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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處置該股票獲得的凈收益為30萬元。但是,筆者認為在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可作另一種解析:企業持有股票期間由于股票公允價值上升而確認的收益并非屬于企業的實際收益,并不能帶來現金流的增加,這種收益其實是一種虛擬收益;相反,持有股票期間由于公允價值下降而確認的損失也并非企業的實際損失,并不能帶來現金流的減少,這種損失也是一種虛擬支出。因此,企業出售股票進行賬務處理時,可先還原該交易性金融資產至初始狀態,把此前確認的虛擬損益全部轉銷,然后根據實際售價與購置時初始價格的差額核算已實現的投資收益。具體會計處理為:(1)轉銷虛擬收益: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20(2)確認實際已實現的投資收益:借:銀行存款130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投資收益30可見,兩種處理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結果是相同的,但后者更加清晰明確,更能反映出售過程的實質。
二、跨年度確認與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例2:接例1,假設9月30日至2×11年年底,該股票市價基本不變,但A公司將該股票持有至2×12年1月31日才出售。跨年度購入、持有、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同一年度相同,但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作為損益類賬戶,在期末應將由于股票價格上漲而增加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萬元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即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本年利潤”,由此可得出售該股票獲得的凈收益為10萬元,但該股票從購入到出售真正實現的凈收益為30萬元,與出售時確認的收益相差20萬元,正好為2×11年9月30日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出現差異的原因在于2×11年末將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結轉到“本年利潤”,而在2×12年出售該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忽略了已結轉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視其為未結轉而進行賬務處理,導致會計信息體現不真實。
筆者認為,跨年度確認與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由于其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當期期末轉入本年利潤后,在新的會計年度,應轉銷已結轉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本年利潤最終會轉入未分配利潤,因此應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從“未分配利潤”賬戶轉出,既能使該筆業務還原到未轉銷的狀態,又能真實反映會計信息。在出售該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可延用例1的處理方法,按同一年度內確認與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賬務處理。可見,轉銷已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僅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會計信息使用者也能據此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
作者:楊一飛單位:長安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