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域金融業發展研究綜述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青島回歸前后經濟發展狀況
青島位于資源豐富的山東半島南部,依山傍海,風景秀麗,氣候溫和,地理位置優越,有聞名于世的天然良港,不凍不淤,水深域闊。《膠澳志》記載,青島“外當黃海之門戶,內通中原之奧區,固天然之商業地也且黃海舟揖之利,秦漢己然。”①鴉片戰爭后,歷史的年輪雖然滾入了近代,但是,膠州灣諸港在一段時間內,卻仍然保持著其古代港口的古樸風貌、特征以及經營管理方式。環抱膠州灣的青島地區,不過是由幾個漁村組成的聶爾之地,是典型的自給自足農業經濟區。
自1897年起,帝國主義將侵略的眼光聚焦在了青島這片島嶼上,由此在青島開啟了長達二十多年的殖民統治歷程。清政府被迫將青島先后劃歸德日管轄,港口對外開放,青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從此發生一系列變化,青島逐步邁入了城市現代化的時代洪流。
(一)工業發展狀況
膠澳附近地瘩民貧素無工業可一言。德國最初登陸膠州灣之時,為了保證城市日常生活供應,殖民統治當局建立了船塢廠、自來水廠、發電廠等一些公共服務機構,“盡管德國殖民當局費了很大的力氣招徠德國商人前來投資,但德國的工業資本家們顯然沒有看到在青島投資的遠大前途。因而不愿染指。”②只有一小部分商人經營,最重要的為德華縹絲公司和日耳曼啤酒兩個公司。此外德國陸續在青島經營了其他一些企業,如制冰廠、礦泉水廠、精鹽制造廠、蛋品廠等,但企業為數不多且規模不大。至日本占領之時,在本國殖民政府的積極鼓動下,日人競相來青島投資,外資工業勢力急劇膨脹起來。在日本占據青島的八年,先后設立并始終維持生產的工業企業60家,規模可觀,多為紡織、面粉、化工、飲食、制鹽及火柴等工業,而尤以紡織、化學、飲食規模最大。除了日本,還有其他國家如英、美等國也在青島設有工廠。就青島民族工業而言,發展明顯不足,到日本統治末期,在青島開辦的重要工廠已有65家,而華人工廠僅有五家,其中以華新紗廠為大型廠,初始資本為120萬元,1921年增至214萬元,日本棉紗廠6家,資本額總計竟達6898萬元,華商企業無論從數量還是資本額上都遠遠落后于日商企業。1922年,青島工人總數已達四萬人左右,產業工人占兩萬人,青島工業化規模初步形成。
1922年青島主權歸還中國,青島的工業繼續發展。“日廠之新工程雖無何等增加,而華商繼起如恒興、雙蛛兩面粉廠,永裕公司之鹽廠以及小規模之油坊襪廠繼起不少。”①其他工業亦有長足進步,尤以紡織五金化學等工業最為發達,而日用品工業,則較為落后。“以投資總額而論,外僑多于國人。……目前我國重要工廠,己有一百五十家之多,惟大規模者甚少,所足稱道者,有茂昌蛋廠,冀魯針廠,義利油廠,中國石公司,及華新紗廠,永裕精鹽公司等。”②從1914年到1927年的十三年間,青島民族資本先后設立并能一直維持生產的各類大小工業企業,共計43家,除去兩家資本因不予宣告外,41家資本總額達7,710,010元。其中資本額在5000元以上者16家,1000元以下者12家,資本最多者320萬元,最小者100元。到1931年,我國企業數量已遠遠超越外商,如紡織工業,我國己發展到23家,而外國占8家,日商僅七家。化學工業中國計有18家,日本占九家,機械工業我國有48家,外商18家,日商占15家。我國工廠雖有數量上的增長,卻無實力上的進步,就紡織而論,我國紡織資本總額為2,956,000元,而日本則71,480,000元。化學工業我國資本總額612,000元,日本為1,327,000元。雖然同德國租借膠澳時期相比,民國時期青島的工業有了很大發展,儼然己成為華北工業要區,但民族工業的發展相對說還是緩慢的,日用品工業尤顯蕭條。
(二)商貿發展狀況
對外貿易為青島商業發展的重要內容,“作為港口城市,青島市內商業的繁興與否,以致整個城市的發展速度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進出口貿易是否暢旺。”①青島在昔不過一漁村而已,進出口貿易無從談及,德國租借青島后,由于完善的港口設施和自由港制度的建立,以及通往內地鐵路的修建都為發展青島的商業貿易提供了優越條件。“貿易之初年即清光緒二十四年,貿易額不過三百四十六萬兩而已,其以后種種貿易之政策吸收貨物助其發達,故逐年進步。至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增至六千萬兩,其后即日德戰爭前后貿易稍有衰微之象,未幾又恢復原狀且日進繁昌。”@1900年,青島港的貿易總值為3,952,,150海關兩,到1913年發展至59,168,880海關兩,13年間增長巧倍,“從1909年起,青島港的進口貨已超過了大連,次于天津,在北方港口中占了第二位。……再從海關稅收情況看,至1907年上半年結束時,青島的關稅收入在全國36個海關中排在了第七位”。③
與日占時期形成鮮明對照的是,自1922年中國正式收回青島后,這里“頓成中外通商口岸,貿易公開,各國僑商群相糜集,經營慰遷”,于是該埠“對外貿易,不復為一二國家所獨占”,④貿易日益繁盛,青島港的地位逐漸提高,1927年青島港的進出口貿易總值為149,499,859海關兩,較1913年的59,168,880增長了1.5倍多,進出口貿易額突破1.5億兩,這一增長速度在北方港口中算是正常情況下比較快的,1931年更達到創紀錄的2.1億海關兩。據1928年《膠澳志》載,“膠海關之設始于千八百九十九年,距今正三十載,此三十載之中,進出口貿易逐年進步一日千里,迥非其他各通商口岸所能企及,……彼煙臺寧波等港較青島早四十年,而進步大有遜色。”
就關稅而論,本港關稅收入,亦逐年增加,一九二八年,海關課稅總額僅三百余萬關兩,至1932年前則有一千五百余萬關兩,五年之間約增加五倍,在中國各海關中,本港海關課稅總額已躍登第三位,茲列表余下:
