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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全區耕地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各街道辦事處對區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
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負責,辦事處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區政府與街道辦事處原則上每年簽訂一次耕地保護責任書。
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從嚴的原則。考核標準如下:
(一)區域內年度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達的考核指標;
(二)行政區域內年度各類非農建設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后,補充、補劃的耕地面積、質量不得低于被占用面積和質量;
(三)行政區域內年度沒有嚴重破壞、違法占用耕地問題。
(四)嚴格執行耕地保護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年度耕地質量有一定提高的,考核可以認定為優秀;上述四項要求中,有一項沒有達到的,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三、區政府對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原則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一)各街道辦事處要認真組織自查,每年八月底向區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
(二)區政府責成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分局、區農村工作辦公室、區監察局、區審計局及區統計局等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初對轄區內耕地保護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做出預警分析,并向區政府報告。區政府九月底前將全區耕地保護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四、全區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分局要會同區農村工作辦公室等部門,按國家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全區耕地動態監測系統,保證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各街道辦事處要按照有關要求向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分局、農村工作辦公室等相關部門提交耕地、等級情況的檢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區政府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六、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入街道辦事處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按程序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七、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具體內容及量化指標由規劃分局會同區農村工作辦公室制定。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所轄村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