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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財務管理,加強財務監督,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據《縣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公務卡發卡銀行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發放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銀聯標準信用卡。
第三條公務卡使用和管理
1、公務卡由財政所統一組織向發卡行申請辦理。需辦卡人員應如實填寫《公務卡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一起送交財政所,由財政所通知發卡銀行辦理公務卡申辦手續。
2、持卡人因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本單位,應及時清理公務卡項下的債權債務,結清余額,并及時通知財政所,由財政所通知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手續。
3、持卡人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銀行卡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使用公務卡,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對惡意透支、拖欠還款等行為所產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負責。
4、公務卡用于單位公務支出的,持卡人在未辦理報銷手續之前,無論是公務消費還是個人消費均屬個人行為,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法律等全部責任。
第四條公務卡結算范圍
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和其他交通費用。
第五條公務卡報銷原則
1、實行公務卡制度不改變本單位現行財務管理制度和報銷基本程序。
2、持卡人因公務活動使用公務卡消費時,應取得本人簽名的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銀聯小票)和相應的原始發票。
3、因退貨等原因導致已報銷資金退回公務卡的,持卡人應及時將相應款項退回財政所,并由財政所及時繳回單位帳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產生費用由持卡人個人承擔,不予報銷。
(1)使用公務卡用于個人消費的部分;
(2)報銷費用與提供的報銷憑證、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銀聯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現金所產生的手續費、利息等;
(4)因個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務卡免息還款日前申請報銷所造成的罰息和滯納金等;
(5)因持卡人個人保管不慎或遺失等原因,造成公務卡被盜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損失;
(6)其他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和要求或超出標準的消費。
第六條公務卡報銷管理
1、持卡人在公務消費后要及時辦理財務報銷手續,最遲于免息還款日前7日持公務消費當日開具的合法原始發票、經本人簽名的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銀聯小票)、購物明細或消費清單和領導簽批同意的《公務接待審批單》,按財務報銷程序進行報銷。
2、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在免息還款日前辦理財務報銷手續的,可由持卡人所在單位其他人員向財政所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筆交易金額的明細信息,并辦理相關借款手續,經財政所審核后,于免息還款期內,先將資金劃入公務卡,持卡人返回單位5日內補辦報銷手續。
3、財政所人員對持卡人簽字的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銀聯小票)、報銷審批憑證和報銷單據等進行審核確認后予以辦理報銷手續。
第七條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后的現金管理
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現金結算,不再使用原定點簽單結算方式支付招待費。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可以繼續使用現金結算:
1、確需用現金發放的慰問費或其他撫恤救濟性支出;
2、確需用現金發放給非本單位職工的一次性費用;
3、確需用現金支付給本單位臨聘人員(不含長期聘用人員)的費用;
4、在個別確實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商務服務網點發生的、金額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