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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領導、同志們:
大家好!我叫,現任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今天我報告的題目是《用真誠捍衛法律的尊嚴》。
年月,我從學校畢業,分配到縣人民檢察院工作。16年來,我經辦了400余起刑事案件,接觸了上千名原被告雙方的當事人,他們對法律公平,對社會正義的強烈呼喚,給我以巨大的的震撼,使我從內心深處立下了“真情為人民,熱血鑄忠誠”的諍諍誓言。
我所在的公訴科,業務性強,工作非常繁重,尤其是辦理那些疑難、復雜的大、要案件更是辛苦。年,我辦理的等十余人次流竄搶劫、盜竊案件,涉及兩省10余個市縣地,被告人一伙作案次數30余起,案情之復雜,證據之零碎,是常人難以想象的。其中僅卷宗材料就達200余份。由于條件所限,當時我們還是手抄卷宗。整整28個日日夜夜,我和公訴科的其他同志共抄閱卷宗1000余頁,共計40余萬字,提審被告人50余人次,核對證據300余份。此案最終按時審結后報送市院審查起訴。有人說,干公訴工作,太苦太累。我說:“這話說得不假,干公訴工作的確是很苦很累,但當我看到一個個犯罪分子被送上法庭接受審判,看到一個個以身試法的人得到嚴懲,看到正義得以伸張時,我覺得再苦、再累也值得!”正是在這種精神的鼓舞下,正是在這種精神的鼓舞下,對于難啃的“骨頭”案件,我都是主動請纓、要求辦理。自年至今,我所辦理的團伙作案、殺人、搶劫、強奸等重特大疑難案件40余件,占全科受理的此類案件總數的50%。
作為一個普通人,應當有良心、有良知,而作為一名檢察官,要心中有百姓多辦正事,工作講原則敢伸張正義,身上有骨氣能弘揚正氣。我的同事都說我有股子“倔”勁,有正義感和使命感,充滿激情,“天生就是干公訴人的料”。但我覺得新時期的公訴人,不光需要激情,更需要較強的業務素質和精湛的辦案技能。年在我縣境內發生了一起惡性案件,被告人張某糾集20余人手持兇器竄至中原油田采油二廠一井場內追逐毆打多名工作人員并致一人慘死。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將張某等人以尋釁滋事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而被害人的家屬四處哭訴要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社會上也對此案也議論紛紛,我受理此案后,認真審閱了卷宗,發現有一名參與滋事的被告人供述證實張某曾在現場一再叫囂“給我打,打死了我負責”,由于認定張某是否在現場高喊了這句話的證據單薄,公安機關和審查批捕部門都就低不就高的對張某定性為尋釁滋事罪(該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5年),與此同時,張某的家人也托人說情一再強調“公安機關和批捕部門都沒有查清張某涉嫌故意殺人,你就別較真啦,趕快就這樣起訴到縣法院算了”,面對案情的復雜和人情關系網,我沒有動搖,我埋下頭認真審查每一份證據、列出詳細的調查計劃、細細琢磨訊問張某及其同案被告人的策略,連續三天來往與三地的看守所提審被告人,然后又對案件情節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論證,漸漸地一個看似模糊的直接影響對張某定性的關鍵情節清晰的浮出水面:認定張某在現場一度高喊“給我打,打死我負責”的證據充分,其行為實質是一種主觀上具有故意放任殺人的間接故意殺人行為,而并非尋釁滋事罪。該案遂以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報送濮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濮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中級法院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無期徒刑。辦理疑難案件,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只要沉著冷靜,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找準突破口,就能還原案件的本來面目,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年在辦理王某交通肇事(逃逸)一案時,當時公安機關、檢察批捕部門均認定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我在對該案審查過程中,發現卷宗有關材料證實王某在肇事過程中存在明知撞到人而仍將被害人拖拉近1公里并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情節,職業上的敏感,使我感到這一案件有可能是一起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由于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幅度相差很大,按照王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節最高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而如果認定王某故意殺人則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定性如果把握不準,就有可能放縱王某但也有可能冤枉王某,因此,我制作了縝密的調查計劃,訊問王某旁敲側擊、迂回突破,詢問證人講明利害、側重重點,現場勘查仔細推敲、認真分析,最終查明王某的行為確為間接故意殺人,后該案經濮陽市中級法院審理,判處王某死刑緩期執行。
