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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是近十多年來高職院校教育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這一項改革因其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實踐中得到快速發展。學生頂崗實習是實現校企合作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形式,幾乎已成為所有職業院校對學生實踐教學的不二選擇。在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2號)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等文件中,更是對高職院校開展頂崗實習提出明確的要求。而在現實中頂崗實習顯露出現有法律規范無法實現學生正當勞動權益公正及時保護,并且這一問題也引起社會相當的關注。筆者認為出現這一問題的原因是作為符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頂崗實習這一新事物,超出了原有社會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要解決這一問題,應認清高職院校校企合作學生頂崗實習的本質,厘清各方相互法律關系,適時對現有法律規范作出進一步的解釋。
一、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頂崗實習
(一)頂崗實習迅速發展的政策原因2002年和2005年,國務院先后做出《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和《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指出“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在《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明確規定:“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最后一年要到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實訓不少于半年,建立企業接收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的制度。實習期間,企業要與學校共同組織好學生的相關專業理論教學與技能實訓工作,做好學生實習中的勞動保護、安全等工作,為頂崗實習的學生支付合理報酬”。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以提高質量作為重點,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實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這一系列文件說明,頂崗實習是由上而下有政策引導推動并保證實施的。
(二)頂崗實習迅速發展的現實原因1.頂崗實習契合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需要職業院校辦學宗旨就在于培養勝任生產一線工作的高極工人,這一高度明確的培養方向,要求職院的學生一畢業不僅能勝任相應的專業崗位,而且對工作有一定的熟練度和有一定的崗位技巧。因此,高職院校將頂崗實習環節作為學生培養的一個重要環節。所謂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按照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的安排,組織與安排學生到企業等用人單位的生產服務一線,以體驗真實的企業場景,參與實際崗位的生產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實習。它是一種將理論知識的學習、職業技能的訓練和實際工作的經歷三者結合在一起的教育方法。高職院校通過充分利用企業的專業人才、技術、設備及經營環境等資源,通過校企合作,培養學生工作能力、縮短學生走上工作崗位的適應期,提高學生就業競爭力,也是高職院校實踐教學的重要內容。訛譹2.頂崗實習契合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有熟練盡職的勞動者,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關系到企業產品的質量和商譽,尋找合格的企業員工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而在頂崗實習中,高職院校的學生在企業員工崗位上,有明確的工作責任和要求,企業通過學生頂崗實習中的工作表現,能最高效的尋找到適合企業需要的高質量員工,為企業節省大量人力資源成本。
(三)頂崗實習面臨的法律障礙在當今全球化、知識經濟、信息時代、大工業的背景下,企業對員工素質有越來越高的要求,作為培養社會人才的高校要適應社會經濟對人才需要的變化,適時不斷改革以達到能培養對社會有用的各類人才。作為政府倡導開展的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以頂崗實習為重要載體既達到了高職院校培養社會企業需要的人,又達到讓企業高效的找到需要的人的目的,它實現了學校和企業的雙贏,起到了促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作用。但作為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下頂崗實習這一新的社會活動,它在讓學生在一個真實的工作環境中鍛煉提高能力,并為社會創造財富的過程中,也不可避免讓學生站在生產勞動過程的勞動風險中。而企業在一般情況下,是通過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來化解員工勞動過程中的勞動風險,但現有的法律規范不存在有頂崗實習學生的社會保險基金;那如何公正解決頂崗實習中學生的勞動風險成為擺在國家、職業院校、企業面前一道不可逾越的問題。筆者認為,解決問題首先要清楚問題產生的原因,及現實不可解決的原因,再來尋找正當合適的解決路徑。企業生產過程不可避免會有勞動風險,一旦發生勞動風險往往會給生產一線的勞動者造成終身殘疾,影響其一個人甚至是一個家庭的正常生活。因而,出現勞動生產事故后,往往需要給勞動者發放一大筆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而這一筆費用不是一個企業或某一個個人能獨立承擔的,現有的法律規范是通過建立勞動者社會保險的方式,用社會統籌,分擔風險的方式實現對勞動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濟,實現勞動者勞動權益的保障。而高職院校學生按目前社會保險的制度沒有資格享有這一社會保險,這就是頂崗實習勞動風險問題產生的原因。高職院校學生在頂崗實習中發生勞動風險,在現有情況下,只能按照一般民事事故主張權益保護,民事糾紛有處理時間長,權益實現程度有賴于責任人經濟承擔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按民事爭議的性質來處理,適用承擔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勞動風險事故中受傷的學生很有可能得不到傷害全額的賠償,更得不到補償金;相比于社會保險工傷事故的無過錯責任承擔原則,這對頂崗實習學生不公平,也體現不出法律的正義。總之,高職學生頂崗實習發生勞動風險按現有規范制度無法實現正當權益的保護,這就是頂崗實習勞動風險問題目前不可解決的原因。為更全面的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從法律上分清職業院校,企業和學生的具體法律關系,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再來尋求解決問題的路徑。
