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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確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完成,依據《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法規、政策,結合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補償依據
1.《土地管理法》
2.《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征地區片價的通知》
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二、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按被征土地的區片價(13.3萬元/畝)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積計算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被征土地沒有土地使用權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1)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一般按綜合補償的辦法給予補償。綜合補償標準為8萬元/畝(青苗補償7.2萬元/畝,清拆補助0.2萬元/畝,按規定時間清場的給予0.6萬元/畝獎勵),對綜合補償辦法持有異議的,依據《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行規定》據實補償。
(2)耕地內簡易看守房的補償,磚混結構的補償標準為120元/平方米,磚墻保溫頂的彩鋼房補償標準為120元/平方米,簡易彩鋼房的補償標準為60元/平方米。
(3)興辦養殖用地并已辦理審批手續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飼料儲藏室用房等設施用地,按評估實施補償。養殖的畜禽等動物類和與從事養殖有直接關系的可移動生產設備等,給予遷移費,不對其本身價值進行補償。與畜禽養殖無直接關系的建(構)筑物等動產和不動產、超過用地期限、建設規模、改變位置和擅自改變畜禽養殖用地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予補償。
(4)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農田水利、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的補償,按2萬元/畝實行綜合補償。如有個人投資的水利、電力、交通等設施的補償,應在綜合補償的價款中與村協商后,予以補償。
(5)對實施征地后進行搶栽、搶種、搶建的各類作物、植物和地上附著物、建(構)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被確認為違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