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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縣境內從事工程運輸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工程運輸車輛”)的運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鼓勵成立工程運輸車輛專業公司或物流公司組建工程運輸車隊(以下簡稱“專業公司”)專項開展建筑垃圾(項目新建、改建、擴建時產生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土方沙石(項目平整土地、基礎開挖等產生的土方,建設中所需的沙、石、磚等物料)等運輸業務。
第二條成立專業公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業車輛取得《道路運輸證》;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50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工程運輸車輛(包括低速貨車、中重型貨車、水泥商砼車輛等);
(四)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五)有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從業車輛應證照齊全,安裝帶有行車記錄儀的衛星定位監控裝置。專業公司要建立衛星定位監管系統,并與交警、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監控系統聯網。
第四條從業駕駛員須具備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資格,且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和記滿12分紀錄情況。
第五條縣域內新、改、擴建項目建筑垃圾、土方沙石等運輸業務應按規定發包給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運輸。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10日將運輸合同報縣住建部門備案、審核。
第六條通過縣住建部門審核的承運專業公司應在施工前5日向縣城管執法部門申請《縣工程運輸通行證》,并提報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垃圾、土方沙石運輸承包合同;
(二)建筑垃圾處置證(土方沙石運輸業務不需提供);
(三)運輸車輛及駕駛人信息明細;
(四)運輸行駛時間、路線。
第七條實行動態監管機制。相關管理部門按年度聯合對專業公司運營情況,工程運輸車輛、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等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取消運營資格。
住建部門:嚴格建筑垃圾、土方沙石運輸源頭管理;規范招投標合同范本運輸協議內容。
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超載超限、非法運營違法行為;督促從業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依法對專業公司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符合要求的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
公安交警部門:對從業車輛實施全天候監管;依法查處組裝、改裝和無牌照證件工程運輸車輛;依法查處車輛、人員交通違法行為;對車輛技術狀況、駕駛人資格、作業時間路段進行備案核查。
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建筑垃圾收集、清運、處置監管;審核發放《縣工程運輸通行證》;加強運輸作業情況監控。
安監部門:會同交警部門做好專業公司、工程運輸車輛、駕駛人安全監管。
績考辦:對重點建設項目使用專業公司情況進行監督。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各職能部門履職情況,對玩忽職守、監管不到位、相互推諉等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問責;依法查處黨員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車輛運營及為違規車輛請托說情等行為。
第八條本辦法由縣交警大隊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