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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事業單位聘用制試行辦法〉的通知》(政辦〔〕4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省改革試點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政辦〔〕116號)精神,為了妥善做好我州改革試點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改革試點單位)未聘人員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人員分流安置范圍
第二條 未聘分流安置人員是改革試點單位的在編正式工作人員以及年月19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全省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暫停招聘醫務工作人員的通知》前聘用的具有衛生類執業(從業)資格或醫藥衛生類大專以上學歷(護理、醫技人員可放寬至中專學歷)的非在編人員,在試點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聘用制過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員。
第三章 人員分流安置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未聘人員分流安置的基本原則。
1、堅持內部消化和社會吸納相結合,以內部消化為主;
2、強化學習培訓,提高綜合素質,鼓勵競爭擇業,優化人員結構;
3、與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切實保障未聘人員的基本生活;
4、著眼人力資源開發,充分發揮未聘人員的潛能和優勢。
第四章 在編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第四條 轉崗聘用。首次競聘結束后,根據本系統內空缺崗位的需求,組織未聘的在編人員進行二次調劑競聘時,結合工作需要和未聘人員的實際,在系統、單位內部進行崗位調整。到新崗位后,規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試用期間發給原工資的80%,其它待遇按正式聘用人員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允許提前退休。對改革前的在編人員,本人愿意提前退休的,可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截至年月31日,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未聘人員,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第六條 嚴格執行退休制度。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除組織留任人員外,應即行辦理退休手續。
因工(公)、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可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七條 經州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本人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應辦理退職手續。因病退職人員的醫療保障,納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醫療保險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支持學習深造。年齡在40周歲以下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未聘人員可進行離崗培訓或參加國民教育大專以上學歷教育。學習培訓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學習培訓期間發給本人原工資;獲得學歷證書或相關培訓合格證書后,學費由同級財政、單位、個人按5∶4∶1的比例分擔;學習期滿后,可回原單位參加競聘上崗;仍未聘用的,在本系統內采取轉崗、高職低聘等方式就業,也可自主到人才市場擇業。
第九條 鼓勵自謀職業。對改革前的在編人員,本人自愿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與單位解除人事關系后,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資與津貼之和的補償金,另按本人連續工齡計算,每一年工齡,加發本人解除人事關系前一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第十條 與單位解除人事關系的未聘人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對解除人事關系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符合享受失業保險等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一條 未聘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拒不服從組織安排、擅離崗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或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可依據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8號),予以辭退。
第五章 非在編人員分流
第十二條 落實相關社會保險政策。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符合享受失業保險等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現有非在編人員在改革前,本人自愿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按本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月工資標準是指本人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已簽訂聘用(勞動)合同且合同期未滿的未聘人員,安排離崗培訓。培訓期間按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繼續兌現;培訓后可再次參加競聘,仍未被聘用的人員,合同期滿時,依法終止勞動關系。
第十四條 視情推薦聘用。對具有相應執業(從業)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推薦到村衛生室聘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涉及的有關人事審批事項,按原管理渠道辦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