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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審計署披露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結果報告顯示,保障性安居工程在資金管理、項目建設、資源分配、政策執行等方面尚存在不少問題。本文以發現問題、分析原因、解決問題為思路,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發現問題進行剖析,提出科學化的改進措施。
[關鍵詞]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地方政府
隨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任務的層層落實,脫貧攻堅、精準扶貧工作步入決勝階段,作為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兜底措施之一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為各地區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摘帽的重點建設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工作也全面鋪開并穩步實施。從審計署披露的2015年和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報告中發現,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依然存在諸多問題。在國家大力支持農村脫貧、助力農民致富的進程中,依舊有拖后腿、越紅線、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不僅影響了國家的整體發展進程,也激起群眾的強烈不滿。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的戰略意義
(一)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迫切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是由政府主持建造、分配、管理的用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特殊住房,是了解政府機構運行、評估政府管理績效、發揮政府服務職能的有力表現,政府在綜合調研群眾實際居住狀況、提高群眾基本居住條件、增強群眾幸福滿意度上全力協調、平衡,縮小整體貧富差距,讓群眾有所居、有所穩,才能實現社會整體穩定。在此過程中,政府應積極深化機構職能改革,簡政放權,簡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審批流程和步驟,提高工程管理績效和水平,充分發揮審計對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監管、督促作用,讓群眾在公平、公正的機制中充分受益。
(二)加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助力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中低收入人群仍是重點關注群體,其生活質量的高低與能否真正建成小康社會息息相關。在深度貧困地區進行異地搬遷安置、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保障性住房是目前各省市主推的扶助方案。近年來,全國3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都是史無前例的。因此,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能更好地對投入的資源進行監管,充分發揮資源效益,助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三)彰顯政府公信力的有效途徑什么樣的人員屬于中低收入群體,不同區域執行標準如何界定,怎么分配指標,分配結果是否合理、公平、公開,群眾實際困難是否得到真正解決等,都是反映政府執政能力和公信力高低的客觀因素。群眾真正得到實惠,就會更加支持政府工作,也會提高整個地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單位和建設部門應積極主動地接受審計監督,及時披露審計結果,接受群眾舉報和意見反饋,為群眾進一步了解安居工程進展、理解政府管理理念提供新的途徑,拉近群眾與政府之間的距離。
(四)促進扶貧工程提質增效的有力舉措審計的目的不僅在于發現問題,更在于整改、防控和震懾。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規模大、涉及范圍廣、影響深遠,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能有效發現工程建設、資金管理、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及時糾正錯誤行為,彌補過錯損失,確保違法違紀行為全部、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肅清不正之風,提高工程質量和效益。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發現的問題
(一)資金管理方面從審計署2015年、2016年審計結果公告中可以發現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方面的諸多問題:1.虛假資料、重復申報套取專項資金補貼。2015年,187戶補償對象通過編造虛假產權資料等方式騙取征地拆遷補償9617.88萬元,102個單位以多報改造戶數、重復申報、編造農戶花名冊等手段套取城鎮安居工程財政資金2.72億元、農村危房改造財政資金1.83億元;2016年,各省市通過提供虛假資料、重復申報等方式套取或侵占的安居工程資金高達4.21億元。2.任意更改資金用途,出借第三方、挪作他用、變相支付等現象頻現。2015年,142個單位挪用安居工程財政資金4.86億元(含農村危房改造1847.64萬元)、銀行貸款和企業債券融資13.22億元,用于彌補工作經費、修建公園場館、房地產開發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支出;2016年,10.31億元安居工程資金(含農村危房改造資金466.58萬元)被違規用于商品房開發、彌補辦公經費和出借等支出。3.增值收益管理不合規。2015年有34個設區城市未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上繳財政,統籌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有124.95億元結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得到充分使用;2016年有13.67億元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未按規定上繳財政或統籌用于安居工程建設。4.資金浪費嚴重。2015年,14個城鎮安居工程項目因規劃失誤、管理不善等造成損失浪費或額外支出1.04億元,726個市縣478.6億元專項資金結存累計超過1年;2016年,因安居工程資金籌集撥付與建設進度不匹配,有532.3億元專項資金(含農村危房改造資金6.46億元)超過1年未及時安排使用。
