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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特點
(一)碳排放核算、報告與核查(MRV)體系因地制宜,注重激勵性和可操作性廣東省采用通則加行業細則的形式制定并了碳排放報告與核查指南。通則規定了基本框架和通用內容,行業細則(包括火力發電、鋼鐵、石化、水泥四個行業細則)則是根據行業差異有針對性地加以編制。廣東省的MRV有三大特點:一是分層級報送。通過綜合考慮企業類型、行業特點、企業所處時期(歷史碳盤查時期、碳排放核查時期)設定不同企業報送層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合適的參數和報送層級。二是鼓勵先進。企業選擇準確性越高的層級,獲得的配額就越多,從而激勵企業改進計量與檢測水平,提高CO2排放數據的質量。三是可操作性強。MR報表與節能報表有很好的對應性,報表在設計時充分借鑒節能體系經驗,使企業易于接受。
(二)積極探索通過有償拍賣的方式發放配額在七個試點中,廣東省率先采用拍賣的方式發放配額。廣東省規定,控排單位和新建項目必須按規定購買足額有償配額,否則控排單位的免費配額不可流通且不可用于上繳,新建項目則不能通過審批。2013年度企業有償配額購買比例為3%,但電力企業的比例將逐步提高,從3%提高到2020年50%以上。新建項目有償購買比例為3%,但新建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通過一級市場競拍購買或者通過二級市場交易獲得配額。廣東省2013年度有償配額共計2800萬噸,其中通過前期拍賣發放配額約1200萬噸。截至2014年7月16日,廣東省已經進行了五次配額拍賣,累計發放配額1112萬噸,占前期拍賣配額的93%,有近200家控排企業完成了有償拍賣競拍。
二、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運行及履約情況
(一)運行情況2013年12月19日,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首日共完成7筆廣東省碳排放配額(GDEA)交易,交易總量12萬噸,最高成交價61元,最低60元,交易額722萬元,首日交易量在7個試點省市中位居第三位(低于湖北和重慶),交易額位居第二位(僅次于湖北)。總結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自開市7個多月以來的交易情況,其階段性特征明顯(圖3),具體情況如下。第一階段:開市至2014年3月,成交量共計12萬噸。盡管開盤首日交易量和交易額很高,但第二天交易量卻僅有100噸,隨后到2014年3月一直沒有新的交易。第二階段: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成交量僅為6080噸。此階段雖然有效交易日明顯增多,但除了3月11日交易量為5200多噸外,多數交易日的交易量在20噸以下。相比于其他試點,廣東省試點在第一、二階段交易不夠活躍。第三階段: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進入6月后,企業面臨履約壓力,市場交易逐漸活躍,并開始出現大額協議轉讓交易,日均交易量多次突破10萬噸配額,第三階段交易量高達106萬噸,占開市以來總交易量的近90%。分析導致第一、二階段交易不夠活躍的原因大致有四點:首先,企業對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如何過渡到全國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缺乏明確的政策預期,一些企業始終處于觀望態度。其次,必須通過有償競拍配額才能激活所有配額的政策客觀上限制了參與市場交易的企業數量。依此規定,截至2014年3月,只有98家企業參與了市場交易,不到所有控排企業(202家)和新建項目企業(40家)總數的一半。第三,有償拍賣活動擠壓了二級市場的交易空間,使企業面臨配額需求時更傾向于選擇一級市場。最后,市場參與者不夠廣泛,2014年3月之前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均無法參與交易,導致市場不夠活躍。
(二)履約情況廣東省原定履約截止日期為2014年6月20日,由于受企業碳排放核查等工作延期的影響,廣東省將履約截止日期推遲至7月15日。為保證企業能順利履約,廣東省采取多項措施,如加強與控排企業的溝通和交流,撮合配額有缺口的企業進行交易,延長交易時間以方便控排企業入市交易。截至7月15日,202家控排企業中有18家企業由于設備淘汰、企業關停等原因轉為報告企業,剩余的184家企業中僅有2家企業沒有完成履約,企業履約率達98.9%。
三、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體系層面不同政策之間缺乏協調。除了碳排放權交易,廣東省的地級市和企業還面臨節能量、碳強度的考核任務。碳排放權交易、節能量考核、碳強度考核三項政策同根同源、關系密切,但三者間缺乏協調,使地方政府和企業同時面對多種體系的考核,既加大了政策實施的難度,同時也加重了企業負擔。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缺少溝通協調。廣東省節能工作由經信委主管,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由發改委主管。此外,科技、建設、規劃、國土、質檢、審計、林業等部門也涉及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管理。一套體系涉及多個規制主體,容易造成“規制失效”,導致企業負擔加重,產生抵觸情緒。從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情況看,由于靜態權力結構配置不合理導致的體制性障礙普遍存在,尤其是信息收集、監管執法、技術標準、第三方核查管理等問題亟待解決。