隨著貿易的飛速進步,青島作為山東最大貿易中心的地位逐漸得到穩固,其商業也漸趨興旺起來。受德國殖民當局的極力勸導,一些德國商人開始將公司、洋行搬到青島開設,“受政府資助的德國最大的輪船公司漢堡一美洲輪船公司,最早開辟了德國至青島的直通航線。.”①其他一些著名的商號如西門子、美最時、禮和、禪臣等洋行紛紛在青島落戶。除德國外,日、英、美等國的商人也到青島從事各種事業經營。其中以日本的商業最多占據了重要地位。追日本占領青島,隨著大批的日人移入青島,城市商業進一步發展。各種洋行、飯館、公司、貨棧、酒樓等接踵而來。為了進一步掌控青島的交易市場,日本殖民當局于1920年設立了青島取引所,這是日本對青島進行經濟掠奪的機構。該機構雖然由中日合辦,“事實上該會社基本金由日本人操縱控制,中國收回之后,本應交給中國政府的監督權,卻交給了信托會社,”②它仍受日本當局官辦取引所監督,取引所的設立對青島城市商業的發展和貿易的繁榮還是起到一定的作用。青島收回主權之后,隨著貿易的發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青島商業穩步增長,“1922年,青島商會的入會商號為328家,1924年為408家”。③國民政府統一全國后,頒布了一系列有利于經濟發展的政令政策,民族商業獲得了重要的發展契機,到1931年,市內華商商店家數己達4438家。從家數看不可謂不巨,但大多小本經營,資力甚微。“到1937年,全市商業戶數達到7349家”,④足見青島市內商業發展之興盛。
就交通而言,青市自開港以來,“因當海陸之要沖,交通便利,氣候適宜,海口水深,終年不凍。既無天津河道淤塞之苦,復無海岸沿灘淺之虞。”⑤而膠濟鐵路,橫貫魯省之腹部,直達港口,為商貿經濟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力保證。
青島社會經濟的繁榮為金融業創造了發展空間,同時也對金融服務的范圍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貿易量的增加一方面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另一方面貿易款項的清算對城市間的資金匯劃也提出了新要求。同時,外國經濟勢力的滲透也需要中國傳統金融機構這一重要媒介的支持。”⑥錢莊、銀號、典當、銀行這些或傳統或現代的金融機構,從無到有、由盛而衰,在不同時期、不同領域發揮著各自作用,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繁榮。
(三)青島早期金融業發展
作為商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業在社會經濟及國民生活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青島早期金融業無論收回前后,皆由外商獨霸天下。青島在開埠以前,基本上沒有現代金融組織。德租膠澳之初,只有一些小的商販進入該地,而較大的有些名氣的商販,則住在膠縣或濰縣,只在青島設人。為了方便與內地的商業往來,青島館,為與魯西方面進行貿易往來而開設了一個銀號”,①以后隨著青島的發展,中國商人開設的錢莊銀號雖有增加,但作為近代新式金融機構的銀行業在青島卻鳳毛麟角,在青島金融界占據統治地位的還是外商銀行。其中在青島開辦最早的是德國的德華銀行,以后英、美、日、俄等國紛紛來青設立銀行,但以德華銀行的影響力最大。“德華銀行青島分行在德占當局的領導下,除辦理一般銀行業務外,還依靠特權發行紙幣,利用其掠奪財富,”②是德國在中國的經濟侵略機構。繼德國之后,日本開始了在青島的殖民統治,正金銀行步其后塵取代了德華銀行在青島的金融統治地位。早在德國占領青島之際,日本正金銀行于1913年在青島設立了分行,由于當時日本在青島勢力微薄,因此正金銀行也自然微不足道。1914年正金銀行以戰勝國的姿態在青島復業,由于日本當局全面接收德國在青島的政治、經濟、交通等一切特權,采取各種措施扶持日本企業,以及強制推行日本鈔票,排擠其他貨幣,因此,正金銀行的存放款及外匯業務,隨著日本工商企業的發展而節節攀升。1913年,正金銀行的存款余額己達800余萬日元,名副其實的成為青島的金融霸主。即使在1922年我國收回青島主權以后,青島的金融大權仍掌握在正金銀行手中。
1922年以前的青島金融市場是由外國銀行主宰馭控的局面,我國民族金融業慘淡經營,舉步維艱,盡管我國唯一的華資銀行—大清銀行早于1909年在青島設立了分號,業務僅限于與德華銀行、謙順銀號共同辦理膠海關的稅收和公款收付事宜,業務范圍狹小,對市面影響不大。
二、青島現代金融業繁榮興盛的“黃金時代”
(一)華資銀行在青島的設立
1、華資銀行業的發展背景
一般來說,“在資本主義正常發展的社會條件下,近代新式銀行業的產生,是因于資本家對他們之間信用中介機構的需求而形成的。”①在中國,“助長中國自身銀行業產生和發展的主要社會條件是:外國資本主義在華貿易的發展,使得集中到沿海、沿江通商口岸和各大城市的資金要求有新式金融機構一銀行對之進行調劑。”②20世紀初,膠濟、津浦兩條鐵路大動脈的貫通及青島港的興建,使青島的經濟腹地大大擴展,對外貿易不斷發展,迅速超越煙臺,確立了在山東的貿易中心地位。貿易的發展促進了貨幣流通,自然也擴大金融市場,促使了銀行這種新式金融機構在青島的萌生。
1922年,青島主權被中國政府收回,并在此后保持了自由開放的商埠制度,吸引各國工商業者前來投資,社會經濟生活趨于活躍。外資銀行營業獲得的高額利潤對本國資產階級形成了巨大的誘惑,國家銀行及一些商業銀行紛紛來青設立機構,地方上也興起創辦銀行的熱潮,一時青島中外銀行多達幾十家,成為山東半島的經濟及金融中心,青島華資銀行業進入了迅速發展的“黃金時代”。
2、華資銀行業的發展演變
國家銀行在收回主權之前,青島幾乎沒有真正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組織。“……進出口貿易,全受其(按:指日人)操縱,金融自不免為所把持。本國銀行,只有中國銀行一家,以稅收關系,碩果僅存”。③
中國銀行青島分行是青島第一家華資銀行,其前身為大清銀行青島分號,成立于1909年,主要業務是辦理膠海關的部分稅收和公款收付事宜。辛亥革命后,1913年,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1919年,青島分號改為支行。這段時期,由于青島金融大權先后被德國和日本所掌控,中國銀行深受排擠,毫無發展余地。
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收回青島后,中國銀行的各項業務逐漸展開,但由于進出口貿易權掌握在外商手中,青島金融勢力仍掌握在外商銀行,特別是正金銀行手里。“只是在大正n年(1922年)9月13日批準中國銀行青島支行發行可用以兌換青島地方通用的中國法定銀幣(大洋)之兌換銀行券,”①兌換券流通范圍,只限在青島商民之間,發行量很少。盡管如此,中國銀行發行的兌換券還是贏得了極高的信譽。據1929年鈔票發行統計,“兌券自民國n年日管時代軍司令部許可發行后,市面信用極佳,至12年度,敝發行兌券數目已達130余萬元。二舊方銀行兌券受抵制”。②法幣改革之后,青島中國銀行鈔券發行額為27,253,336.50元,達到歷年最高水平。為推廣貨幣發行,青島中國銀行與多家煙草公司、雜貨商、土產商訂立領券合同,1935年,同益和號代頤中煙草公司在膠濟鐵路沿線收購煙葉,向中國、交通、中實領用兌換券,其中向中國銀行領用全數的41%。由于中國銀行為國家三大發行貨幣機構之一且實力雄厚,青島許多商業銀行及錢莊均領用該行的鈔券來發展自身的業務。茲將民國二十四年同業領券情況簡列于下:
