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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集體林權入場流轉交易,規范流轉交易行為,促進林業要素在城鄉之間流動,實現林區發展、林業增效、林農增收和產權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從事集體林權及林產品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經濟林木(果)權證所記載的權利。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林權入場流轉,是指權屬明晰的集體林權及林產品,通過農村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招標、拍賣、掛牌、電子競價、協議轉讓、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的行為。
笫五條鼓勵和引導林權及林產品入場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的原則。以市場為主導,按照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產權價值的最大化;
(二)堅持依法、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信息公開、交易公平、辦事公正,規范有序地開展集體林權及林產品流轉交易;
(三)不損害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尊重林農的流轉交易主體地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和妨礙林農自主流轉交易,同時保障流入方的合法權益;
(五)堅持不得改變林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公益林性質,不得損害農民林地承包權益;
(六)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七)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剩余承包期限。
第六條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和個人所有的林權在農交所分所公開進行流轉交易。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農交所分所林權交易的主要產品:
(一)集體林地經營權;
(二)集體林權和個人的山林股權;
(三)林產品、花卉苗木。
第八條農交所分所是經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設立,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組織交易、交易鑒證、資金結算、投資融資、政策咨詢等服務的農村產權流轉綜合服務平臺。
農交所分所在集體林權流轉交易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林權流轉交易的申請,審核流出方流轉申請、有效身份證件、林權證(包括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經濟林木(果)權證)、林地承包合同、流轉標的情況等申請材料;
(二)林權流轉交易信息,組織進行交易,出具交易鑒證書,并成交公告;
(三)組織開展各類林權項目推介會;
(四)為林權流轉交易活動提供場地設施和代辦等服務;
(五)對林權流轉交易活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反饋及資料存檔,并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六)定期全市林權流轉交易價格指數和指導價;
(七)推動建立林權流轉交易二級資本市場;
(八)為林權流轉交易的意向當事人無償提供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其他綜合服務咨詢;
(九)對的市、縣、鄉(鎮)級流轉交易平臺建設進行業務指導;
(十)依法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已設立農交所分所的分支機構的縣(市、區),由分支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林權流轉交易的組織和管理;未設立的縣(市、區),則由當地農村產權(林權)交易中心負責本區域內林權流轉交易管理,按照統一的交易管理規則,組織開展集體林權交易活動。
第十條鄉鎮(涉農街道)依托當地林業管理服務站或農村產權(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做好林權流轉交易信息的收集、篩選和報送工作,并對林權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
笫十一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農村產權(包括林權)流轉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十二條林權流轉交易程序為:
(一)流轉交易申請及流轉材料審核;
(二)簽訂林權流轉交易委托合同;
(三)流轉信息公告;
(四)組織交易;
(五)簽署成交確認書及林權流轉合同;
(六)資金結算;
(七)出具交易鑒證書;
(八)權屬變更登記。
笫十三條林權入場流轉交易流程與規范參照《農村產權交易所分所林權入場流轉交易程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鼓勵集體、個人和新型林業經營主體進場交易,有序規范流轉,推進規模經營,培育壯大新型經營主體。
第十五條支持進場交易的經營主體申請林業項目實施、財政補貼補助和其它支農政策等。
第十六條通過農交所分所達成林地經營權流轉的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參加有關森林保險的,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逐步適當提高相關政府補貼比例。
第十七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我市集體林權在農交所分所實現流轉交易的,交易手續費和公證服務費按照《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笫十八條本辦法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省林業主管部門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省林業主管部門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有效期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