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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態補償與相關概念的關系
1.生態補償機制與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的關系
生態補償機制和環境損害賠償機制都是環境資源的保護機制,是用經濟手段實現環境資源外部性的內部化,是解決環境資源修復保護資金不足的有效途徑。生態補償側重于對生態資源價值的補償,更加關懷享受良好生態環境的機會公平,更加重視生態價值的保護和生態效益的保護,更加關懷代際間生態環境的保有。任何影響了生態環境價值和效益的經濟行為,都要支付生態補償費。生態補償機制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是享用生態服務或減少其生態成本的受益者向額外承擔生態成本的主體支付補償金的制度。
2.區際生態補償與縱向生態補償、內部生態補償的關系
生態補償機制是以某一個特定空間范圍內的生態系統為補償對象。對于該空間內想用生態服務的主體支付生態補償費,為內部生態補償、自我補償。該空間范圍外的人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減損、享用生態價值,或減少其生態成本而受益時支付的生態補償金為外部生態補償,包括區際生態補償和縱向生態補償。區際生態補償是省與省之間,或經濟區域之間??v向生態補償機制是中央對地方或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補償。
(一)現實立法依據
1.國內的立法實踐
《生態補償條例》是2010年國務院的立法項目之一,至今尚未出臺。在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指導下,許多地方進行了生態補償制度試點。比如2007年制定的《江蘇省環境資源生態區域補償辦法》、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生態環境財力轉移支付實行辦法》、2008年出臺的《河南省河潁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等,這些《辦法》是對中國生態補償制度立法實踐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但是目前的試點針對河流流域、森林生態系統的環境污染補償,沒有涉及其他自然資源要素。
2.國外的立法依據
國外已經形成較完善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制度,在立法實踐上我國已經落后國外。比如美國建立礦區復墾許可證制度、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英國制定損失賠償制度、土地復墾金制度;加拿大建立礦山關閉及復墾制度、復墾基金等來保護礦區生態。但是國外的礦區生態補償制度構建是基于“礦產資源開發主體是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最大直接受益方”的理論,[5]其礦區生態補償僅僅在礦產開采階段,未建立礦產品消費受益方的生態補償制度。
(二)受益者付費原理
受益者付費(BPP)即“誰受益,誰付費;誰受損,誰獲賠”。生態服務/生態產品的直接消費者,或生態效益的間接損耗者有義務對該生態資源支付成本。這是生態正義價值的具體體現。礦產資源是支持經濟建設的能量,是“工業的食糧、血液”。礦產資源大省為了支援經濟發展,大量開采、輸出礦產資源,造成礦區生態系統破壞,使生態系統弱化、生態價值降低、生態利益減少。礦產資源大省喪失良好生態環境享用的機會。為了保證國家礦產及能源安全,國家宏觀調控礦產開發,礦產資源大省無權拒絕開采礦產資源,其喪失選擇機會。而礦產品消耗大省、礦產資源小省以低生態成本或零生態成本,大量輸入、消耗礦產資源,創造了巨大的社會經濟財富,保持經濟增長速度。
(三)外部性原理
經濟學家將個體行為不僅對其本身而且對周圍的人或環境都會造成影響的現象稱為外部性,即單個消費者或生產者的經濟行為對社會上其他人的福利產生的影響。[6]為了使經濟行為的外部性內部化,減小社會不公平程度,基于科斯定理,明晰礦區生態價值的產權性,確定利益各方生態維護成本的承擔比例,用礦區生態補償機制這一經濟方式實現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環境外部性的內部化。
(四)自然資本原理
依據自然資本理論,自然資本是自然生態系統給予人類或者可為人類利用的自然物質和能量以及提供的生態服務的總稱。自然資本存量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保持基本恒定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礦產資源是具有稀缺性、價值性、效用性的,則以礦產作為組成要素的礦區生態系統也是具有價值屬性、稀缺屬性的。目前的市場等價交換,僅僅是針對礦產資源的稀缺性、效益價值,而不包括生態價值。在保護礦產資源時,不能僅僅保護礦產本身,還要有保護礦產依附的礦區生態所具有的生態資源的理念。
三、區際礦區生態補償制度的內容
(一)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主體
1.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義務主體
生態補償義務主體是指支付生態補償費用的主體。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是礦產品消耗大省、礦產資源小省的政府。為了支持經濟大省的發展,礦產品輸出大省使其失去了享用良好生態環境的機會,由礦產品消耗大省支付生態補償金是合理公平的。
2.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權利主體
生態補償的權利主體是指能利用、接收生態補償金的主體。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權利主體是對礦區生態補償金享有利用、接收權利的主體,包括因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而失去良好生態資源機會的主體,負責修復、重建礦區生態系統工作主體,為礦區生態系統修復、重建提供科研技術的主體。
(二)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范圍
區際礦區生態補償范圍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指生態補償金的組成,這與生態補償權利主體的利益訴求和他失去的機會成本相聯系。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基于礦產資源開發而導致生態惡化,當地居民的直接經濟損失、失去享用良好生態環境機會的成本、失去的發展機會的補償。2.礦區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重建工作及相關設施的支出。3.礦區生態系統保護的科研經費支出。4.礦區生態環境代際外的補償金。區際礦區生態補償范圍另一方面指區際礦區生態補償范圍指礦區區域界定。礦產開發所造成的生態破壞,如果這種破壞和污染還沒有形成區域性的,則不宜納入《生態補償條例》中。因此,必須明確因礦產開發活動而致害礦區區域和受害生態區域界定標準和方法,還要明確礦區生態建設區域和生態受益區域界定標準和方法。
(三)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標準
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標準決定了生態補償費的具體分擔方式,決定了不同礦產品輸入消耗大省補償多少的問題。生態補償標準不同于生態賠償,可以是等價的,也可以是不等價的。已有的生態補償標準包括兩類:一是對生態服務功能進行價值評估;二是對生態服務功能提供者的機會成本損失進行核算。礦區生態補償制度是實現經濟的礦產資源節約型發展的手段,而不能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所以礦區生態補償在制度探索初期宜采用不等價補償,來保證制度的運行,但是補償標準不能太低。
(四)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方式
礦區生態補償方式就是指生態補償責任的具體承擔類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貨幣補償,即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用生態補償金、橫向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建立礦區生態修復、重建基金,或生態補償義務主體為礦區修復、重建項目提供免息貸款。2.技術補償,即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向權利主體免費提供礦產資源高效率、低生態破壞的技術,免費提供生態養護技術,并向礦區所在地輸送高技術人員。3.項目補償,及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承擔礦區所在地生態修復、重建項目工程。
(五)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監督
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機制的監督是指由國家公權力機關或者社會公益組織監督生態補償金是否落實到位,礦區生態補償金是否用于礦區生態修復、重建工作,并負責對礦區生態修復、重建工作進行成效評估,將評估結果公布給社會公眾。對于不支付礦區生態補償金的礦產資源消耗大省,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對其進行經濟懲罰。這種監督是由自下而上的意識營造和自上而下的管理引導的。只有存在一個完善的監督機制,才能保證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機制發揮其生態保護和礦產資源保護的功能。(本文作者:黃君蕊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