1929年后,北洋軍閥的混亂統治結束,南京國民政府接收青島,民族資本銀行勢力漸趨活躍,中國銀行的業務也蓬勃開展起來,并由支行升為分行。1929年7月,中國銀行聯合青島其他銀錢業發起了抵制正金銀行的行動。“上年秋間,正金拒收現洋,當由華商各銀行聯合抵制,不開正金銀行支票,彼此收入支票,均行互相抵沖,有余則收現款,非侯外國銀行向華商銀行中任何一家開有存戶,不交換該行支票。”①最終使中國、交通兩行成為青島的轉賬中心。同年又聯合青島市商會宣布廢除實行多年的“膠平銀”,宣布所有交易改以銀元為單位,打破了日本正金銀行對青島金融的壟斷局面,此項舉措比1933年全國實行的“廢兩改元”早了四年,自此中國銀行的業務獲得了迅速發展。
青島中國銀行主要業務為經收關稅、發行貨幣,同時經營存、放、匯等業務,每屆秋冬之際,貿易漸長之時,各項業務均呈增長態勢。1935年,為進一步拓展業務,中國銀行設立儲蓄部,當年存入89戶,存款29,994元。同年,國民政府通過中國銀行儲蓄部章程,“本儲蓄部定名為中國銀行儲蓄部,以提倡儲蓄發展民眾經濟并資扶助生產及農村合作事業為宗旨;儲蓄部基金定為國幣伍佰萬元即由本行內撥五百萬元充該項基金;儲蓄種類: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貸放各種長期短期抵押放款;購入政府發行或經認可之有價證券等其他儲蓄銀行一切業務。”②中行向來重抵押放款,對于信用放款,尤其慎重,更不敢放手去做,除收攬本棧押貨透支外,其它如山東倉庫、青島取引所、中美冷藏公司、合興利倉庫之棧單,押做數目亦不在少數。1930年5月初,“復與茂昌公司協議,訂做凍蛋抵押透支,自五月半起至六月底止共收押凍蛋1400余噸,陸續放款67.2萬元。”③為便利中小工商業者資本運營,中行特開辦小額貸款,“值茲24年開始之初,敝行于規定各種放款之外,特添設信用小額借款一種,每戶借款由50元起,至500元止,專為援助本市小工商業者得以避免高利,周轉金融”。④
青島中國銀行除經營基本業務以外還從事附業投資,發展民族工業,其投資的附業主要有義利油廠、青島中興面粉公司、青島中國國貨公司、煙臺釀酒公司、華義貿易等多家企業。“青行經營附業,是直接投資性質,氣魄相當大,關系相當深,完全當作獨立事業來擴充發展,已有些金融資本的氣息了。”⑤到1936年底,該行除擁有存款729萬元,放款599萬元外,并擁有同業存款200余萬元,中國銀行業務如此發達,在青島逐漸確立了穩固基礎,已經居于青島金融業的領導地位。
交通銀行也是重要的國家銀行,被國民黨特許為發展全國實業之銀行,其地位與中國銀行相伯仲。1923年,交通銀行在青島設立了支行,并獲準在青島發行鈔票,除膠濟鐵路款項及辦理各種存款、匯兌、貼現業務外,還辦理國際匯兌業務,是名副其實的國家銀行。
交通銀行在青島設立后,自1923年7月5日起開始發行鈔票,“發行青島地名10元,5元,1元鈔票三種,準備充足,隨時兌現,公私出入,一律通用。……后從速添印青島地名1角及2角輔幣券各3.5萬元,合計券額洋7萬元,以資推廣而利流通。”①為推廣鈔券業務,交行與多家商業銀行、錢莊及英美煙草公司訂立領券合同,“敬啟者,查島庫近因推廣業務曾與各錢莊訂立領用合同以利進展,迭經函陳并寄:尊處經陳核準在案現查同業領用其暗記券已達十二種,若以五元、十元券計算則逐月收進錢券分數須在二十四種以上”。②1931年,上海銀行青島分行與交行訂立領券合同,領交行5元券巧萬元,10元券35萬元,共計50萬元。1933年,東萊銀行在青復業,遂與交行確立領券關系。實行法幣后,交行使用同業領券發給利益金辦法招徠業務,“領券合同期限在3年以下者,給予領券準備金利息6個月之利益金;3年以上不滿六年者,給予1年之利益金;6年以上者,給予1年半之利益金。”③自青島交行獲得發行權以來,信譽極佳,發行量與日俱增。交行存款主要源于膠濟鐵路局、本埠各工貿商戶及同業往來等,而以路局交存為大宗。自成立起,該行存款數額每屆均有激增,僅在時局不靖時略有遞減,然而該行素以信譽優越著稱,存款人印象深刻,故該業務頗為樂觀。為增加存款,青島交行通過多種方式開展業務,曾以支付暗息的方式攬做膠濟鐵路局和工礦企業的巨額存款,“查島行甲存項下存戶魯大礦業公司之存款利率,系月息3厘4毫,內有l厘系贈與經手人之暗息。又公安局之晉一記戶存率月息3厘1毫,亦有1厘系屬暗息。”④1926年,交行于各分支行所在地設立儲蓄、信托兩部,“本行呈奉國府財政部核準另撥資本五十萬元特設專部辦理儲蓄業務,輔助民眾投資,發展社會經濟,現本埠冠縣路儲蓄支部及東鎮威海路儲蓄支部亦己先后開辦,所有各項定期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力謀優厚,手續務求簡捷,會計獨立,保障穩固”。⑤此外,交行還鼓勵優待行員存款,定期利率略為放寬。1934年,青島交行儲蓄存款總額達200余萬元,比較上期約增加42%,平均每月增加約在9.5萬元左右,共計存款戶數為3273戶,比上期增加三分之一強。
到1935年7月,交通銀行由支行改組為分行,簡稱島行。管轄山東省行處,除在沿海煙臺、威海、龍口等地設有行處外,并在膠濟鐵路沿線的濰縣、張店、博山、濟南和津浦鐵路沿線的泰安、棗莊以及臨清等地設辦事機構,成為山東交行的資金調撥中心。