地方政策與國家政策存在一定矛盾。隨著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推進,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指導全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開展的政策和規則。例如,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4年1月下發通知,要求重點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制定的方法學上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但對于廣東省而言,首批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202家控排企業幾乎全都屬于重點企業,因此這些企業需要分別根據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MRV方法學和國家制定的方法學分別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這無疑增加了企業的負擔。
(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設計方面政策的法律效力弱。成熟的法律體系是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順利運行的前提和基礎。目前,廣東碳排放交易制度建設方面的相關文件多以地方性規章如“辦法”、“通知”的形式頒布實施,其立法層次不高,法律效力也相對較差,導致企業的參與度不高、違規成本低、碳排放權交易強制力度和執行力度弱。配額拍賣收入使用不合理。配額拍賣旨在樹立企業環境資源有償使用意識,但這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生產成本,增加了企業負擔。此外,拍賣收入應通過新能源補貼或節能改造補貼等形式返還企業,這可以在降低企業成本的同時還能起到推廣新能源和節能減排技術的作用。但是,目前廣東配額有償拍賣收入納入省財政統一管理,屬于收支兩條線。這種方式雖然有助于財務的統一管理,但卻難以專款專用,無法達到激勵企業的效果。拍賣市場和交易市場關系尚不明確。由于存在價格傳導,企業面對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時更傾向于從拍賣市場(一級市場)購買配額。同時,“企業剩余配額可以抵減來年有償配額購買量”的政策規定使企業在擁有剩余配額時更傾向于存儲而不是交易,從而降低了交易市場的活躍程度。部分企業對碳排放權交易政策抵觸情緒較大。主要原因是企業需要額外支出巨額費用來購買有償配額(部分電力、鋼鐵等排放大戶僅此項支出就高達數千萬),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生產負擔和成本。尤其對于一些發展不景氣的行業,投入巨資購買配額可能會導致企業陷入生產困境。另外,部分企業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認識不足,沒有制定用于碳排放權交易的預算,同時由于進行配額買賣需要履行復雜的內部審批手續,導致企業產生消極抵觸情緒。
四、政策建議
(一)協調節能、碳排放權交易兩大政策體系鑒于目前廣東省節能工作和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分別由經信委和發改委負責管理,加之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實際情況,建議政府盡快明確兩大政策體系的關系,整合梳理不同部門的職能,建立權力協調和信息收集共享等機制;嘗試整合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碳強度考核、節能量考核、大氣污染物交易等制度,建立綜合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二)加強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的立法工作法律制度是構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基礎和核心,是整個碳排放交易權體系設計的綱領性文件和總體指引。針對廣東省試點碳排放權交易政策文件法律效力低的現狀,建議從兩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制定國家層面的碳排放權交易法規。中短期內,建議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全國(試點)碳排放權交易綜合性工作方案》,并爭取報國務院批準實施,為各省制定地方性法規提供上位法律依據;中長期內,建議全國人大制定《碳排放權交易法》,作為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依據。二是制定省級層面的碳排放權交易法規。建議廣東在省人大層面頒布出臺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決議,同時整合現有相關政策文件,建立完善、協調、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法律體系。
