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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資源型省份,科學合理、依法依規加強重要礦產資源管理,提高資源配置水平,對促進優勢資源轉化,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規范政府資源配置工作,明確資源配置的工作程序,形成資源配置新機制,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配置范圍
(一)國家出資查明的大、中型金、銅、鉛、鋅、鐵礦采礦權、探礦權;
(二)國家出資查明的小型(含)以上鉀、鋰、鍶、硼等鹽湖礦產、煤和鎳、鉻、錳等我省緊缺礦種的采礦權、探礦權;
(三)《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及重要礦產勘查總體部署方案》確定的整裝勘查區、重點勘查區內的新立探礦權。
二、配置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政策;
(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相關產業規劃;
(三)《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及重要礦產勘查總體部署方案》;
(四)地質勘查成果、資料。
三、配置原則
(一)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
(二)堅持資源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堅持資源配置與產業發展緊密結合;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四、配置內容
(一)研究確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
(二)研究確定招商引資項目所配置的探礦權、采礦權;
(三)研究確定為循環經濟、資源深加工、延伸產業鏈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
(四)研究確定為大型企業和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
(五)研究確定為重要非資源類項目補償的探礦權、采礦權。
五、配置分工
(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編制全省重要礦產資源綜合開發規劃,統籌重要礦產資源的需求總量,提出配置礦產資源的準入條件意見;
(二)省經委負責組織編制重要礦產資源產業規劃,提出擬配置礦產資源產業延伸、綜合利用、技術路線等要求,提出下游產業項目和準入條件意見,核定產業項目資源需求量;
(三)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提出重要礦產資源的可供開采總量、合理開采規模、礦業權設置意見;
(四)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提出項目地區執行的環境質量標準及污染物排放標準。
六、配置程序
(一)企業提出探礦權、采礦權配置申請的,由企業事先征求資源所在地州(地、市)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向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
(二)以探礦權、采礦權招商引資的,由招商引資單位事先征求資源所在地州(地、市)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向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
(三)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州(地、市)政府、省級部門及企業提出的探礦權、采礦權配置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后,報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對全省經濟發展影響重大的項目,需組織專家論證后,報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七、配置監督
(一)省監察部門負責重要礦產資源配置過程的監督,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地方政府對配置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不按要求實施勘查開發項目的,依法依規提出處置意見,報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
(三)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未經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審定同意,不得與企業或個人簽定涉及探礦權、采礦權的招商引資項目協議,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