交行向視放款為最謹慎,“銀行放款,其最要之點,首視用戶之殷實與否”。①而交行業務方針素遵總處穩健范圍,未敢逾越。遇有時局有岌岌可危之象,力持緊縮,為穩慎計,以策安全,雖有厚利不敢貪放。其放款多為抵押方式,信用放款則較少攬做。開業伊始,交行開辟多種放款渠道,順應當地習慣放款不用擔保,不定契約。同時試辦倉庫進行抵押借款,最高限度為10萬元,月息1分2厘,由交行指定面粉、棉紗、生果、生米、砂糖、麻袋六種為抵押品種類。此外,該行還承擔了膠濟鐵路局的主要借款,1928年,膠濟路局向青島各銀行借款23萬元,其中青島交行承借12萬元,借貸數目最多。該行在臨時辦事處還攬做棉花押款,“一面島行故可沾利益收入之益,而該處亦可籍以聯絡棉農,增加聲譽,樹立相當之基礎,即于推展發行,亦得收實際之功效”。②對本市工商業發展,尤其是棉紡織業,交行也給予了大量援助,1937年,對華新紡織公司適時進行降低利率,增加透額,“青行以該公司為本市唯一之華商紗廠,資信極佳,與青行往來有年,情形良好,且目下放款利息均己普遍減低,所商增加透支額20萬元及酌減利率各節,均經予以照辦。”③對促進青市棉紡織業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交通銀行除在本市積極開展業務外,還與外埠同業聯系密切,如上海銀行、國華銀行在青島未設機構之前,均委托交通銀行收解款項。1929年,上海商業銀行委托交行負責徐州國民銀行透支事項。1934年,國華銀行請交行代辦廣州收解事項。截止1936年底,青島交通銀行存款達到375萬元,放款為261萬元,在青島各銀行中,僅次于中國銀行,成為交行在山東的貨幣發行和資金調撥中心,進一步鞏固了在青島金融業中的重要地位。
日本交還青島后,盡管華資銀行在青島己有一定的規模,“但正金銀行仍穩占金融重心,……我國銀行自難與之爭衡,惟自十八年中央銀行在青設立后,情形漸漸好轉。”④1928年,國民政府形式上統一了全國,并于該年創辦中央銀行,資本總額為銀本位幣一萬萬元。該行是為了掠奪財富和集中貨幣資本而設立的,是名副其實的國家銀行。1929年9月24日,中央銀行在青島成立了辦事處,歸濟南分行管轄。
開設之初,中央銀行業務范圍狹小,實力遠不及中、交兩行。“如1933年末,青島中、交兩行貨幣發行額為850萬元和800萬元,‘而同期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額只有40萬元。”①作為政府的資本指揮中心及國家經濟壟斷工具,國民黨采取多種措施來加強其作為國家銀行的權威性。1933年4月,國民政府“廢兩改元”令,廢止銀兩流通,由中央、中國、交通三行負責兌換中央造幣廠統一鑄造的銀幣,這一措施為實施統一發行奠定了基礎。1935年,國民政府頒布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由國民政府授予以下特權:發行本位幣及輔幣之兌換券;經理政府所鑄本位幣、輔幣及人民請求代鑄本位幣之發行;經理國庫;承募內外債并經理還本付息事宜。”②1935年,上海發生白銀風潮,加速了國民政府幣制改革的步伐。11月,國民黨政府公布了《法幣政策實施辦法》,規定以中國、中央、交通三行,發行的鈔票為法定貨幣,其他銀行不得發行,此舉不僅利于集中發行、貨幣統一,也加強了中央銀行與中國、交通兩行的抗衡力量。同時,政府又發行金融公債2000萬元增資中央銀行。通過一系列措施,中央銀行業務迅速發展,實力不斷增強。
中央銀行的業務主要包括:經收存款;收管各銀行法定準備金;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國庫證券及公債息票之重貼現;國內銀行承兌票國內商業匯票及期票之重貼現;買賣國外支付之匯票及政府委托之信托業務等。1931年,青島市政府規定“凡屬國家收入及庚款等項不論何種性質蓋需存儲于中央銀行……,嗣后各部會及所屬各機關來往款項匯兌一律交由中央銀行辦理。”③由此加強了中央銀行在青島金融業中的領導地位。1932年青島中央銀行辦事處改為支行,1935年由支行升為分行,發行鈔票有一元、五元、十元三種。1937年,與中國交通兩行奉總行命令,在青島籌設三行聯合辦事處。青島中央銀行除享有國家銀行所擁有的一般權限外,還根據總行要求調查青島人口及金融商業情形,以便能更好的掌控青島經濟形勢。中央銀行逐漸加強了對青島金融界、銀行界的控制,取代中國銀行領導了青島金融。
地方銀行國家銀行勢力在青島逐漸穩固的同時,地方上也投入到開辦銀行的行列。為了鞏固自己的區域統治,支撐龐大的軍費開支,各系軍閥都把開設地方銀行作為聚斂錢財的重要手段。盡管青島遠離政治中心,但優越的地理環境、發達的港口貿易、暢通的鐵路交通刺激了軍閥政府在青島創辦銀行的野心。
1924年,直系軍閥吳佩孚的親信高恩洪任膠澳商埠督辦時為便于籌措晌需,著手創辦了青島第一家地方銀行一青島地方銀行。該行資本為75萬元,官二商一,合資經營。
地方銀行開設后,一般將發行視為最重要的業務。青島地方銀行成立后,因資本較少,信用薄弱,“商號存款為數不多,為使業務開展,該行呈準北洋軍閥政府,準其于當年9月8日起發行一元、五元、十元鈔票(最高額度為200萬元)流通市面。……準其以膠海關二成協助款為償還基金,發行青島市政公債100萬元”①,后又被準發行銀元兌換券300萬元。1924年10月第二次直奉戰爭中直系兵敗,高恩洪隨即下臺,商民異常驚恐,遂引起銀行擠兌之風。“該行發鈔不過數十萬,但平時準備甚薄,信用未孚,自此益覺難支。當由督辦公署派員向中交兩行借款維持,兩行以力有不逮,婉詞卻拒。”②1924年n月,地方銀行停辦,委八家同行處理。
1925年7月張宗昌下令將青島地方銀行交由山東省銀行接收,改組為山東省銀行青島分行,繼續營業。并發行印有青島地名的10元、5元、1元鈔票三種。1926年山東省銀行發行軍用票800萬元,青島發行30萬,這些軍用票毫無發行準備,且強制一律照現洋收受,凡有破壞其信用或拒不使用軍用票者,一律嚴懲,本市商人牛福亭曾拒收軍用票被判60元的處罰金。商埠局還令各銀行墊現兌換,膠東護軍使公署指令拒受軍用票者商會應負連帶責任,一些軍人更是強迫商店接受軍用票,否則便以武力相加,給商民造成極大困擾。軍用票流通不久,各征收機關即通令各商號繳納稅費只準搭收軍用票三成,致使軍用票幣值逐漸跌落。張宗昌軍事失利后,軍用票由七折、五折而降至三折。1929年張宗昌逃離山東,軍用票及山東省銀行鈔票一文不值,山東省銀行青島分行隨之停業。
青島農工銀行也是重要的地方官辦銀行,與青島地方銀行不同,農工銀行是由青島市政府1933年聯合市商會和銀行公會以“調劑鄉村農工金融”為宗旨共同創辦的。“暫定為股本十萬元,市政府認三萬元,銀行公會認五萬元,其余由紳商分認。”③在滄口、李村、九水、陰島、薛家島等重要村鎮設立辦事處。其后,又陸續在夏莊、嶸東、浮山所及水靈山島四處增設了辦事處。該行開業后,業務迅速發展,1935年農工銀行增加15萬元組成有限公司形式,資本同樣由三方分認。到1936年6月,即該行開業一年整,該行往來存款透支及定期抵押放款兩項余額已達44萬元。
