦法,參照《縣鼓勵爭創農產品品牌的意見》(政綜[]168號)規定的獎勵范圍和標準執行。
第三章 農業發展基金的申報和審批
第五條 為加強農業發展基金管理,縣政府設立農業發展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縣政府辦、縣委農辦、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審核審批,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的撥付,縣委農辦具體負責農業發展基金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業發展基金實行項目申報制度,縣委農辦根據不同的使用范圍和使用對象,按程序給予申報。專項獎勵資金按照縣委、縣政府相關文件的規定進行確定和考評。
第七條 農業發展基金使用項目申報、審批程序按以下方式執行:
1、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報意見,農口各涉農部門、專業合作組織、農產品加工企業等企事業單位按主管部門項目安排計劃,認真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并提交與資金用途相符的材料、證明等,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把關審核后報縣委農辦、縣財政局;
2、由縣委農辦對申請使用專項基金單位的申報材料,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形成專項基金使用安排計劃,提報領導小組研究。
3、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專項基金使用安排計劃進行審批;
4、根據審批意見,由縣財政局將資金撥付到專項基金使用單位。
5、項目申報時間:一年申報一次。
第四章 農業發展基金的監督
第八條實施使用農業發展基金的單位收到撥付的專項資金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的財務處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九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底向縣委農辦、縣財政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縣委農辦、縣財政局應當在每年年底向縣政府報告年度農業發展專項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條 縣委農辦、財政局、監察局應當對縣農業發展專項基金使用范圍和使用對象進行監督和檢查。縣審計局應當對縣農業發展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或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對資金使用情況正常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對申報單位予以處罰;
(一)追回或核減已安排的專項基金;
(二)二年內取消申請農業發展專項基金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