在幾年的公訴工作中,我始終從“公訴人代表著國家形象”的高度來要求自己。當面對情與法、錢與法、權與法的考驗時,胸前沉甸甸的國徽時刻提醒著我,也使我堅持和始終牢記:法,不容褻瀆。我縣某單位的四名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而導致特大交通事故,死傷十余人。由于四被告人都是有多年工作經歷的國家工作人員,而且,他們平時對工作還都是認真負責的,有的還是先進工作者。這次,他們對因一時工作失誤就被追究刑事責任感到十分的不理解,產生了一些抵觸情緒,對作為該案承辦人的我說了些過激的言辭,與此同時,他們單位的領導也出面為他們講情,說:“他們畢竟是工作方面的失誤,如果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可能影響到單位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情緒。”說實話,當時的我也同情他們,但想到那十幾個無辜的生命,在情與法的困擾中,我選擇了法。最終,我頂住各方面的壓力,依然將四被告人送上了法庭接受法律的審判。庭前其中一名被告人托人對我說“庭審時,請你高抬貴手,對問題睜只眼閉只眼,就別太認真了”,開庭那天辯方律師多達數人,庭審中,我與辯方律師唇槍舌劍,庭審進行的十分激烈。在法庭調查中間,辯護律師又突然出示了一份證明材料,證實楊某等人并無失職。由于這份材料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問題,如果不能當庭予以駁倒,那就意味著必須休庭延期審理。當庭我對該材料進行了認真的審核,通過審核,發現記錄中有一細微之處明顯存在疑問,工作日志記錄本中稱,時任副局長的其中一名被告人楊某在事故發生前后切實履行了職責,但客觀事實是在事故發生時該單位的名稱是段而并非所謂的局,因此,事故發生時怎么可能存在“副局長”這個稱呼,我當庭及時提出此份材料存在瑕疵不符合客觀事實、有偽證之嫌的答辯意見,由于此意見發表的時機恰當、一針見血,使得被告人及辯方律師當即啞口無言,最終合議庭也采納了我的這一公訴意見并做出了有罪的判決。庭審后一名被告人對我說“我佩服你的能力,但你也太認真、太不近人情了吧!”。對于這些不理解公訴工作的人提出的疑問,我的回答是“我們公訴人是代表國家公訴,維護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指控、懲罰犯罪是我們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如果我徇了私情,法理難容”。
做為一名國家公訴人,工作本身就決定了我們在法庭上是要直接面對案件當事人,由于我們公訴人在法庭上言辭都很犀利,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一些有悖于案件事實和法律的意見我們公訴人對會當庭據理力爭、寸步不讓的予以反駁,這使得一些當事人會覺得我們公訴人都“不近乎人情”,對我們產生了一些誤解。我在出庭支持公訴一起強奸案件時,案件被告人當庭提出一個的要求我回避的可笑理由,他的
理由是聽其他被告人說我這個公訴人比較“嚴厲”,所以不同意我擔任該案的公訴人而要求我回避。這件事雖有些可笑,但這也說明在相當多的一些當事人心目中,我們公訴人的形象是“嚴肅、不好接近”,甚至是“高高在上、咄咄逼人“。其實,我們每一個公訴人都深知:作為一名檢察官,既不能輕視法律的尊嚴,貪贓枉法、徇私舞弊,也更不能對當事人和老百姓冷言惡語,漠不關心。年,我在辦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件過程中,到看守所提審被告人王某。在提審他的時候,我了解到,年僅27歲的王某,妻了和他離婚了,家中撇下60多歲老母親和兩個7、8歲的孩子,生活非常困難。當提審結束后,我在看守所門口正好遇到了王某的母親和兩個孩子,王某的年邁的老母親衣著破舊不堪、步履蹣跚,帶著的兩個孩子凍的瑟瑟發抖。我問她來干什么,王某的母親小心翼翼地對我說:“孩子想他爹,能讓我們見見嗎?”我說:“現在他還沒有判決,按法律要求不能會見。”我又問:“你們是怎么來的,吃飯了嗎?”她說:“帶了5塊錢搭車來的,早晨的飯還沒有吃呢。”我拉過她的手,掏出50元錢給了她,對她說:“大娘,先帶孩子吃點飯,法律是公正的,王某的事很快就會判的,你放心,千萬別急壞了身子,兩個孩子還要您照料呢。”然而,令我想不到的是,老大娘接過錢,突然跪倒在地上,“謝謝你,你是個好人啊!”一剎那,我震驚了,多么質樸的老百姓啊!作為一名共產黨員,一名檢察官,我只是做了一件應該做的小事情,卻讓她們如此感動,如果自己不能秉公執法,為民執法,又對得起誰呢?
在公訴工作崗位上,我只是處對法律的忠誠、對工作的熱情,做了一些自己應該做的工作,而黨和人民卻給了我一連串的榮譽。年至年先后獲得全縣“先進工作者”、全省檢察系統“嚴打”先進工作者、市“嚴打”先進個人、連續兩年全市“人民滿意的政法干警”榮譽稱號,年榮立個人三等功一次,被縣委宣傳部評為“學習標兵”,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龍鄉衛士”全市“十佳”政法干警榮譽稱號。
作為一名新時期年輕的檢察官,我深知,自己所做到的,是無數人民檢察官已經做到并且始終堅持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牢固樹立“為民執法,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為我鐘愛的檢察事業奉獻青春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