農工銀行主要辦理鄉民借款,支持農漁業生產。凡鄉民因缺乏資金,以致影響生產者均可用田產或農產品作抵押,向該行的辦事處申請借款。“據農工銀行1935年6月30日決算資料反映,該行的鄉區抵押放款余額已達145,521元,占該行全部放款的36.5%,對支持和促進當地農、工、漁業生產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④除了辦理鄉村貸款業務,為活躍農村金融,農工銀行呈請市政府于1933年發行了10枚、30枚、50枚及100枚等四種銅元券。同時又根據市面情形對銅元券的價格適時進行調整,“以票面額500枚兌換大洋1元,50枚兌換大洋一角,所有10枚、30枚、50枚、100枚各券,折成大洋2分、6分、1角、2角使用”。①進一步方便了人們的經濟生活。農工銀行的另一重要業務是代募市公債及經理還本付息事項,1935年該行呈準市政府同意發行市政公債150萬元,用于建筑船塢、圖書館、擴充自來水道以及推廣鄉村社會教育,1936年,該行再次發行青島市建設公債600萬元,從而大大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民國二十二年,農工銀行成立之時,該行審議通過了青島市農工銀行章程,章程對銀行業務、股份、股東例會及股東職責制度作了詳細規定。茲簡列于下:
第一條本銀行為官商合辦特種銀行,以輔助本市農工經濟為主旨,定名為青島市農工銀行。
第二條本銀行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負之責任以所出之股本為限。……
第六條本銀行業務如下一、農工抵鉀放款。二、農工各種存款。
第八條本銀行受青島市政府之委托經股東總會之同意代辦左列事項。一、市金庫一部。
二、代募市公債及經理還本付息事項。
三、其他特種委托事項。
第九條本銀行股東總額暫定為國幣十萬元分為一千股,每股一百元,一次繳足。
第十條本銀行股本暫定官股三成計三萬元,商股七成計七萬元。
第十一條本銀行股票蓋用記名式分一股票十股票兩種,由全體董事簽名蓋章除中華民國人民外無買賣轉讓之權利。...……
第十七條本銀行股東總會分為定期、臨時兩種,定期會每年二月召集一次,臨時會除董事或監察人認為必須召集外,如有本銀行股額總數及戶數各五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提出理由亦得召集。但定期會須在一個月臨時會在一星期以前通告之。
第十八條本銀行股東總會以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缺席時則于董事中公推一人之。
第十九條本銀行股東總會須有商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各股東議決權過半數行之可否,同數時則取決于主席。
第二十條本銀行股權之計算每一股為一議決權,一百股以上每十股為一議決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不能到會時得出具委托書委托其他股東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條股東總會議決時由該會主席簽名蓋章。②
除青島地方銀行與農工銀行外,青島還有多家地方官辦銀行,如河南省青島分行,由吳佩孚1924年進軍山東時設立,專辦存款、放款、匯兌及銀行一切業務,自吳佩孚倒臺后,該行也難以維持隨之停業。另有山東省民生銀行,為韓復渠任山東省主席時所辦,1933年青島分行成立,除經營存、放、匯業務外,并在全省發行1角、2角、5角輔幣券250萬元,全面抗戰開始后,該行停業。
商業銀行1922年后,青島興起創辦商業銀行的熱潮。這些銀行受政府干預較少,發展比較自由。最早的商辦銀行是1918年由掖縣人劉子山出資20萬元創辦的東萊銀行,在本地較為有名。此后,“南三行”(浙江實業、上海商業、浙江興業)“北四行”(金城、大陸、鹽業、中南)等私營銀行也在青島設立。到1934年,青島的商業銀行已有10多家,為當地工商經濟繁榮奠定了基礎。
東萊銀行為山東當地人在青島開設的銀行,資本雄厚,業務廣泛,在青島影響較深。除辦理商業銀行業務外,還從事兌換外國貨幣及有價證券的買賣。開業不過一年,存款即達250萬元以上,加上銀兩及金票存款約合300萬元,放出款項與存款大抵相同,因此,一年之間所獲純利達13.2萬元。1923年為擴大經營,將資本增加到300萬元,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會。將總行先后移至天津和上海,青島改為分行,成為我國北方小有名氣的商業銀行,“曾經被列為中國最大的23家私營銀行之一”。①營業種類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各種匯兌、買賣金銀、收付、抵押貸款、保證貸款、貼理兌款。”②由于當時軍閥混戰,時局不穩,東萊銀行曾被軍閥勒索150余萬元的軍政借款,因不堪承受,該行被迫于1928年宣告停業。北伐勝利后,政局逐漸趨于良好,東萊銀行隨于1933年1月在青復業,各項業務逐漸展開。1934年至1936年間,青島該行的存款余額經常保持在100萬元以上,這一時期稱為該行在青島復業后的“興盛時期”。
中魯銀行是青島當地人創辦的一家商業銀行,由原先的中魯銀號改組而來,股東以當地牛商居多。1926年10月開業,雖名義上是銀號,業務和機構狀況則和銀行差不多。1928年,“該銀號為倡導儲蓄,便利公眾起見,除經營各種存放匯兌外,特辟儲蓄部兼辦儲蓄,分活期、定期兩種,又分整存整付、零存整付、整存零付、支息定期四種,利率優厚,手續便捷。”③1931年,中魯銀號正式改稱中魯銀行,經營存、放、匯等各項銀行業務,仍沿襲銀號作法,頗能迎合一些舊式商人的需要,因此,該行業務較為活躍。“1933年和1934年,該行各項存款分別為158萬元和185萬元;各項放款分別為207萬元和235萬元,在同業當中,居于中上游地位。”④
中魯銀行自創辦以來,基礎不穩,頭寸不足,且不動產抵押借款金融比較大,資金呆滯過于嚴重。1935年,受白銀風潮影響,該行業務陷入困頓,發生擠提風潮,形勢危急。顧及中魯在青歷史悠久,儲蓄存款者達數千戶,并且多為弱小孤貧,青島市政府及銀行公會積極動員各方力量對中魯銀行進行援助。“且該行現即提不動產為保障物品實數八折借與30萬元,由全市各同業分別擔任”,①由于中魯資金過于匾乏,此次貸款近于杯水車薪,只有再度向各行請求救援。實無別種抵押品可提,便將上次提交各行房地產37.5萬元之余額及另在中行抵押之房地產余額,合共值洋17.5萬元,再向各行商借10萬元。6月,.經中魯再次商議,“現商得牛商同意,將欠中魯款之牛商十余家之營業執照,交由中魯銀行出面,向各銀行押借8萬”,②中、中、交三行承擔主要數目,但該行以內部空虛,無法維持而最終擱淺。
