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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審計局:
根據《***》要求,我單位高度重視,積極開展自查工作,現將相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情況
(一)加強學習宣傳。主要負責人主管我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對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問題整改和內審人員隊伍建設等工作高度重視。積極組建法制辦內部審計人員,將內部審計工作經費列入預算予以保障。通過辦公會、學習會,加強財務人員對《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學習宣傳,掌握其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認真貫徹落實各項要求,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的基礎性、源頭性、預防性作用。
(二)開展財務審計。今年上半年,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我單位今年的單位預算執行和決算,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制度、國家財經法規和部門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相關的經濟活動及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審計。在預算編制方面、經費支出方面、資產、負債核算方面、財務日常核算和費用報銷及內控執行方面查找問題6條。
(三)按計劃實施審計項目。年初,制定內部審計項目計劃為區政*工作項目。該項目工作經費*萬元,**同。每所每年**服務費用為*萬元,合計*萬元,已按合同要求付款。今年以來,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次,服務費用為*萬元。余*萬元用于*日常辦公經費。
二、存在問題及下一步整改計劃
在內部審計自查中,在財務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如預算編制有待加強,項目經費支出缺少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核算、報銷及支付審核有待完善。下一步,我辦將著力抓好審計整改。
(一)加強預算的編制工作。繼續細化預算內容,更進一步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強化預算約束,同時對年初的預算資料要存檔保管,以便年末決算和了解預算的執行情況,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
(二)嚴格費用報銷審核。嚴格費用的支付審核,明確報賬流程和審批權限,杜絕超范圍的費用報銷和不規范、不合理的費用單據入賬。制定科學、合理、精細的“三公”經費預算,實行三公經費支出的計劃管理。
一、對高校內部審計要有正確的定位
(一)高校內部審計是內部審計
高校內部審計在審計目標、依據、方法、手段、甚至審計職責和審計獨立性、權威性等方面有別于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等外部審計。盡管三者本質都是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評價,但外部審計的目的側重于營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和市場環境,而內部審計監督和評價的目的更側重于促進單位內部管理和提高單位內部經濟效益,高校內部審計的目的正是為了加強高校內部的經濟管理。
(二)高校內部審計有別于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的內部審計
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主要是對下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在業務上起領導、指導和監督作用,它兼有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作用的性質。企業單位的內部審計主要是為企業決策層和管理層服務,目的是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深受企業管理層重視。高校內部審計由于高校的任務、經費性質、經濟活動效益性的內涵不同有別于企業內部審計。高校內部審計是高校內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學院財務收支及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保證資金及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高校的任務是培養人才,它的經費來源除向學生收取適當費用外主要靠財政撥款(貸款最終靠這兩項收入償還),它注重經濟效益但更重視社會效益,它考核經濟效益主要從經濟性、效果性出發而對效率性考慮不夠(對產出難以定量考核)。由于以上差別,高校內部審計的動力、受領導重視的程度顯然不及企業。對高校內部審計的轉型更沒有提高到應有高度。
(三)高校內審部門的職責不能混同于內部管理部門
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是對高校內部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評價的部門,它不是經濟活動的管理部門。高校內部的財務、后勤、校產、基建、產業等管理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分工對有關經濟活動進行決策、管理和控制。高校內審部門對高校的經濟活動應該參與、介入、監督和評價,但決不應進行決策甚至參與管理,否則審計部門就會“錯位”和“越位”,審計的獨立性則難以保證,評價難以客觀公正。
(四)高校內部審計要同其他監督形式相配合。
高校內部審計是一種對高校內部經濟活動的監督和評價,它與財務部門的內部監督和監察部門的行政監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財務監督是財務管理的日常工作,是財務部門的一項管理活動。監察部門的監督主要對程序進行監督,著眼于“人”的監督。審計監督是對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是對“事”的監督。三者不應混淆,否則會出現多頭監督現象,但三者應注意協調和配合,并注意審計、財務、監察成果的互相利用。
二、做好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學校經濟活動的有序運行
(一)內審工作高校領導要高度重視
要想做好高校內審工作并使高校內審在學校經濟活動中發揮應有作用,離開學校領導的重視絕對不行。校領導重視內審工作不只是停留在口頭上,也不僅是表現在內審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配備、經費的安排這些形式上,最重要的應體現在對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和審計報告的運用方面。試想,如果學校重要的經濟活動不要審計部門參加,審計合理建議得不到采納,審計報告被束之高閣,審計的權威性怎么體現出!別說“同級審”,就是“上審下”也只能流于形式。
(二)內審觀念要有新轉變
高校內審工作是對高校內部經濟活動的監督和評價,其目的是保證高校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要想達到內審的目的僅靠傳統的賬項基礎審計、事后審計、財務審計的做法已滿足不了經濟發展的需要,必須更新審計觀念。具體地說要從賬項基礎審計到賬項基礎審計、內控審計并重并向風險審計滲透;從事后審計向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審計發展;從財務審計向管理審計或效益審計轉變。
(三)在全面審計基礎上突出審計工作重點
