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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區農田水利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水利規劃委”)是區政府進行水利規劃建設決策的議事機構,受區政府委托就水利規劃建設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向區政府提出審議意見。區水利規劃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水利局。
第二條區水利規劃委的工作職責是:領導、組織全區水利規劃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審議各類涉水規劃建設,審定相關規劃與水利規劃的一致性,相關水利項目建設與水利建設的一致性、科學性。
第三條區水利規劃委建立區水利規劃建設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和區水利規劃委主任會議(簡稱“主任會”)制度。
第四條區水利規劃委員會會議議題由水利規劃委辦公室報送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報請區水利規劃委主任審定。水利規劃委辦公室在會議前1~2天將審定后的議題報送區水利規劃委主任、副主任,必要時送與會全體人員。
第二章區水利規劃委全委會
第五條全委會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全體委員參加。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或根據需要及時召開。
第六條全委會審定以下事項:
1、全區水利發展總體規劃,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規劃、涉水項目分項規劃建設;
2、需經區政府批準的水利專項規劃;
3、全區涉農水利項目規劃建設;
4、全區涉水項目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和涉水年度建設項目計劃。
5、提交的其它規劃建設事項。
第三章水利規劃委主任會
第七條水利規劃委主任會議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參會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原則上每一季度召開一次,或根據需要及時召開。
第八條水利規劃委主任會議審議以下事項
1、全區重點水利項目的規劃安排。
2、重點水利項目建設中的項目整合、協調和安排。
3、解決重點水利項目建設中相關問題。
第九條建立重點水利項目主任審閱制度,在休會期間,由水利規劃委辦公室定期向主任、副主任報告水利規劃建設執行情況,承辦主任或副主任批示事項。
第四章水利規劃委辦公室
第十條水利規劃委辦公室作為區水利規劃建設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提出并承辦區水利規劃委全委會和主任會議題。
第十一條負責起草區水利規劃委員會各項決議,并落實、督查決議的執行。
第十二條負責區水利規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