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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控制的判別方面IFRS11對于共同判別的表達是“一旦確定了所有參與方或者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合營安排,當且僅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這些參與方一致同意時,共同控制才存在”。換句話說,只有同時滿足著這兩個條件時,共同控制才能成立。但是我國合營安排的準則中對于共同控制的判別的表達不是那么嚴謹,并沒有強調說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夠確定為共同控制,只是強調了一下判別的先后性,并且沒有說明其先后條件的關系。另外,IFRS11中關于共同控制的判定還補充了其他的標準,任何的一個參與方都不能夠單獨控制該安排;任何的一方都可以阻止其他的參與方或者一組參與方控制該安排;即使并不是所有的參與方對于某一項安排具有共同控制,該安排也有可能是合營安排。但是在我國的會計準則中并沒有表述這些說明,判別依據還不是十分的充分,這樣比較容易造成會計人員理解的不當與判別的失誤。
(二)合營安排的分類方面借鑒一下IFRS11,我國把合營安排分為了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這兩大類。對于這兩者的定義,我國的會計準則和IFRS11有著一定的區別:1.IFRS11特別突出參與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2.我國會計準則把共同經營與合營企業的主體均定義為“合營方”,而IFRS11將共同經營的主體定義成“共同經營者”,合營企業的主體定義成“合營者”,用來區分兩種不同的分類情況。3.IFRS11尤其說明了主體受到框架協議約束時候的分類的情況,在參與方從事同一框架協議中的不同的活動時,共同經營與合營企業有可能同時存在,但是我國的會計準則就沒有考慮到這一種情況。總體來說,IFRS11關于合營安排的認定與分類更加明確與詳細,特別是在應用指南中有很詳細的解釋與說明,但是我國的會計準則只是把其中精華的部分進行了歸納與總結,涵蓋的內容還是不夠全面與周全。
(三)合營安排參與方的會計處理方面我國關于合營安排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和IFRS11的處理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就是在個別的方面的表述存在著不同。我國的會計準則強調了共同經營參與方確認資產、負債與費用等項目時,除了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的份額外,還應該確認單獨的所持有的資產、負債與費用。IFRS11規定合營者應該把它在合營企業中的權益確認是投資,并且采用了權益法對于該項投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我國的會計準則規定合營企業的參與者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對于合營企業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雖然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表明出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但是參照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于合營企業的投資則是采用權益法核算。
二、完善我國合營安排的會計準則的意見以及建議
通過上面的比較與分析,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是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并且在借鑒了IFRS11的基礎上,進行起草與不斷完善的,它的內容基本上體現了IFRS11的要求,和國際上的會計準則的趨同程度比較高。但是因為我國是第一次頒布合營安排的會計準則,其相關的內容和IFRS11還顯然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為了保持和國際會計準則的持續能夠趨同,我提出了以下的意見與建議。
(一)完善其準則的框架在準則的框架結構這方面,為了增強準則總體的邏輯性與條理性,可以把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二條中關于合營安排的定義和特征移入到第二章合營安排的認定和分類這一模塊中,并且對于共同控制和合營安排分別進行闡述,從而使得準則的結構顯得更加整齊,條理也更加的清晰。
(二)明確共同控制的判別標準在共同控制的判別這一方面,我國的合營安排的會計準則的判別標準存在著產生歧義這樣的情況,但是IFRS11中對于共同控制的判別標準明顯的比我國的會計準則更加的全面、細致與完善。因此,在共同控制的判別方面,我國的會計準則應該保持和國際上的會計準則趨同,可以在原有的判別基礎之上,附加說明判別的先后條件關系,具體的界定共同控制的一般判別標準與特殊的判別方法,對于一些有可能出現的情況詳細的界定,進而使得共同控制的判別更加的嚴謹。當然我們也可以把較為完善的判別標準在相應的應用指南中進行說明與分析。
(三)規范合營安排的分類我國關于合營安排的會計準則中把共同經營與合營企業的主體都定義為“合營者”,但是IFRS11分別則表述為“共同經營者”和“合營者”。為了保持和國際的會計準則的趨勢相近,使得兩者的區分更加的明確,我國應該在今后的準則修訂過程中,從合營安排的主體就進行加以區別,避免概念的混淆。另外,IFRS11在定義共同經營者的時候特別的強調參與方所享有的權利與所承擔的義務,但是我國的合營安排會計準則在定義中把它進行了淡化,為了保持這個準則的嚴謹性,應該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并且我國的合營安排的會計準則還應該借鑒一下IFRS11,增加其主體受到框架協議的約束時如何進行分類的內容方面的條款。
(四)及時出臺相關的應用指南和講解在對于一些不是普遍事項的說明這些方面,我國的合營安排的會計準則和IFRS11相比而言,經常僅僅是涉及到發生的一般情況,涵蓋的內容方面不夠十分全面,對于一些特殊事項的解釋說明也是不夠到位,例如在對于合營安排的認定和分類這一方面。由于我國是第一次頒布關于合營安排的會計準則,可以在今后出臺的應用指南方面或者講解中進行進一步的說明,添加一些更加詳細和直白的解釋與說明;對于IFRS11把單獨的財務報表的會計處理進行單獨的列示加以說明的情況,我國的會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應該保持和國際會計準則的不斷趨同,在修訂過程中添加一些單獨的財務報告的內容,不斷學習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嚴謹性和周全性這些方面的優點。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是一個比較新的準則,我在本文中將其與國際上的IFRS11進行了比較與分析,發現其與國際通行的準則的共同之處與區別的地方,進而提出了相關的意見與建議。合營安排準則在我國還是剛剛起步階段,未來在實踐中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但是清楚了現實的差距和我國實施合營安排的國情,準則的發展道路肯定會一帆風順,質量會越來越高,并且會得到國內外的廣泛認同。
作者:鄭招益單位:江正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