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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戶外電子顯示屏的管理工作,規范戶外電子顯示屏的設置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的具有發光和動態效果并用于戶外廣告和公益宣傳的電子顯示屏、激光投影、冷陰極管顯示裝置等(以下統稱“戶外電子顯示屏”),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規劃。
第四條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朝向道路來車方向,妨礙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車安全、影響道路暢通;
(二)形成光污染、噪聲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三)《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五條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主要設置在城市公共廣場或者步行街的適當位置。在城市主干道兩側(城市封閉廣場和步行街除外)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的,畫面切換應采取慢轉換方式,原則上每個固定畫面的播放時間應當≥15秒。
第六條在商業區及其周邊設置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1000cd/m2;在其他地區設置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400cd/m2;戶外電子顯示屏應具備按照日照強度變化調節顯示亮度的功能。
第七條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與周圍道路、建筑、景觀的風格相協調,不得破壞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
第八條 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的安全技術標準、管理標準,應采用先進技術和節能環保的優質材料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顯示屏的設計、制作和安裝,保證顯示屏質量和安全。
第九條利用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的,其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戶外電子顯示屏在播放過程須有不少于20%的時間播放公益內容。
利用戶外電子顯示屏播放或轉播新聞、電影、電視節目等,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使用權,按照《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拍賣等有償方式取得,所得收入全部上繳市財政。
第十一條 本規范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范有效期自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