中國實業銀行被稱作“小四行”之一,總行設立于天津,與中國、交通、中央三行同時享有發行鈔票的權利。1930年在青島成立分行,除經營存、放、匯業務外,還兼辦儲蓄、信托、倉庫及外匯業務,其所發行青島地名鈔票至1934年已達340萬元。并與多家銀行、錢莊、銀號及青市商戶訂立領鈔合同,“民國19年冬曾與本市福順德、聚豐、利豐、裕昌、益通五銀號,協源盛、義聚合兩錢莊訂立推銷本鈔合同。”③1935年,中實、中國、交通三行(甲)與同益和(乙)訂立領券合同,其中乙方領用甲方兌換券,“中國銀行兌換券占領用券全數百分之四一;……中實銀行兌換券占領用券全數百分之十八。”④
中實銀行在青島設立之時,青島已有數家華資銀行,營業較好者有中國、大陸、山左三銀行,每年盈余不下10余萬元,加之受國際經濟不景氣之影響,該行業務經營更為棘手,無較大拓展余地,僅稗維實力,“故于同業競爭劇烈之中,對于放款,尤極端采慎重主義,業務進行至感不易矣。”⑤
1931年受中國邊業銀行倒閉誤傳影響,中國實業銀行發生擠兌風潮,由于規模較小,該行準備充足,此次風潮安然平息。1934年,受中國興業銀行倒閉誤傳,中國實業銀行發生第二次擠兌之風,此次風潮較前次規模有所擴大,兌現頗感吃力,“因一面派鄭主任攜函飛滬,一面由本市銀行團開臨時會議,宣布均電,因釋群疑,并經決議由中國銀行暫代本行同業收付,各同業仍照常收受本鈔等情,復至膠濟鐵路局請傷各站照收本鈔,經各方面協助,兌現者始見松弛”,⑥幸而風潮未有擴大。
由于市面不振,經濟衰退,明華銀行倒閉在先,中魯銀行隨之擱淺,青市居民人心惶惶,受其影響中實擠兌之風己略見明顯。1935年5月,該行發生第三次擠兌,然銀行同業為求自保均持觀望態度,市政府鑒于多方考慮,再三懇請中央、中國、交通三行給予援助,中行至此毫無表示,“島行因時機迫切,雖急電請示,亦有未逮,即得相當保證,經深切考慮后,始決定全力援助,對鈔券及同業支票盡量代收,藉以安定人心,抑制狂潮。”①在交行力援之下,加以該行實力不虛,應付得力,此次風潮漸趨平息,但該行所享發鈔權利亦轉于交行之手。中國實業銀行盡管發生三次擠兌風潮,但憑借自身實力及同業援助,最終渡過難關,保存了實力。
這期間,其他一些重要的商業銀行,如山左、大陸、金城、上海等商業銀行先后在青島設立支行或辦事處。這些銀行基礎力量雄厚,信用卓著,經營方式靈活,在當地聲譽極高。山左銀行為青島當地人士所組織,成立于1923年,資本40萬元,股東多為青島富商,頗得地方紳士之信任,定期存款經常保持在百萬元左右,該行業務一貫穩健,深受各界信任。金城銀行青島分行于1931年成立,該行資本甚厚,積極支持民族工業,對青市的制鹽、面粉、紡織等民族工業給予大力支持。1935年與青島市政府合組小本農工商借貸處,推廣小本貸款,受到城鄉小農及工商業者的歡迎。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為國內最大商業銀行之一,在各地頗具影響力。該行在青島以穩健著稱,以服務社會為標志,積極開展業務,該行創辦了“一元開戶”的小額儲蓄方式,不論存額大小,一律熱誠接待,“這種儲蓄存款,吸收的是城市中下階層的勞動收入積累或閑置款,積少成多,其流動性不大,為該行提供了不少資金來源。”②很快受到城市中下層人民的響應。
另有一些商業銀行從事買賣公債,進行投機經營,但終因資本較少經不起虧損或倒閉或歇業。如青島明華商業儲蓄銀行,開設于1922年10月,在業務經營上以高出同業一二厘的存款利率和以贈送紀念品等方式為招攬,吸引了大量存戶,1930年各項存款即達300萬元以上。明華銀行除經營基本的存放款業務外,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投機,“該行利用這些存款在青島大做房地產投機買賣,并與美商滋美洋行投資48萬元興建了東海飯店。”③導致存款準備不足,發生擠兌,倒閉命運不能避免。
3、華資銀行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
我國銀行業興起之初即與政府有著干絲萬縷的聯系,與工商進步卻鮮有關聯,
銀行借政府發行公債擴展業務,政府則依賴銀行大量借貸維持財政支出,地方政府
與銀行業發展息息相關,青島華資銀行在發展過程中與地方政府相互配合逐漸形成
了特殊緊密的關系。
首先,一些地方銀行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發展起來的。為解決地方經費支出,各地政府均將開辦地方銀行作為籌措資金的重要來源。青島市政府,曾先后主持在青島成立多家地方性官辦銀行,并被賦予發行貨幣、進行籌款等特權,淪為地方政府的財政工具。1924年高恩洪任膠澳督辦時成立青島地方銀行,其性質為官商合辦,政府承擔其中51%的開辦資本。1933年,為提倡農業,青島市市長沈鴻烈倡議創辦了農工銀行,市政府承擔其中三分之一的資本。地方銀行成立后一般代政府發行公債,青島地方銀行因信用薄弱,曾商請北洋政府以膠海關二成協助款為償還基金發行市政公債100萬元。而青島農工銀行業務之一即市金庫、代募市政公債及經理還本付息,民國二十四、二十五年先后代政府發行公債750萬元,促進青島社會事業發展。
其次,華資銀行與地方政府形成一定的借貸關系。地方官辦或官商合辦銀行的業務主要同地方政府的財政結合在一起。北洋政府時期銀行資本主要是用于軍用借款。1923年,膠澳商埠局以備軍需為名向青島各銀行湊款100萬元,由商埠局召集各銀行會議結果共借40萬元,十二月份再次商借1.5萬元,1927年第三次借款2.5萬元。同年,山東保安司令張宗昌以軍用急需為名向全省銀行錢莊借款三百萬元,其中青島派攤70萬元。1934年,青島市財政局以市庫支細,費用又極其殷繁為名,以營業稅為抵押向青島銀行同業公會借款二十四萬元。“一、此項借款總額青島通洋二十四萬元于本年四五六三個月分期平均支付,每月八萬元,乙方各銀行分擔承借數目如:青島中國銀行36000元,青島交通銀行36000元,青島明華銀行21000元,青島山左銀行21000元,······……青島大陸銀行21000元,青島金城銀行21000元。二、此項借款利率按每月一分零五毫計算”。①1935年,財政局再次商以中央月撥5萬元協款向銀行抵借30萬元,“各行承借成分:中央、中國、交通三行各6萬元;中國實業、大陸、金城三行各2萬元;上海、國華、東萊、浙江興業四行各1.5萬元。……”②華資銀行的頻繁借貸成為解決政府財政困難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銀行動輒為政府進行墊款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銀行業的自由發展。