(二)工程建設方面工程建設問題是安居工程的根本性問題,工程質量關系群眾的切身安全,容不得半點馬虎,工程建設審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的核心環節。2015年、2016年審計署審計結果報告披露的問題主要有:1.監督不嚴。2015年,809個項目、約2309.27公頃土地存在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違規以“毛地”供應、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調整容積率等問題,1272個項目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未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標程序;2016年有744個項目未嚴格執行設計、施工等招投標規定,333個項目未嚴格執行監理。2.質量不達標。2015年,2663個項目未履行工程規劃許可、環境安全性評價等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或未采取必要的質量控制措施、未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存在嚴重的屋頂滲漏、墻面開裂等質量缺陷問題。3.拖欠工程款。2015年,75個項目建設和管理單位拖欠承建單位工程款22.03億元。4.閑置率高。2016年有12.87萬套基本建成的住房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擱置1年以上無法交付使用。
(三)資源分配方面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的科學性、公平性、及時性、合理性直接關系到工程實施的效率和效果,如何保障資源分配合法合規、真實有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門統籌謀劃、協調組織的重點工作。審計署2015年、2016年審計結果公告顯示,存在如下資源分配使用、管理問題:1.分配機制、退出機制不健全。2015年有4.85萬戶非貧困或已享受補助家庭獲得農村危房改造補助4.24億元,5.89萬戶家庭隱瞞收入、住房等違規通過審核或應退出未退出,有4.85萬戶違規享受城鎮住房保障貨幣補貼6046.25萬元、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售)3.77萬套;2016年有2.96萬戶不符合條件家庭違規享受城鎮住房保障貨幣補貼2244.53萬元、保障性住房1.57萬套,有2.53萬戶不符合條件家庭違規享受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39億元,有3.36萬戶不再符合條件的家庭未及時退出,違規享受住房2.63萬套、補貼1197.44萬元。2.資源截留、轉置、浪費。2015年有6544套保障性住房被違規銷售或用于單位辦公、對外出租經營等項目;2016年有5949套住房被違規轉借、出租、銷售或用于辦公經營,有27.24萬套住房因位置偏遠、戶型設計不合理等,已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但空置超過1年。
(四)政策執行方面2018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2017年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予以督查激勵的通報》,對貫徹落實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顯的區域給予肯定和支持,印發了24項獎勵支持措施予以督查激勵,彰顯了國家對各地區貫徹落實重大政策措施執行結果的重視。2015年、2016年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顯示,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措施執行中,仍有推諉扯皮、執行不到位的現象:1.未落實執行。2015年有348個棚戶區改造項目存在貨幣化安置數據不實、未按計劃實施、虛報抵頂任務完成量等問題,涉及住房22.94萬套;2016年有288個項目存在未按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未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等問題,有30個市縣未將購買棚改服務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2.執行不到位。2015年有335個與項目直接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滯后,造成19萬套住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2016年有411個項目被違規征收或少征收稅費6.87億元。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問題的根源性分析
(一)地方政府重視程度不足隨著扶貧工程的穩步實施,距離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這一目標越來越近,在此過程中,政府承擔了主要角色。有的地方政府扶貧意識不強、決心不足、計劃空白,未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扶貧工作議程,責任心、使命感缺失;有的地方政府搞形式主義、紙上談兵,不能深入貧困地區開展實際調研,使得扶貧工作浮在面上、留在紙上、停在口上,行動力嚴重滯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也嚴重脫離現實,與群眾實際困難嚴重背離;有的地方政府掩耳盜鈴、主次不分,盲目追求政績和數字變化,忽視工程質量和群眾訴求,不僅解決不了群眾的居住問題,還占用、揮霍寶貴的扶貧資源,給政府形象蒙上陰影。
(二)相關政策傳達落實不到位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提出具體要求,而文件執行效果不佳。原因主要是部分地區未及時就文件內容進行系統學習、培訓,也未將文件要求與實際工作結合起來,缺乏理論指導、盲目施工,偏離了國家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規劃。各地區受條件、視野、技術水平、理論知識的限制,既沒有完整、有效地貫徹執行上級文件,又缺乏科學、合理的項目計劃,導致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漏洞百出、品質低劣。
(三)信息甄別技術相對落后城鄉居民檔案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居民個人檔案、家庭檔案信息收集、建立、維護等信息管理技術方法落后,家庭收入、個人收入尚未實現一鍵式獲取,往往要匯集多個部門的信息,經過復雜的信息匹配、篩選和計算才能獲得,歸集過程長、計算復雜且容易出錯,業務量大、審核人員供給不足,導致資格審查、數據認證、審批上報過程中難免出現調查不當、多報漏報的現象,使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分配有失公平。加上我國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誠信系統,個人誠信檔案獲取還有一定困難,虛假信息無法甄別,謊報、瞞報現象比比皆是。
