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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廉政文化建設單位長效管理辦法
第一條指導思想。為全面貫徹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要求,深入落實《區廉政文化示范點、示范系統和區域創建工作意見》,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設長效機制,規范全區廉政文化示范單位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全區廉政文化建設,提高廉政文化建設整體水平,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象范圍。納入本辦法管理的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主要是指年以來,在廉政文化建設中分別被省、市和區命名的廉政文化建設示范點、系統和區域以及反腐倡廉教育基地。
第三條基本內容。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長效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對示范單位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建立示范單位檔案;總結推廣工作經驗;組織開展示范單位復查等。
第四條組織架構。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長效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由區紀委宣教室牽頭、各派駐工作室協助配合,示范單位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組織具體負責。
第五條目標要求。各級黨組織要把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長效管理作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整合各方力量和有效資源,不斷提高廉政文化建設和管理水平,確保發揮示范單位的示范帶動作用。
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要珍惜榮譽,再接再厲,不斷進步。每年制定廉政文化建設的計劃和方案,經常組織廉政文化活動,不斷提高建設質量,充分發揮示范作用。
第六條痕跡化管理。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組織要建立、完善示范單位長效管理檔案,內容一般包括單位概況、創建工作安排、總結、申報審批表、有關創建活動記錄、文字、圖片、音像資料、各類考核記錄、獎懲記錄以及創建批準、變更、復查和撤銷資料等。
市級及以上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長效管理檔案報區紀委宣教室備案。
第七條動態考核。區紀委、監察局結合廉政文化示范單位創建工作,對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礎上,每兩年組織一次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定期復查。對工作成效顯著、特色鮮明、示范作用明顯的,擇優推薦升級;對廉政文化建設不能長期堅持、不符合廉政文化建設示范標準、示范作用不明顯的,責令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兩個月,整改合格,保持示范單位稱號;對整改不力、復查后仍然不合格的,經區紀委常委會同意后,公開通報,撤銷示范單位稱號,予以摘牌,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參與創建。
廉政文化建設示范點和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示范單位稱號,予以摘牌。①示范作用不明顯、廉政文化建設工作不能長期堅持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復查后仍不合格的;②中層以上干部發生違紀違法案件或被查出窩案、串案的;③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處置不力且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的;④黨員干部信訪舉報較多、群眾反響較大的;⑤黨風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設被通報或點名批評的;⑥村級勤廉指數測評位列全區倒數十名的;⑦其他應予摘牌的有關問題。
廉政文化建設示范系統和區域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示范單位稱號,予以摘牌。①主管部門、單位存在上述7種情況之一的;②所轄示范點被摘牌后,覆蓋率達不到標準的;③未實現示范點全覆蓋的示范系統和區域,每兩年沒有新增示范點的。
第八條變更注銷。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如更改單位名稱、變動隸屬關系,要及時向區紀委報告,否則,原命名稱號注銷;對重組、分立、合并的示范單位,須經重新考核驗收予以確認;不同級別的示范單位合并,其榮譽稱號就高不就低。
第九條結果運用。廉政文化建設示范單位長效管理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對被撤銷示范單位稱號、予以摘牌的,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視情扣除一定分值。
第十條本辦法由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篇 單位績效工資工資紀律管理規定
為確保我市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政策的嚴格執行,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等部門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省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特作如下紀律規定:
一、一律不準自行設立津貼補貼項目
除統一規范發放的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和國家統一管理的特殊崗位津貼項目外,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設立津貼補貼項目,也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實物。
二、一律不準自行提高績效工資標準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規定的“下管一級”政策的原則,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總量審批制度,不準自行提高績效工資標準。績效工資標準的提高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凡縣(市)區屬事業單位要提高績效工資標準的,須由縣(市)區政府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直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提高,須由市人社、財政部門提出具體調整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凡涉及到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級及工作年限變化而調整個人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事項的,必須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后執行。
三、一律不準自行擴大績效工資發放范圍
各地要嚴格控制、管理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各部門、各單位不準超編進人,擅自改變人員性質,自行擴大績效工資發放范圍,不準吃空額虛報冒領績效工資。
四、一律不準以兼職等名義在下屬企業單位、工程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領取績效工資外任何名義的津貼補貼
五、一律不準自行擴大經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用于發放績效工資外的津貼補貼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財政、財務紀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項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財政。任何部門、單位不準違反規定動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及非稅收入手續費、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或處置收入擅自用于發放績效工資外的津貼補貼。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協會、學會、中介機構的經費發放津貼補貼。各部門、各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有關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不準超標準、超范圍開支發放津貼補貼。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嚴格執行上述“五不準”紀律規定。各級紀委、組織、監察、財政、人社、審計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以上“五不準”紀律規定的行為。凡違反“五不準”規定的,除發放或領取額全部收繳財政外,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實施責任追究。
本《規定》適用于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工作涉及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從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