再次,地方政府對青島華資銀行進行監督與管理。金融與一方經濟社會各業發展有制約關系,而政府作為地方的行政主導亦對本地金融有輔助控制引導之責任,從而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發展。銀行業也比較注重同政府發展關系,“就我(交通)行所處地位與事業言,只能脫政治之沖,不能脫政府關系。蓋如我行歷史上所經理之交通四政收入,并公債、鹽款、關稅等,無一而非政府之款,即無一不與政府有關。”①地方政府在銀行業發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第一,有關銀行經濟政策的參與制定。1935年,青島因現洋外流,影響金融,市政府為阻制現洋出境制訂了青島市銀行號兌換現洋暫行辦法,“規定各銀行對于人民持鈔票兌換時應以單元票兌給以便行使。……如有正當用途須兌取大宗現洋者,應聲明用途經商會查明屬實,陳準市政府通知銀行照兌。”②有助于維持青島的正常金融秩序。1936年,青市經濟低落,為救濟工商,市政府又號召各銀行減低存放款利率“以副社會之期望”。第二,遇有金融風潮時的救援。青市銀行旦有發生擠兌,青島市政府即從全局出發,積極動員各方力量給以援助,以盡維護之責。如中魯發生第一次擠兌風潮時,“市府與商會亦曾迭次敦促各銀行相機維護,”。③第一次救援不濟,二次救援時,“旋于五時由市府胡秘書長及儲社會局長在青島俱安部召集商會常委與各銀行經副理開會,……函盼各行對中魯繼續維持等語。”④第三,聯結銀行與本地工商共同進步,為本地經濟建設謀發展。1937年,市長沈鴻烈為青市一絲棉染織工廠引介交行為貸款銀行,“貴行一度派員調查,其資歷信用必己了然,事關本市金融業與工業之協力提攜。”⑤民國二十三年,市政府向銀行公會提議,“本月十四日省市兩政府召集銀行代表礦業代表,會議礦業合作公司五十萬借款辦法,由兩政府提出借款辦法大綱五條。”⑥民國二十四年,“應沈市長之召商議救濟市面問題,沈市長意見擬請中、中、交三總行撥款一百萬元來青合辦救濟,并擬將青市地產變成活動籌碼。”⑦市府采取多種措施促成銀行與工商之間的合作,推進了青島經濟各業的共同發展。
最后,青島市政府與華資銀行共同合作。1935年市政府為救濟本市小本工商業者與金城銀行合作成立了小本貸款處。“借款處資金總數為巧萬元,計銀行負擔12萬元,市府認撥3萬元,如不足時,由市府與銀行協商仍照上列比率增加資金,其銀行擔任之資金,……市府負償還本息之責。”⑧自借貸處成立之日起,業務甚為活躍,貧民百姓均前往該處貸款,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調劑貧民生計,改善生活。
銀行業在與政府密切聯系的同時,亦潛存著不可調和的矛盾,一方面銀行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與扶攜,另一方面,政府的頻頻借貸和大量勒索且毫無準備濫發紙幣及軍用票,不僅不利于銀行業自由發展,而且給其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如北洋政府時期,許多銀行不堪膠澳商埠局借款所累而紛紛歇業或遷至別處經營,東萊銀行即為其中之一,直至國民政府統一全國,情形始見好轉。
4、華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
首先,組織同業公會。隨著華資銀行在青島數量不斷增長,勢力漸趨強大,為共同抵制日本金融勢利的侵淫,維護本市華資銀行利益,1931年青島銀行同業公會成立。公會最先由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央銀行、中國實業銀行、中魯銀行、明華、山左及上海商業銀行等八家組成,此后部分商業銀行東萊、浙江興業、國華、金城、鹽業等銀行緊隨其后加入成為會員。
同業公會成立之后,付諸了一系列有利于維護華資銀行利益的舉措。“于1932年2月1日通知各銀行合力自衛,保存現金,實行互存,不使現金流入外國銀行。同年3月22日,為穩定金融,決定暫停收受會員銀行以外的支票。1933年10月26日中國實業銀行發生擠兌,銀行公會當即共商維持辦法。”①1935年,青島經濟蕭條,市面凋敝,放款危險,為求穩妥,中國、交通、大陸金城等八行聯合議定放款辦法。“八行對于抵押放款之折扣利率保險棧租均照另表,完全一律不得稍有參差,八行對于信用透支限度利率均照另表一致辦理;有押款家之信用放款無論透支或定限度利率亦不得參差。……”②從而維護了青島華資銀行業的整體利益。
銀行公會定期召開例會,設置每月值班銀行,主要職責是對銀行業重要決議進行商議,制定每月的存款利率,決定社會慈善救濟,投票表決其他銀行加入銀行公會,同時解決銀行成員之間的問題糾紛。現將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銀行公例會一記錄茲列于下:
一、關于合同一切附件由交通、東萊兩銀行核擬開單送值月銀行提出會議。
二、押款利率,甲、棉花、棉紗乙、生米生油及集糧丙、其他,貨物月息九厘五毫。
三、信用透支利率,利率以月息一分二厘為最小限度,最高照市面。
四、定期放款利率,甲、六個月月息九厘至一分,乙、三個月月息一分零五毫至一分一厘。
五、信用放款額度,仍照另表
六、押匯(一)照申電匯下一元;(二)利息月息九厘;(三)手續費每千元收五角。押匯貨物應按貨價實值七折做押。
七、八行對外埠調撥款項有必要時先盡八行,由電話洽商辦理。③
青島銀行同業公會建立旨在加強內部團結,共抵金融風險,以圖共同發展,對促進整個青島華資銀行業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所有華資銀行以中、交兩行為核心。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歷來為我國重要國家銀行,他們成立較早,資本雄厚,存款最多,幾乎所有華資銀行業務都圍繞中交兩行來進行。在青島,華資銀行業亦以兩行馬首是瞻,各種業務無不仰其鼻息而發展,長期以來二者相互合作逐漸形成核心與外圍的緊密關系。
一方面,華資商業銀行向中交兩行領用兌換券。為拓展業務,許多商業銀行都領用中交兩行的鈔券,特別是中國銀行的鈔券。例如:“民國二十二年,青島農工銀行與明華商業儲蓄銀行分別領用中國銀行兌換券20萬元和120萬元,”①民國二十五年,中魯銀行與金城銀行分別向中行領用4萬元和90萬元兌換券。領用鈔票時雙方訂立領用合同約定責任和義務。1931年青島交通銀行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訂立領券合同如下:
