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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航區水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靖宇縣行政區域內設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及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渡口是指經批準設置在本航區水域內。包括渡運所需場地、碼頭、渡船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第四條渡口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平安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水上交通平安管理責任的通知》規定。誰管理,誰負責”原則;經批準設置的渡口,必需實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額、定制度”
第五條渡口渡船平安管理由縣政府統一領導。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監督檢查為保障,渡口經營者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為安全格局,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第二章渡口
第六條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等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平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設置遷移或撤銷渡口應當符合交通建設規劃和村鎮規劃并征求交通部門意見后報縣政府審批。
第八條渡口以必需設置為前提。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渡口應當設置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堤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康牡攸c。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平安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的管理人員。
(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應資格的船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碼頭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六)公路渡口應當有與公路相連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術規范要求的滿足渡運量需要的道路。
(七)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平安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處置預案。
(八)渡口兩岸應當設置“渡口守則”和“乘客守則”標牌。以告示過往旅客、車輛。
第三章渡船
第九條渡船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渡運: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船員和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十條渡船應當堅持良好技術狀況。并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水密性,嚴禁有安全隱患的渡船從事渡運。
第十一條渡船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核定乘額、載重線、抗風等級及有關平安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渡船應當依照規定配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其裝置位置應當能使滅火劑射及所有裝載車輛。
第十三條渡船應當依照規定配備航行設備、信號設備和無線電設備。
第十四條渡船應當符合環境維護的要求。嚴禁向內河排放污染物和傾倒垃圾。
第四章渡船船員
第十五條渡船船員年齡必需符合規定。經水上交通平安專業培訓及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適應的適任證書,方可在船上擔任職務。嚴禁無證船員上崗。
第十六條渡船船員配備人數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平安配員。
第十七條渡船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履行職責,并保證足夠的休息時間,不得疲勞駕駛。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時,必需積極施救并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要按順序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章渡運
第十八條渡船應當按核定的路線渡運。
第十九條渡船渡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應配備相應的平安設施,并有專人維持旅客、車輛上下秩序。
第二十條渡船裝運危險品應嚴格依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渡船在航行中應當遵守國家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有關規定。嚴禁搶航和強行橫越,禁止超航區(線)和超抗風等級航行,夜渡時應符合有關技術條件,并依照規定顯示燈光信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渡運:
(一)乘客超載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無船舶檢驗證書或適航期已滿的
(三)船體嚴重漏水或屬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員未持有證照的
(五)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和乘客同船混載的
(六)遇大風大浪、大霧等惡劣天氣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礙平安渡運的
(七)其他違反本制度規定。
第二十三條渡船航行中船員應當加強了望。平安會讓,注意收聽氣象預報和航行平安信息。
第二十四條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魚、采砂和設置固定的漁網、漁具等有礙航行平安的行為。
第六章職責
第二十五條渡口所在地政府和渡口平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渡口平安管理負責制。
縣政府與鄉鎮政府、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渡工應當簽訂渡口平安管理責任書。鄉鎮渡口設置后。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的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渡口平安管理責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
(二)制定撤渡建橋計劃。
(三)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平安實施監督檢查。保證渡運安全。
(四)制定渡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五)對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進行審批。
(六)遇險或發生事故時。并授權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渡口所在鄉鎮政府職責
(一)負責所在地渡口的平安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渡口所在行政村和渡口經營者的渡口平安責任制。
(三)落實專(兼)職渡口平安管理人員。監督渡口經營行為。
(四)鑒定鄉鎮船舶管理人員、船舶單位和渡口平安責任狀。
(五)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督促經營者的渡工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平安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投入鄉鎮渡船更新改造資金。
(七)渡運高峰期、惡劣天氣等渡口平安重點時段。
(八)協助查處船舶的違章行為和水上交通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條經營人職責
(一)配備專職渡口管理人員。
(二)按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渡船船員(渡工)不得指使、縱容、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三)負責渡口平安教育。加強對船員和相關人員的平安技術培訓、教育、管理。
(四)確保渡船適航和渡口設施的完好有效。
(五)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制止超載搶渡,渡運高峰期應增加渡船班次。
(六)渡運高峰期、惡劣天氣等渡口的平安重點時段。及時制止各種冒險渡運的行為發生,確保渡運安全。
(七)制定事故處置預案。
(八)依法接受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渡船發生事故時。并向渡口平安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和所在地鄉鎮政府演講。
第二十九條渡工職責
(一)堅守崗位。
(二)不得超載航行、酒后駕駛、無證駕駛。
(三)宣傳《渡口守則》維護渡運秩序。
(四)檢查渡船是否適航。及時向經營者演講。
(五)渡船發生事故時。進行現場搶救,并向渡口經營者和所在地鄉鎮政府演講。
(六)渡口經營者交辦的其他平安事項。
第三十條縣交通運輸局職責
(一)對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提出意見。
(二)宣傳貫徹有關渡口平安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監督檢查渡口經營者落實渡運平安生產責任制的情況。
(四)制定渡口平安管理制度。
(五)統一規劃渡口的更新改造。
(六)對渡口渡運平安實施監督檢查。
(七)協助各鄉鎮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
(八)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渡口平安管理工作。
(九)法定或者激進節日、重大集會、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間。
第三十一條海事機構職責
(一)依法料理渡船檢驗、登記、核發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和航行簽證簿或渡船證。
(二)負責渡工的技術考核。
(三)加強平安宣傳和監督檢查。
(四)渡船遇險必需組織力量救助。并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條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漁船和漁業從業人員的平安管理。加強對渡船航行水域的捕魚、設置固定漁網漁具等礙航行為的治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