高校內審工作正如前所述,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在做好這些審計工作的同時,內審部門要根據學校領導的要求,結合學院的中心工作,突出審計工作重點。內審部門對那些涉及面廣,資金使用所占比例大,審計可產生明顯效益的項目要投入較多的人力和精力。高校在不同時間有不同的中心任務,高校干部“換屆”的時候,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就可確定為內審工作重點,學院在建設新校區的時候,對新校區建設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就顯得尤為必要。
(四)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公正”是對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公正”對內審工作特別是高校內審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審計是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評價,在對事的審計評價過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人,涉及到對人的評價,這就要求高校內審部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抱著學校對同志負責的態度,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做出公正的切合實際的評價,這樣既可回避審計風險,又能向學校領導反映真實情況。
(五)做好高校內審基礎工作,防范審計風險
審計是有風險的,高校內審人員生活在高校這個圈子里,審計接觸的是校內同事甚至朋友,更要注意回避風險。要想回避審計風險必須做好內審基礎工作。包括審計程序要合法,審計證據要充分、正確,審計底稿要清晰明了,審計手續要完備,審計方法要得當,審計結論要正確等。
(六)從審計專業角度出發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審計人員大多是財務或工程造價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具備一定的財務、審計、工程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又不直接從事會計核算、企業經營和工程管理工作,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高校內審部門在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內控制度建設、防范經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對內對外投資、簽訂經濟合同等方面都可通過審計報告等形式向校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計劃,今年3月以來,全省人大上下聯動,深化對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的監督。省人大常委會對此十分重視,召開視頻會議進行專題部署,常委會各位副主任分別帶隊到各市進行專項檢查,推動了司法監督的深入開展。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真擬定工作方案,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地公檢法司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情況介紹,征求人大代表、律師和基層群眾的意見,了解社區矯正、刑滿釋放人員的反映,實地察看執法辦案場所,及時將調研情況以口頭和書面形式逐個向公檢法司機關作了反饋。各市、縣(市、區)人大根據統一部署,扎實開展了各具特點的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全省公檢法司機關周密部署,落實措施,自查自糾,務實推進,積極配合人大監督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今年深化司法監督工作的主要特點
(一)把握了指導思想的一貫性。本屆以來,省人大對公檢法司機關陸續開展了修改后的刑訴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規范執法公正司法情況的監督。今年,根據省委、省人大主要領導的要求,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深化監督。在連續三年的專項監督中,每年確定一個主題,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全面促進我省的司(執)法工作更加規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監督指導思想的一貫性,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檢法司機關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動的協同性。全省人大系統和公檢法司機關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協調聯動,配合默契。省人大內司委深入多地開展調研,先后召開三次全省人大內司工作座談會進行專題研究,并通過實地檢查、工作簡報等形式,指導各地把握節奏,協同推進。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廳、司法廳分別運用案件評查、專項督察、執法考評等方式,指導各地開展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與此同時,各市、縣(市、區)制定方案,深入推進,在貫徹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多措并舉。杭州市將深化司法監督與反貪反瀆、經濟犯罪偵查等專項監督工作相結合;寧波、舟山市與法官、檢察官履職評議工作相結合;溫州市突出立案和執行兩個重點問題、金華市突出主要業務部門和基層庭隊所兩個重點對象開展監督;湖州市專門組織了關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線視察活動;嘉興、衢州市深入市縣司(執)法基層單位逐個聽取意見;紹興、麗水市列出問題清單進行“健康體檢”;臺州市早謀劃早部署,嚴格督促自查自糾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顯現。
(三)把握了深化監督的創新性。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各級人大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指出問題、督促整改問題為重點,深入推進司法監督工作。情況反饋后,公檢法司機關普遍認為,指出的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實在,對推進公檢法司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表示認真整改。二是改進調研方式。既有面對面聽取公檢法司機關的匯報,又有背靠背征求紀委、政法委、等部門的意見;既直接聽取律師、基層干部群眾、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又深入實地了解監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看守所羈押人員的反映,獲取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增加了調研的實效性。三是把握關鍵環節。在調研的基礎上,內司委分別上門召開座談會,向公檢法司機關主要領導當面反饋調研情況,對成績充分肯定,對問題直接指出,意見建議實實在在。公檢法司機關向常委會的專項報告,不講常規工作,而是就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隨后進行滿意度測評,目的在于進一步促進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參與的廣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中,注重發揮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建議,積極邀請代表參與調研活動。省人大內司委在代表履職平臺上向省人大代表發函征求意見,并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調研活動,都邀請當地三級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廣大代表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也給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參與了省人大內司委在當地組織的調研活動。
