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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對非公有制經濟保護存在問題
①在憲法保護待遇上的不平等。憲法對我國非公制經濟保護不平等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與公有制經濟相比較的不平等。我國在經濟成分上依然強調以公有制經濟為主導,這種在憲法認可的主導意識支配下,非公有制經濟和公有制經濟的保護就很難說是具有平等的競爭地位了;其次,在非公有制經濟的內部保護也不平等。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個體經濟,在實踐中不能享受到所謂的國民待遇,在行業準入、資源獲得、政策扶持等與國有經濟、外資經濟等相比,不可否認,都有了存在歧視的可能。
②在憲法調控上的不確定過多。我國憲法對非有制經濟的保護留有許多不確定的空白地帶,甚至很多是不甚健全的,特別是由于憲法本身的抽象性及原則性,造成在實踐中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調控更多的以政策的方法來進行。雖然政策和憲法、法律在我國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很多憲法和法律就是政府政策通過特定程序上升為國家的意志的。但是,政策和憲法、法律畢竟是有區別的,它們之間根本的區別就在于政策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多變性,更可能成為執行者意志左右的產物。我們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政府政策就加進了很多的主觀的人為色彩,比如:賦予非公有制經濟不同的政策和環境,有些政府部門在配置資源和管理經濟活動中的力量太大和隨意性太強等等,都表明憲法對非公有制經濟調控上規范的不確定性太多,導致現實中的諸多問題。
③在憲法規范中對非公有制經濟私有財產保護上不足。我國憲法規定保護公共財產不可侵犯時,對涉及公民個人財產保護問題也進行了規范,但是沒有把對私人財產的保護上升到憲法基本權利的高度來規范。這樣做可能會帶來的問題就是:首先,可能造成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權益被侵害;其次,可能造成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在權益受侵犯后的彌補心態,走入違法甚至抗法的歧途,比如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欠薪、偷漏稅、侵犯知識產權等的行為。
二、對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憲政方面的建議
①在憲法中對經濟制度的含義進行全面準確的界定。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關系,一直是憲政討論的一個重要課題,究竟如何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這是關系到一個國家治國理政的根本性問題。我國在憲法總綱中規定了我國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形式,從最高法的角度對經濟區分了公有經濟與私有經濟、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我們要從憲政角度討論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對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應有的含義進行改變,隨著我國和世界社會經濟進步,不斷地明確全面準確地界定基本經濟制度的根本內容,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特別是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歧視應該全面消除。
②在憲法中對公有制經濟的定位進行適當改變。我們要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之憲法保護,就應該適當改變公有制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的公有制經濟包括了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和不同形式的各種合作經濟等等,而且國有經濟在我國公有制經濟中占有最大比重,甚至是國有經濟還有相應的政治地位等等。但是衡量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活躍程度確實主要看私有經濟的發展狀況,當代社會的發展,包括國內和國際趨勢,國有經濟比重不斷降低一直持續的大趨勢。財產權歸根到底是體現于社會個體中的權利。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的市場經濟的逐漸完善,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的地位將越來越重要。事實上,我國憲法也是在不斷地調整著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我們要進一步地加強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憲法中的保護,就必須對公有制經濟做定位上的適當的調整甚至是改變,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把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同等定位,協同發展,共同促進。
③在憲法中確立對不同經濟形式平等保護的原則。在社會背景發生了較大改變的今天,我們要進一步發展社會經濟就要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就要在我國經濟制度中確立對非公有制經濟平等保護的憲法原則。平等是我國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平等既是一個權利,更是處理一切問題應該首先遵循的首要前提。平等既可以表現在自然人權利保護上的平等,更是對法人權利保護上的平等。我國的憲法在經濟制度上的平等原則至少要囊括這么兩個方面:首先,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在依法享有的權益保障上是平等的;其次,不同形式非公有制經濟的權益也是平等的。
④在憲法中明確對非公有制經濟里比較特殊的個體和私營經濟的扶持制度。在經濟社會中,首先,個體、私營經濟的整體實力較弱,屬于憲政應該予以關懷的弱勢群體。特別是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經濟方面的競爭日益激烈,大的經濟實體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但是對于個體和私營經濟來說卻是泰山壓頂。原因在于個體和私營經濟基本上分布于第三產業,主要是從事餐飲、商業、運輸和其他社會服務業,不可能形成規模經營;其次,個體和私營經濟的發展非常不平衡,很難進行全國一體化,不能有效抵御系統性風險。但是基于個體和私營經濟是吸納勞動人口最多、老百姓創業開端、與人們生活密不可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內在需求。我們要發展經濟就必須要重視,甚至優先發展個體和私營經濟,比較有效的措施就是建立對個體和私營經濟的憲法方面的扶持制度。
⑤在憲法中健全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私人財產的保護原則。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對私益的保護從而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所以用立法的方式對私人財產權利進行保護是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個共同發展規律。所以對私人財產在立法上,特別是在憲法上進行保護是一個世界范圍內的重要問題。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1999年修憲將其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這些都足以證明我國承認私有財產并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但是因為我國對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問題仍有進行討論的余地,所以一直以來都受到理論界和實踐界的重視和不斷進行爭論發展。雖然歷次修憲都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對非公有制經濟中私人財產的保護問題,而且趨勢也是不斷地在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放松,但是,我們認為應該將私人財產的保護規定在公民的基本權利里面作為一項單獨的基本權利來規定。
⑥在憲法中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督制度。憲法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督指的是使憲法中確立的一系列關于非公有制經濟的保障以及救濟制度可以在實踐中落實、貫徹和發展下去。從一般意義上講,世界各國在憲法或者其他法律中規定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的同時,也要相應地進行憲法和法律上的諸多限制。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監督制度和相應措施就更應注重在憲法中保障對非公有制經濟保護機制的貫徹而不是確立拘束機制。非公有制經濟在實際運行過程中肯定會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甚至比其他經濟更難規范,但是并不是說政府對非公有制經濟難管,或者不好監督就在立法和執法過程中設立更多的約束機制和措施,將其管死,其實恰恰相反,非公有制經濟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是公有制經濟無法取代的,必須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好地監督制度和監督環境以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具體說來,我國在對非公有制經濟保護不足的原因有二:首先,如前文所述的來自憲法本身的規定之不足;其次,憲法規定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和實現。這里我們提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監督機制就是為了更好地貫徹憲法對非公有制經濟保護的精神.
作者:奚金才周利海單位:昆明理工大學津橋學院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