(三)完善創新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針對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配額總量寬松、配額收入使用不合理、企業存在抵觸情緒等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首先,健全配額調節機制,注重發揮市場定價、成本轉移與交換的作用,解決碳排放總量約束與個量靈活調整的問題,明確配額調整時機、調整條件、調整方式、調整幅度等。其次,完善配額拍賣所得收入的使用機制,建立配額拍賣收入專項資金,將資金用于新能源補貼、節能技術開發、企業補貼或個人補助等,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第三,落實有效監管,提高企業的遵約意識,完善獎懲體系,加大獎懲力度。第四,保持和企業的良好溝通,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反饋制度,多渠道收集企業意見和建議,推動企業轉型升級,打造綠色GDP,同時做到不制約企業做大做強,確保經濟增速維持在一定水平。
(四)增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活躍性首先,碳配額的稀缺性是保證交易體系成功的關鍵,可以考慮完善配額發放的彈性設計,只有配額相對偏緊,供不應求,市場才能活躍;其次,通過加大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監管和宣傳,增強試點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信心。在市場交易準入制度的設計上,應保持寬松原則,鼓勵投資機構或個人積極介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作者:竇勇孫崢單位: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
第二篇
一、湖北碳交易體系建設特點
(一)覆蓋范圍集中,潛在碳市場巨大湖北省產業結構特征決定被納入交易系統的企業主要為工業能耗大戶。通過測算和比較設置不同門檻下納入的企業數量、覆蓋碳排放量比例和行業減排成本,確定2010年和2011年任一年綜合能耗在6萬噸標煤及以上的共138家工業企業納入碳排放權交易。覆蓋企業的總排放量約占到全省化石能源排放量的35%,其中101家企業來自電力(和熱力)、鋼鐵、水泥、化工四個行業,占到排放總量的95%以上。企業的高納入門檻為將來覆蓋范圍擴大納入更多企業留出空間,碳市場的配額總量規模和啟動后期體系調整空間使湖北省在未來擁有巨大的潛在碳市場。
(二)測量、報告和核查(MRV)制度完善,確保企業數據完整、真實和準確湖北省規定了納入企業應履行碳排放監測和報告義務,配合相關部門和第三方核查機構實施碳排放核查工作,明確提出了各項工作的流程和周期。湖北省相繼制定了MRV工作實施細則,包括《湖北省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量化和報告指南》(試行)及試點省市中最多的12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量化指南,《湖北省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指南》、《湖北省第三方核查機構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省碳排放監測計劃與排放報告模板等技術支撐文件。湖北省的測量、報告,制度建設更加系統完善,也為建設準確、公開、透明的碳排放數據庫提供基礎保障。
(三)獎懲制度分明,處罰力度顯著湖北省規定預留配額轉讓所得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調控、碳交易建設等的政府預留配額轉讓所得專項資金,優先支持碳減排企業申報國家、省節能項目和政策扶持申請;鼓勵金融機構為覆蓋企業搭建融資平臺,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目前,在國家層面應對氣候變化和碳交易體系的立法尚未出臺、法律約束力較差的情況下,對企業的處罰力度有諸多限制。因此,湖北省在經濟處罰的基礎之上輔之以其他懲罰措施,如在項目審批、補貼貸款、土地稅收等方面配套相應的懲罰,建立碳排放黑名單制度,將未履約企業納入信用記錄,將國有企業碳排放情況納入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并建立通報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對企業經濟、行政和配額扣發的處罰措施(見表2)。
二、湖北碳市場運行情況
湖北省為鼓勵企業交易持有配額,為現貨交易市場配額增加有效供給,規定企業履約時未經交易的多余配額將予以注銷,配額經企業交易過方可續存到下一期履約使用;在配額交易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引入投資機構,允許個人投資者進入二級市場。另外,政府預留配額的前期低價拍賣為碳價后期走高預留空間等制度都極大刺激了湖北碳市場的活躍度,試點啟動后得到了市場的積極回應。截至2014年6月27日,湖北二級市場配額成交總量為398.66萬噸,交易總額為9538.05萬元,成交均價為23.93元/噸。湖北碳市場啟動以來,前三個交易日碳價連續漲停,首日即成交51萬噸,交易額1071萬元,從開盤價21元/噸在前三個交易日攀升至26.59元/噸,創下試點地區首日交易規模新高。目前,交易方式主要以協議議價轉讓為主,受控排企業參與交易意愿逐漸加強、市場配額供給增多的影響,交易價格緩慢震蕩下跌并穩定在23元/噸左右(截止6月27日)。市場啟動至今,湖北二級市場日均完成配額交易6.8萬噸,保持了較好的流動性。在市場參與方方面,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已有30余家投資機構和600余名個人投資者登記注冊,履約企業也基本完成開戶工作。目前湖北省碳市場的交易以投資機構和個人為主導,除了個別電力企業較早參與交易外,多數控排企業仍持觀望態勢。湖北省在交易啟動前完成了首批200萬噸的公開競價轉讓,拍賣底價20元/噸,最終成交價20元/噸,總成交額4000萬元。競買方均來自投資機構,滿足了市場前期的投機需求。與廣東省不同的是湖北所拍賣配額來自政府預留配額,引入投資機構和個人參與競價,起到了試點初期碳價發現和活躍市場的作用。
