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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矛盾糾紛的調處成功率,有效推進全鎮“大調解”工作,根據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縣鎮村三級“大調解”工作體系的實施意見》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主體和對象
考核主體為鎮機關干部(社會綜合管理辦公室成員除外),考核對象為鎮機關干部(社會綜合管理辦公室成員除外)調處成功的矛盾糾紛。
第三條獎勵標準
調解工作辦案獎勵是指對機關干部成功調解糾紛案件的一種獎勵。根據“誰調解、獎勵誰”的原則,按照“調解成功一件,獎勵一件”的方法,給予每件100元的獎勵。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獎勵:
(1)矛盾糾紛調解結束后有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
(2)矛盾糾紛調解結束后有一方當事人因同一事上訪、反悔或提出訴訟的。
第四條案卷制作要求
案卷卷宗必須具備糾紛登記表、調解申請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和經雙方當事人、調解員簽字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等材料,其中空白案卷向司法所領取。
第五條考核方法
鎮機關干部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成功調處的案件,制作規范化調解卷宗后,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鎮司法所登記、審查。經鎮司法所審查后,于次年年初匯總上一年度所有案件,報鎮長審批后進行發放。
第六條其他要求
機關干部在申報領取辦案獎勵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在調處相關糾紛時,必要情況下社會綜合管理辦公室派員共同參與,并指導調解案例的制作。
司法所在審查、審核時,要秉公辦事、認真細致、嚴格把關。
第七條經費保障
獎勵經費從縣“大調解”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八條本辦法由縣司法局稽東司法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