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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關于全省開展社會慈善捐贈活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廳字[]6號)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災后重建慈善捐贈款為經縣政府同意年在全縣統一組織開展的針對抗洪救災捐贈活動所接收的捐贈款。
第三條捐贈款的管理和使用。由縣財政、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具體實施。
第四條捐贈款的財務管理。
(一)接收捐贈款必需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社會捐贈專用票據。
(二)接收捐贈的慈善組織必需給捐贈者(包括單位或個人)出具社會捐贈專用票據。
(三)捐贈票據必需按捐贈者捐贈的數額據實填寫。
(四)接收的捐贈款必需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五)捐贈款存儲利息計入捐贈款。
(六)捐贈款屬特殊款項。
第五條捐贈款的使用范圍。
(一)捐贈款的使用要面向全社會。真正發揮社會救助的必要補充作用。
(二)捐贈款主要用于水毀房屋重建及供水、村屯道路維修等緊急公益事業。
第六條捐贈款的救助規范。
具體救助規范以縣災后重建領導小組審定為準。
第七條捐贈款的申請審批。
(一)由符合捐贈款使用范圍的單位或個人向縣慈善組織提出書面申請。房屋重建或移地新建戶要由本人向所在鄉鎮申請,再由鄉鎮政府統一向縣慈善組織申請。
(二)由縣慈善組織負責對本轄區申請救助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考察、評估。報縣災后重建領導小組審批。
(三)經縣災后重建領導小組批準后。由慈善組織發放給用款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捐贈款的使用監督。
(一)提倡將救助對象名單張榜公示。
(二)要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分配和使用情況。
(三)慈善組織將捐贈款接收、使用情況書面演講政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
第九條捐贈款的使用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捐贈款,違者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制度由縣民政局會同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