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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快脫貧步伐,結合縣政府《關于印發自治縣扶貧專項貸款使用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成立自治縣扶貧專項貸款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專管辦),從縣政府農工辦、縣財政局、縣扶貧辦等單位抽調專人組成,負責扶貧專項貸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扶貧專項貸款由合作銀行貸給所確定的縣內農業企業,采取產業扶貧模式帶動扶貧開發重點村發展增收產業。
第二章貸款確定及協議簽訂
第四條縣專管辦從縣農業企業中優選出擬承貸主體,提請扶貧專項貸款聯席會初步選定,由評審組評審后報聯席會最終確定。
第五條縣專管辦與承貸企業簽訂《扶貧專項貸款使用協議書》。
第三章貸款管理與使用
第六條縣專管辦監督承貸企業在合作銀行開設扶貧專項貸款戶;合作銀行安排專人負責扶貧專項貸款管理工作,實行專戶、專賬、專人管理和封閉運行,資金流轉一律通過網上支付。
第七條縣專管辦根據承貸企業提交的《扶貧專項貸款使用申請》,結合項目實施情況確定貸款使用額度,向合作銀行開具《放款通知書》;合作銀行根據《放款通知書》及時撥付扶貧專項貸款。
第八條承貸企業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和健全會計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努力提高貸款使用效益;嚴格按照《扶貧專項貸款使用方案》和《扶貧專項貸款使用協議書》條款規范使用專項貸款,縣專管辦及合作銀行要強化貸后監管,規避信貸風險。
第九條實行扶貧專項貸款特派員制度(以下簡稱“特派員”)。特派員分為駐村特派員和駐企特派員,所選派人員報縣專管辦備案。駐村特派員由縣扶貧辦統一派駐管理,從各貧困村對口幫扶工作隊人員中選派;駐企特派員由縣財政局統一派駐管理,從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財務人員中選派。在扶貧貸款項目實施期間,駐村特派員每周駐村不少于3天,并做好資料收集工作;駐企特派員要隨時掌握企業資金流轉動態,每周五前向縣專管辦報送資金流轉情況。
第四章財政貼息制度
第十條縣財政局依據《扶貧專項貸款使用協議書》據實撥付財政貼息資金。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各承貸企業要在每月10日前將企業的經營狀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銀行余額對賬資料報送縣專管辦。縣專管辦根據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核查,向企業提出整改意見,并整理好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縣專管辦每半年要對各專戶進行一次檢查;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對扶貧專項貸款運作情況、專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加強指導、監控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貸款風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承貸企業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審計、檢查以及特派員對項目實施、資金流轉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承貸企業貸款使用及償還情況與誠信體系建設掛鉤。對不按《扶貧專項貸款使用方案》使用資金或出現貸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為的承貸企業,直接列入縣政府扶持黑名單,由縣政府農工辦、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同時,由縣專管辦依法申請對違約企業資產進行封存、拍賣,用以償還貸款本息。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專管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