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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為規范全市各類地名及標志,推進地名標準化、規范化建設,解決目前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自年月至年月,對各類地名及標志進行清理規范。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任務目標
清理規范地名及標志的主要任務是:糾正和規范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則的各類地名、洋地名和利用外文譯寫地名通名的各類標志,完善各類地名命名、更名審批手續,完成城鄉各類地名標志設置、樓院門牌號碼編制和市、縣區地名專項規化及市、縣區地名網站建設,實現地名及標志的標準化、規范化,提高城鄉地名文化品位和公共服務能力。
二、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年月)
1召開全市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工作會議,安排部署對各類違章地名及標志進行清理規范工作;
2各縣區按照市《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3編制完成市和縣區地名專項規劃;
4認真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地名管理有關文件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培訓;
5加大對各類地名及標志進行清理規范工作的宣傳報道力度,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二)全面清查(年2月)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地名管理有關文件和技術規范,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區要按照職責分工,摸清問題底數,提出可行性整改措施和辦法。各單位要將清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清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則的各類地名,未按規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報批手續擅自命名各類地名、洋地名、違章地名,擅自編制的門牌號碼。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地名標志(-)》、《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利用外文譯寫地名通名的各類違章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類地名標志。
3丟失、破損地名標志和應設置而未設置的地名標志。
(三)集中整改(年月-月)
根據查找出的問題,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區要集中力量對各類違章地名及標志進行整改。
1對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則的各類地名進行更名。
2對未按規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報批手續擅自命名的各類地名進行審核。符合命名原則的按規定程序補充完善命名審批手續,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則的糾正后再按規定程序履行命名手續,核發《省標準地名使用證》。
3取締洋地名和違章地名。
4統一編制門牌號碼,核發《省門牌號碼使用證》。
5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地名標志(-)》、《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利用外文譯寫地名通名的各類違章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類地名標志,由各職能部門負責進行糾正。
6對丟失、破損的地名標志進行重新設置或修補;對應設置而未設置的地名標志,按國家標準完成地名標志設置工作。
(四)檢查驗收(年月至月)
1以縣區為單位組織自查,經檢查驗收仍不符合標準的,由縣區政府責令限期糾正。
2市地名委員會根據各縣區完成進度情況,組織聯合檢查組進行檢查驗收,并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排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協調推進。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對各類地名及標志的清理規范工作,作為城市形象建設工程和先進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抓實抓好。要調整充實市和縣區地名委員會,成立各級地名公共服務工程辦公室,具體負責集中清理規范工作。要建立健全協調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清理規范工作中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確保清理規范工作順利開展。
(二)精心組織,集中整改。各縣區政府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細化目標任務和時間進度,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清理規范工作。要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區分不同情形,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確整改期限。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本系統整改工作的督導力度,定期通報整改情況,切實做到整改到位,不留死角,確保按時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務。
(三)完善制度,規范管理。要按照即將出臺的《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和《省地名標志管理辦法》,建立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審批登記備案、督查督辦、地名信息年報、地名標志長效管理考核、定期補充更新地名標志、地名標志監護等制度。確保對地名及標志實施規范化管理,及時向社會提供方便快捷的地名信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