二、職業院校、企業和學生的具體法律關系
(一)關于職業院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對于大學生與高校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歷來有不同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五種觀點。一是民事法律關系說;二是行政法律關系說;三是雙重法律關系說;四是特別權力關系說;五是教育管理法律關系說。譺訛筆者認為,每種法律關系學說都說明高職院校與學生在某一個方面的特點,都各有道理。但在具體司法實務中為使發生的問題能得到及時解決,任何關系都歸納到三種法律關系中來,即民事關系、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筆者主張討論頂崗實習中各方法律關系也應從實務解決問題角度來探討各方的法律關系。就高職院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筆者認為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教育管理服務合同關系,即學生以報考的方式選擇了院校,說明其自愿接受學校的教育管理安排,接受學校的規章制度;而學校也應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提供學生相應的教學條件、教學設施、并提供相應教學服務,以幫助學生實現各項能力的養成。
(二)職業院校與企業的關系對于職業院校與企業的關系,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實際上,現實實踐中,各個院校和企業執行的頂崗實習具體內容并不完全一樣,不同的頂崗實習內容可能會讓不同院校與企業之間有的形成的是合作共同培養關系,有的形成的是明確具體權利義務的合同關系,有的形成的是委托培養關系,等等。筆者認為,在頂崗實習中,職業院校與企業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互相選擇,基于市場經濟的一般價值規律的認識,雙方共同聯系形成的社會關系,也是雙方基于各有所求的需要,職業院校的目的是借助企業的真實工作環境和條件讓學生參與實踐勞動,學生在工作中養成相應崗位工作能力;而企業一方面通過學生的頂崗實習,完成一定的生產經營任務,更重要的是為企業找到適合稱職的員工。因此,筆者認為,雙方更多體現出來的是一種民事合作關系。
(三)企業和頂崗實習學生的關系對企業和頂崗實習學生的關系,概括起來目前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是一種勞務關系;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是一種勞動關系;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是一種準勞動關系。認定企業和頂崗實習學生的關系是處理學生在頂崗實習中發生勞動風險問題的關健,筆者認為,頂崗實習的學生與企業之間不能簡單地說成是一種勞務關系,因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對勞務關系有明確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企業和頂崗實習學生的關系也不是一種典型的勞動關系,因為頂崗實習學生參與實習的目的主要還是掌握生產技能,培養工作能力,完成學業任務和要求;另一方面企業也沒有接受頂崗實習學生作為企業員工的意思表示,只是有提供學生參與生產實踐的一種機會的意愿。如果頂崗實習學生發生勞動風險,要企業承擔全部頂崗實習學生的傷害費用,對企業不公平,也沒有法律依據。筆者贊成第三種觀點。因為,在頂崗實習中,高職院校的學生從勞動者的資格上來說,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現有法律規范對勞動者范圍的規定也并沒有排除高職學生;再從頂崗實習學生工作內容上說,頂崗實習的工作內容不管是工作條件、工作時間還是面對的工作風險都和企業相同崗位的勞動者沒有區別,完成的勞動成果都歸企業所有。但頂崗實習學生和企業的關系又不同于典型勞動關系,其區別在于企業沒有按照招用員工的標準來接納頂崗實習的學生,也沒有接受的意思表示。基于頂崗實習學生在企業工作僅僅是雙方在主觀目的上不是為建立勞動關系,而客觀內容上完全是企業勞動者的現實,筆者認為企業和頂崗實習學生的關系應是一種新法律關系———準勞動關系。
三、頂崗實習勞動風險法律救濟的機遇
基于頂崗實習中各方主體法律關系復雜性,特別是企業和高職院校學生的關系是一種新型的準勞動關系,現有法律規范難以公正有效實現對頂崗實習學生發生勞動風險后的權益保障。筆者認為,新法律事實需要法律制度規范時,最好的辦法是找到與新法律事實聯系最為緊密的現有法律規范,通過對現有法律規范的進一步解釋來實現法律規范功能的正義性。而在當下,頂崗實習制度正迎來對相應法律規范解釋的大好機遇。
(一)勞動關系多種形式的發展對應社會經濟多元化,多樣性的發展,勞動用工形式也在隨之進行著變化,近年來,從事非典型勞動的勞動者數量不斷上升,占據整體就業的比率不斷提高,而相應典型就業的數量和比例在銳減。訛譻在我國,非典型勞動關系主要是兩類,一類是勞務派遣;一類是非全日制勞動;這兩類形式近年都在不斷發展狀大。非典型勞動實際上體現出來就是企業用工的彈性化,而頂崗實習對企業來說,實質上也算是企業的一種彈性化用工。
(二)調整勞動關系的規范規定有由嚴到松的趨勢非典型勞動關系有增加勞動就業率,提高企業效益的好處,我國法律在通過司法解釋修訂的方式實現其合法化的同時,也在突破原有勞動法律規范定式的一些邊界,比如,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一個勞動者只能存在一個勞動關系的限制;勞務派遣制度突破了勞動關系只能存在雙方主體的原則;這體現我國現行法律對勞動關系規范規定由嚴到松的一種趨勢。同理,頂崗實習作為一種新型準勞動關系,也應可以通過對現有法律規范的司法解釋修訂來實現將其納入到勞動關系的規范調整中來。一項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新事物,在現有法律規范無法對其實施公正保護時,應在探析這種新事物的本質后,通過對現行規范制度的解釋,將其納入現行制度規范的調整,以保證社會公正的實現,這是最有效、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制度改良。頂崗實習本質是一種準勞動關系,必將納入到勞動基準法的規范調整范疇。
作者:陳亞林 單位:貴州廣播電視大學教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