(五)把握了問題整改的實效性。省人大內司委向省公檢法司機關反饋意見后,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即認真研究,有的當場作出分工,有的專門召開黨委會和全省電視電話會,研究整改舉措,分解落實任務。反饋至今不到2個月,整改工作初見成效,對一些能夠整改的問題立即進行了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也落實了責任,列出了計劃。深化司法監督工作開展以來,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出臺了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七條規定;省法院開展了千名律師民主測評活動,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依法保障律師執業的措施意見》;省檢察院圍繞涉案款物清理、律師會見制度落實等重點問題,對11個市檢察院和20個縣級檢察院進行了專項督察;省公安廳修訂完善了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省司法廳會同公檢法出臺了《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二、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基本情況
(一)主要成效
調研中,各方對近年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
1.隊伍素質有提升。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加強對司(執)法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教育引導,不斷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通過“三嚴三實”等主題教育活動,引導司(執)法工作人員強化紀律意識,積極踐行司(執)法為民宗旨。加強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執)法工作人員嚴守鐵規禁令,切實改進作風,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制度建設有深化。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制度建設,努力把司(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規范司(執)法行為。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法院系統探索建立科學量化的案件質量監管機制,針對辦案涉及的各個環節,自動生成辦案數據 “體檢表”,運用大數據分析辦案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積極推廣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轉變司法工作人員辦案方式,規范辦案行為。公安機關圍繞“又好又多”執法辦案體系,以執法規范化工作為抓手,規范執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出善有關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罪犯獎懲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指導執法實踐。
3.司(執)法公開有推進。省法院高度重視“陽光司法”,連續幾年請第三方機構對全省各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在中國社科院2015年中國司法透明指數評估中,浙江省高院、寧波市中院、寧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國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檢察機關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檢察”機制,推進互聯網上案件流程信息公開、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等機制,邀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動檢務公開。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行警務公開、獄務公開,開發執法辦案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群眾及時了解執法辦案信息。
4.司(執)法保障有加強。公檢法司機關通過加強硬件設施和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強化司(執)法保障,規范司(執)法行為。法院系統扎實推進“浙江法院互聯網+審判”改革項目,“點對點”網上查控財產執行機制、網上司法拍賣機制、數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項措施,已經運行。檢察機關加強辦案工作區建設,完善同步錄音錄像設施,用技術手段規范自偵工作。公安機關大力推進辦案功能區建設,不斷規范辦案區的設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機關全面深化智能化現代文明監獄建設,對監管區域、執法崗位的視頻監控實現了全覆蓋,同時積極推進縣級社區矯正指揮中心和執法大隊建設,不斷完善監管教育幫扶體系。
(二)主要問題
調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省人大內司委針對公檢法司的具體情況,分別作了梳理,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已當面作了反饋。歸納來看,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司(執)法理念有待進一步端正。一些基層司(執)法工作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重辦案輕規范、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的問題,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司(執)法理念還需要進一步轉變。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為民服務意識還不夠強,工作不夠細致,作風不夠深入,律己不夠嚴格,影響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認識與認同。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執法不夠嚴格,程序不夠規范,簡單就案辦案,辦案社會效果不佳。
