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被征地農民基礎生活管理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該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證制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第264號令),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堅持政府、集體和個人分級合理負擔,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自助與互濟相結合,實行個人賬戶制度。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與我縣財政收入狀況和農民承受能力相適應,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
第二章參保范圍、對象
第四條本縣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2畝的村民小組、家庭戶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按土地征用時的在冊農業人口)列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下列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一)機關、事業、國有企業單位在職職工;
(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
第五條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定,經當地鄉鎮、街道審查、公示、確認后,報縣國土資源部門和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須在土地征用(收)后一年內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七條個人與集體繳費。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繳費標準分二檔:一檔6000元、二檔26000元,參保人員可自行選擇檔次,一次選定,不再變更。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保障費的繳納辦法為一次性繳納。
第八條政府補貼:每人2.4萬元。
第九條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的建立與管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按銀行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政府補貼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統籌調劑。
第十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準備金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準備金按全縣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付能力不足2個月的,由縣人民政府通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準備金支付等方式及時予以補充,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根據年度用地計劃、征地規模、征地補償標準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等,將政府補貼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應當提取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準備金等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單獨選址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被征地農民的相關社會保障費用應當足額列入工程概算。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應當提取的保障風險準備金應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基金的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和審計,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十四條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且具有本縣戶籍的被征地農民(含原參保人員過渡到新政策的)自女性滿55周歲、男性滿60周歲且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次月起,按第七條規定的個人繳費檔次,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標準為一檔220元、二檔360元。
第十五條基本生活保障金先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共同支付,個人賬戶比例為60%、社會統籌賬戶比例為40%。個人賬戶不足發放的,全部由社會統籌賬戶支付。
第十六條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七條調整機制。按我縣農村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適時調整女性滿55周歲、男性滿60周歲人員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制度銜接
第十八條與《浦江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浦政〔〕35號)(以下簡稱為原征地保障制度)的銜接。本制度(以下稱新征地保障制度)實施時,原征地保障制度參保人員過渡到新征地保障制度的,在新征地保障制度實施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過渡和補繳基本生活保障費手續。
過渡和補繳人員按本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原繳費4000元的參保人員過渡后不補繳的,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為180元。過渡人員的個人賬戶,按新征地保障制度計算建立。
不愿過渡人員繼續享受原征地保障制度待遇標準不變,也可申請退保,終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關系。
第十九條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本制度實施后,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同時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領取待遇可疊加享受。
第二十條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自由職業者最低繳費規定標準折算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并從轉移當月向前連續計算,轉保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終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關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年4月1日起實施。今后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浦江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后,凡享受本辦法規定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原鄉鎮、街道或部門發放的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