三、湖北碳交易存在的問題與挑戰
(一)協調經濟發展與節能減排事關全局未來一段時期內,湖北省經濟發展將以固定資產投資拉動為特征,同時GDP總量將保持適度的增長趨勢。湖北省當前所處發展階段和社會需求決定了未來全省排放總量將有所增長,然而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完成國家下達的節能降耗任務指標“,十二五”期間全省減排工作必須持續加大力度,任務指標分解逐步分解到各地市及企業,因此,平衡保障經濟平穩增長與節能減排的關系是政府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配額分配的公平性與合理性有待加強湖北省基于歷史法的配額發放方式,容易造成“鞭打快牛”的不利影響,對那些生產工藝先進、生產效率高、歷史排放量小的企業發放了相對少的配額,造成了配額分配不公,打擊了企業減排的積極性,未起到鼓勵企業減排降耗的作用。湖北省在核查企業歷史碳排放中發現部分企業的能源消耗、產量、產值等關鍵的歷史數據無法獲得,不同企業、行業之間的差異較大,數據質量和統計口徑參差不齊,加上企業產能釋放不完全等原因導致企業基準排放的選取標準也略有不同(絕大多數以2009—2011的平均CO2排放量為準,個別企業以2012年為準),這些因素對配額分配造成了很大的難度,造成企業意見較大。因此,下一階段的體系優化仍要以研究配額發放的公平性及科學合理性為重點。
(三)碳排放交易上位法缺失,政策與市場尋求平衡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國家層面的應對氣候變化法和碳交易體系方面的法律法規,湖北省開展工作的法律基礎是以政府令形式頒布的管理辦法。地方行政法規的罰責權有限,對企業的經濟處罰依照行政處罰標準,無法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更重要的是,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似乎也未明確,例如,在學術界是將其定義為公共資源使用權還是私有產權或用益物權尚存爭議,國際其他地區碳交易市場的經驗也各不相同。因此,排放權歸屬的不確定性易導致一些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反復爭論,例如,政府采取有償拍賣或是回購配額方式的做法對履約企業的市場預期截然不同。湖北省規定企業超出年度排放配額20%或20萬噸的,免費發放政府新增預留配額,排放配額20%或20萬噸或被認為是企業購買用于履約配額的上限,可看作企業最大的違約成本,也是政策影響市場的行為。
(四)中央企業參與地方碳交易試點的矛盾湖北省碳交易試點納入的企業中,不少排放大戶是中央企業或其子公司。由于央企的特殊性,在全國碳交易市場啟動前中央企業參與試點省市的碳市場帶來一系列問題,包括碳排放配額的屬地原則與央企的垂直管理造成的結構矛盾,央企巨大的配額規模與地方市場有限的容量之間的市場矛盾,地方對履約主體的界定與央企履約成本形成的管理矛盾。
四、政策建議
(一)提高企業和公眾接納碳交易的意識,平衡地區經濟發展與節能減排的關系納入企業大多來自工業較發達、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武漢、宜昌、襄陽和黃石等地區,公眾和企業對碳排放權交易接受程度普遍較高。然而,一些所處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納入企業是當地就業和納稅有重要貢獻的支柱型企業,一旦被納入碳交易體系后可能增加了額外成本,對當地經濟勢必造成影響,推行碳交易的行政成本將加大。此外,各地對碳市場觀念的理解程度存在差異,下一步需繼續培訓企業和機構、協調各地方政府關系,逐步提高社會對市場化手段促進節能減排的認識。
(二)逐步完善基礎排放數據庫,優化碳交易制度設計湖北省應在現有制度基礎上不斷完善監測報告制度,特別是要持續提高企業排放數據的可得性、準確性和一致性,將現有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送系統應與國家系統對接、統一標準。同時,鼓勵企業配置監測設備、積累長期排放數據,完善CO2排放計算方法的適用性和排放因子的準確性等。湖北省碳排放制度體系設計應不斷完善,未來碳交易制度仍有優化空間。例如,應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機制,合理管控企業新增排放,逐步引導低碳化產業結構轉型;待基礎數據完善、市場成熟后,應考慮采用更先進的全行業標桿法取代現有的歷史法分配企業初始配額;總結碳價機制經驗,探索除碳排放配額現貨外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模式等。
(三)研究省市間的跨區合作與交易可行性,為國家碳市場建設提出新思路湖北已開展碳排放交易的省級聯動機制的研究,以湖北為中心,輻射周邊省份的區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場也已啟動探索,此舉將為形成區域性碳交易市場并最終連接為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積累經驗。在國家層面,在碳交易制度建設時應盡快出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碳交易體系方面的法律法規,對碳交易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給予界定;要明確體系建設中各部門的職能,與國資委、證監會等部門共同推進國家碳交易體系的建設,協調解決如央企參與碳交易市場和配額期貨交易時出現的問題等。
作者:田巍單位: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