2.嚴格、規范司(執)法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有的公安辦案人員調查取證不夠細致,證據收集保存不夠全面規范,有的基層公安機關辦案工作區使用不夠規范,有的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還不夠到位。公安協輔警人員數量眾多,素質參差不齊,問題反映較多,影響了公安整體形象。看守所對入所羈押人員以健康為由拒絕收押的情況依然存在,有關方面對此反映強烈。二是有的基層檢察人員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沒有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時間,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執行還不夠嚴格,職務犯罪案件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反映也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記標準的執行不夠統一,立案難現象依舊存在。民事執行工作意見反映比較集中,法院的案件執結率與群眾的實際感受相差較大。四是有的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理念還有待進一步轉變,社區矯正工作措施手段還較為單一。此外,基層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較多,有的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忽視執法過程的規范,影響執法質量。
3.廉潔司(執)法的標準有待進一步提高。公檢法司機關經過多年努力,采取多種措施強化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調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檢法司機關隊伍龐大,管理難度大,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廉政風險也不容忽視,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身份意識欠缺,與當事人交往過密,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情況依然存在,有一定數量的司(執)法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和行政處分。據省檢察院提供的數據,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處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163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62人,瀆職侵權犯罪101人。公檢法司機關內部也各自立案查處了一定數量的違法違紀案件,涉及、失職瀆職、違反工作紀律、違公德等幾個方面。
三、進一步推進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規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實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法治的隊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繼續深入學習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繼續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識。二是提升司(執)法能力。要繼續加強法律和業務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轉變執法理念,提高辦案能力,要切實加強對下指導,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提高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加強人才梯次配備,促進隊伍良性發展。三是提升職業道德。要加強教育引導,樹立法律信仰,增強職業榮譽感。要從嚴管理隊伍,牢固樹立底線和紅線思維,嚴格防止與當事人、律師的非正常接觸,嚴格約束業外活動,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要認真剖析違法違紀案例,舉一反三,用身邊人身邊事教育隊伍。
(二)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通過多年的努力,公檢法司機關各項工作的制度日趨完善,關鍵還是要狠抓落實。一是加強制度學習,要通過學習讓每個人對各項制度了然于胸、內化于心。二是規范制度落實,要切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項要盡量統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執行異化。三是強化落實責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制,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以切實強化制度執行力。四是強化監督推動,要通過內外部監督機制,切實推進制度落實。
(三)進一步深化監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推動體制機制完善,提高工作實效。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內外部人員干預執法辦案登記報告等制度,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一是要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上對下的監督管理,落實后置環節對前置環節的監督制約,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要認真研究考核評估工作,科學設定考核內容,消除消極因素,發揮積極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檢法司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刑訴法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間科學的配合和制約機制。三是要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敢于監督更要善于監督。四是要健全制度、暢通渠道,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四)進一步完善工作保障。要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執業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深化信息化建設,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切實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和水平。積極穩妥推行員額制改革,切實防止骨干人才流失,穩定隊伍,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關心關愛隊伍,提高待遇,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切實增強隊伍凝聚力,做到事業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進一步加大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的正面宣傳,讓公眾了解、理解、支持公檢法司機關工作。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大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為公檢法司機關的工作營造良好的外部司(執)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