(四)缺乏內部績效評價體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缺乏系統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無法自發評估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際效果,不能及時發現既有問題,也不利于工程目標的實現。內部績效評價體系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內部約束和控制,督促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制度規章,強化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同時也能形成良好的激勵環境,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實現自我價值。
(五)監督懲處力度不夠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效率、效益、效果的檢查,以審計監督為主,缺乏其他相應措施或辦法的管理、牽制。由于審計資源有限,審計監督不到的地方,容易滋生腐敗,出現投機取巧、渾水摸魚等現象。審計整改督促力度有限,反饋周期較長,處罰力度不足,且損失一旦造成就無法彌補,必然損害群眾利益和國家利益。因此,單純依靠審計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監督,顯得捉襟見肘。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的改進策略
(一)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政府作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管理單位,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多措并舉保障工程安全施工、住房按需分配、群眾安心居住。首先,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制定詳細、科學的工程建設計劃,履行合法審批程序,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多方籌集建設資金,確保項目順利開工;其次,地方政府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本地區居民的真實居住狀況,獲取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信息,成立專家管理小組和跟蹤服務小組,從項目立項到竣工決算,全程參與項目建設管理,確保獲取第一手建設信息;最后,地方政府應及時公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進展,主動聆聽群眾建議,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及時調整履責偏差,保障公平公正。
(二)監督政策措施執行情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直接關系工程效果,加強對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是工程管理的重點。首先,各地方政府應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為指導,嚴格執行重大政策措施規定,統籌組織各部門人員對制度文件進行全面、系統、集中學習,確保及時領會文件精神;其次,選擇職業素質高、原則性強且身份適合的人員組成內部督查小組,督導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管理單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策措施,形成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確保重大政策措施百分百執行到位,在監督中優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創新信息管理技術方法充分發揮大數據、云計算、互聯網+等新技術工具的功能作用,整合信息資源,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貧對象信息管理系統。一方面,積極進行數據庫系統開發,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貧對象基礎數據庫,運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整合工程信息和扶貧對象信息,并全部納入數據庫管理,集中進行數據信息導入、篩選、分類、整合、匹配,建成詳細、完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貧對象信息管理系統;另一方面,對接財政、人力、稅務、街辦等各部門系統,實現信息共享,隨時調取各部門系統中的基礎信息,采集到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貧對象信息管理系統中,運用系統分析、甄別功能,自動進行人員信息識別、匹配,輕松獲得人員信息分析報表,為進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標分配提供借鑒和參考,提高信息甄別正確率。
(四)建立內部績效評價體系保障性安居工程地域復雜、周期長,限制性影響因素較多,績效評價體系應以工程特點為基礎,通過統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設置合理、客觀、實用性強的評價指標。首先,從建設的角度出發,績效評價指標應貫穿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多層次評價指標;其次,從管理的角度出發,績效評價指標應貼合管理目標,建立質量控制、風險預警、專項資金管理、社會效益實現四個維度多層次評價指標;最后,從審計的角度出發,績效評價指標應符合審計監督要求,建立合規性、完整性、準確性、效益性、公平性五個維度多層次評價指標。
(五)加大監督懲處力度監督、整改、懲處三位一體,使審計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充分結合,完善審計結果運用,形成嚴肅的震懾氛圍,達到內部不敢、不想和外部不能的控制目的。首先,監督系統要完整、有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從上到下、從內到外的監督體系,從地方政府到承建單位,從內部管理人員到外部服務人員,都要加強自我約束和互相監督;其次,發現問題必問責,違法問題必移交,黨管政管緊密結合,重視審計結果的整改工作,整改要徹底、全面且反饋及時,深入剖析問題根源,提出完善管理和制度的措施;最后,典型案例、重案大案一律從嚴懲治,絕不姑息,審計與執法、司法單位積極配合,杜絕漏網之魚。
作者:姬艷紅;王大帥 單位:濰坊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