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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NH3)、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相關減排企業“十二五”期間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以縣政府與各責任單位簽訂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書和縣政府下發的其他污染減排文件規定為依據。
第三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相關減排企業。各責任單位應明確主要負責人作為總量減排的第一責任人,同時須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并將其納入發展計劃,強化組織領導,落實項目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縣政府每年與各責任單位簽訂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責任書,各責任單位應依據縣政府下達的減排任務,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劃;每年11月20日前應將一年度削減計劃報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領導小組備案。
第五條各責任單位應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及環境質量變化等情況,同時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隨時掌握本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落實情況。
第六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應依據國家制定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因總量調劑引起的相關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變化不計入考核范圍;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應依據縣政府與各責任單位簽訂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后產能時間和各責任單位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三)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計劃、實施方案制定情況和日常信息數據調度情況。
第七條對各責任單位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由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領導小組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責任單位應于每年6月15、11月15日前將上半年及全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完成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縣政府,并抄送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領導小組。
第八條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領導小組應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責任單位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考核結果書面報告縣政府。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主要采取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或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目標的單位,認定為未通過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具體考核細則另行制訂。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單位應在1個月內書面向縣政府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領導小組。
第九條縣財政設立污染物減排“以獎代補”專項資金,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較好、且考核結果達到年度目標要求的單位、企業和個人予以適當獎勵。
第十條對考核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各責任單位統計的本轄區、本系統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需報經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領導小組審核后,方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