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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縣縣城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均適用本方案。
第二條為貫徹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5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政發[]37號)
第三條縣建設局負責全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條住房保障對象、保障標準及租金標準
(一)保障對象:
具有縣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五年以上,1人戶且年滿30周歲,享受生活保障待遇連續一年以上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3元的并在申請住房保障之日前3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的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確定為住房保障對象。
1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及有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1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
2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未購買過房改房或未享受過購房補貼的家庭。
(二)保障標準:
1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最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住房補貼1人戶家庭每月50元,2人戶家庭每月100元,3人(含)戶以上家庭每月為150元;有房且人均建筑面積小于10平方米(含)部分,按市場平均租金標準每平方米每月補貼5元,不足50元按50元計發。
2分配廉租住房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40平方米,租金收取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如超出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租房租金標準收取。新建廉租住房人均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3現租住公有住房符合條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積每月交納租金0.5元。與現行租金標準的差額,從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中給予住房產權單位補貼。
4對于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準許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給予保障。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銷售價格和面積,按照合理標準建設的具有保障性質政策性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
租賃住房補貼,租金核減的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根據人均住房面積和租金的變化,由縣房改辦會同發改、財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五條保障住房來源
(一)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保障住房;
(二)政府和單位出資購買的住房;
(三)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按20%計提。由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劃入廉租住房資金帳戶。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住房保障。由縣財政于每年3月底前劃入廉租住房資金帳戶。
(三)縣財政局要將廉租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對土地出讓凈收益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
(四)金融部門的信貸。
(五)積極爭取國家和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六)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申請
(一)申請住房保障由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人申請需提供以下資料:
1根據申請方式選擇填寫下列表格:《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請表》《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審批表》《年度延續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家庭申請復核表》《縣廉租住房租金核減審批表》《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審批表》《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
2低保證或低收入證明;
3戶口本;
4身份證;
5房屋租賃合同和產權證原件;
6租賃公有住房租金交款票據;
7其它相關資料(烈屬、殘疾人、無房證明等證件)
第八條審核、公示和審批
(一)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或者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社區或者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民政局;
(三)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縣房改辦;
(四)縣房改辦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房改辦轉申請所在社區或者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轉房地產管理處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社區或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房改辦申訴。
第九條組織實施。對申請住房保障家庭,按照排隊輪侯的方式。一戶申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并報縣房改辦、縣房地產和住房保障管理處存檔備案。由縣房地產管理處組織實施。租金補貼每季度組織發放。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條輪侯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社區和民政部門,經審核后,將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縣房改辦、民政部門取消資格。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縣土地部門在申報用地指標時要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條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縣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縣房改辦審核,報政府批準,并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我縣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縣直機關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否則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著力解決農民工等進城務工人員的居住問題。由用工單位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集中建設面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并納入到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第十四條繼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推行保障住房建設,完善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縣房改辦負責政策制定、法規宣傳、補貼監管、規劃制定、指導監督、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項目的具體工作,并負責低收入住房審批等工作;縣房地產管理處負責保障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和銷售等工作。
第十六條縣政府對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并與實施住房保障相關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并納入到政績考核。縣房改辦每年要向政府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各部門要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及優惠政策,保證住房保障制度落到實處。
第十七條社區每年對享受廉租住房家庭進行一次審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改辦、民政局取消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停止核減租金,三個月內收回配租住房,并取消低保資格。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我縣確定的低保收入標準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轉讓的
(五)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補貼的
對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除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房當事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外,再進行1000元處罰;已騙取廉租住房補貼和租金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補交已核減的租金。
如不服從規定的由縣建設局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對出具假證明的個人和單位,依法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人責任。
第十九條各部門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方案由縣建設局會同發展和改革局、監察局、財政局、民政局、統計局、國土資源局、人民銀行縣支行、地稅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