“立合同,交通銀行(簡稱甲方),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簡稱乙方)茲因乙方青島分行領用甲方兌換券特將雙方議定條件開列于左。1、乙方領用甲方青島地名券兌換券計五元券十五萬元,十元券三十五萬元,共計五十萬元,如有不敷用時,征求甲方同意隨時增加,自本合同簽字后由乙方陸續向甲方領用,但每次最少以用一萬元為度。2、乙方所領之券應由甲方加印暗記以示區別{6}字為暗記。3、乙方領券時應照所領之數交十足當地通用現銀元存入甲方做準備金。4、前項準備金由甲方按年三厘給予利息,每六個月結算一次。5、甲乙雙方對于所發之青島地名券有代兌之義務,代兌之券得向雙方換取通用現銀元或互換所發之青島地名券,否則作為欠款按市起息。6、本合同自簽字日起以五年為期。7、在期限內,如甲方認為有停止本合同效力之必要時得隨時通知乙方暫時解約。8、在解約期內,乙方所發之領用券由甲方負責兌現。9、在期限內,無論何時乙方不得請示減少原定領券額,取回所交之準備金,并不得向他行締結領券合同。”②
在存款業務不發達的情況下,許多銀行都借領用中交兩行鈔票來開拓銀行業務,
領用鈔票成為促成核心與外圍關系的主要因素。
另一方面,遇有風潮,中交兩行對商業銀行及時進行救援。商業銀行成立之初一般資本較小,業務分散,規模實力遠不及國家銀行。遇有風潮,僅憑一己之力難以承受,需要借助國家銀行的力量渡過難關。1934年中魯銀行發生擠兌向同業求助,各業“公推中行為貸款團代表,經營押品及轉賬手續。”③“島行放款數巨,關系尤切,故特提合力救濟之旨”,④同業公會第一次向中魯借款30萬元,其中中央銀行4萬,中國銀行4.2萬,交通銀行4,2萬,其他由各銀行分擔。第二次再借款10萬元,中國銀行1.65萬元,交通銀行1.65萬元,中交兩行承擔了主要的借貸力量。1934年,中國實業銀行發生擠兌,為安定人心,決議由中國銀行暫代中實同業收付,情形得以好轉。第三次風潮發生時,同業為求自保均呈觀望態度,唯交行力排眾議隨先電滬代做倒匯巧萬元來青應急,最終平息。華資銀行每遇金融風潮,損失尤重,須得兩行大力援助,方可渡過難關。
5、華資銀行業的發展特點
綜觀青島回歸后青島金融業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方面,無疑是青島現代化進程中最醒目的成就之一,呈現出以下幾個重要特點:
第一,歷經風雨,曲折發展。青島收回主權后,盡管華資銀行在青設立分支機構者日多,但大都處于初始發展階段,小型且分散。外受日本正金銀行的金融侵蝕,內有各派軍閥混戰頻仍,一些資本薄弱、經驗不足的銀行不堪重負無力支撐,形成“黃金時代”華資銀行業的一條發展規律:不斷開設、不斷倒閉。民國前期,青島華資銀行約計八九家,而到1928年因故停業清理者即有四家。存放款方面,據山東興信所1927年調查,青島華資各銀行存放款總額不及正金銀行一家,在整個青島存放款總額中的比重更是微乎其微,無法與正金相爭衡。
第二,同舟共濟,唇齒相依。青島華資銀行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以中、交兩行為核心的團結緊密關系,他們共生共存,共謀發展。“青島中國銀行獨占其職能,壟斷金融市場”①,一般商業銀行仰其鼻息將其視為靠山,遇危難之秋,少不得從其獲取強有力的后勁支援。如若中、交遇有金融風潮,華資銀行也必眾心合力齊保核心。華資銀行業相互依靠,彼此扶持,力拓困境,共渡難關。正是如此,才一使青島華資銀行業在如履薄冰的經濟和社會環境中得以生存和發展。
第三,穩扎穩打,步步為營。青島華資銀行業一般都篤行穩健、可靠的經營風格。大部分銀行將業務重點放之于存、放、匯、儲蓄、票據等基本業務上,僅少數者因實力無法比擬他行而險涉投機鉆營或公債投資。同時,銀行政策的緊縮抑或寬松常根據經濟變化審時而度定,從而利于銀行資金高效運作及卓著信用之維護。
(二)青島新式金融機構保險業的產生
保險是伴隨現代金融業產生而出現的一種新式金融機構。是實施經濟補償的一種有效手段,“是為應付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采用的一種社會扶助性質的經濟補償方法,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①
近代中國的保險業是隨著帝國主義商品輸入而進入中國的,肇始于外商之手。最早在中國興起的保險業,當推嘉慶十年英商在廣州開辦的廣州保險公司,該公司主要承保與英國商人貿易有關的貨物運輸保險。1865年,中國第一家民族保險機構義和公司保險行在上海成立,此后亦有多家民族保險公司成立,如,1875年由輪船招商局創辦的保險招商局以及1876年、1878年分別成立的仁和水險公司和濟和水火險公司,標志著我國民族保險業的誕生。
外商依仗在中國享有的諸多不平等特權,幾乎壟斷了全部的保險業務,而我國保險業因資本較弱、管理經驗缺乏及本國國民保險意識淡薄等因素,經營慘淡,受外商保險公司的嚴重掣肘。直至國民政府統一全國,我國民族保險業才進入了迅速發展時期,保險公司不僅在數量、規模上有所遞增,而且逐漸從上海、廣州等沿海大埠逐漸向其他口岸和內地商埠擴展,青島地區保險業亦在此時獲得一定程度發展。
1、保險業的發展歷史
青島保險業的發端是伴隨著德帝國主義的入侵開始的。1897年,德國侵占膠澳后,對山東及青島展開了大肆掠奪,所有貿易、交通運輸完全掌控在列強手中。與此同時,德國的德華洋行、禪臣洋行、禮和洋行等紛紛來青開發保險和保險業務,但其保險范圍只限于青島與德國通郵通航地區的船貨保險,保險額最多為5000元。“1907年(光緒33年),青島華商源泰源號以保險業皆為洋商壟斷,利源外溢不少,乃集資一百萬元創設華泰保險有限公司,當經商務局批準試辦。”②由于當時社會各界對保險投入不太重視,人們的保險認識又極其淺薄,青島保險業并未獲得很大發展,直至1912年,陸續才有永寧、華安、先施、上海等保險公司來青設立機構。
1914年,日本占領青島,開始了長達八年的殖民統治歷程。日本對青島的掠奪比之德國更加瘋狂肆虐,有過之無不及,進出口貿易迅速發展,日商保險公司在青島接踵而立。其中最大的保險公司為三井、三菱等,業務對象以日商為主。除日本在青設有保險公司外,英、美等國家也在青島設立了保險分公司或處。“據最近調查所得資料,青島華商十家,洋商五家,日商保險公司拒絕調查。”③
1922年中國政府收回青島,標志著外來勢力統治青島時代的最終結束,青島政治、經濟社會各業獲得長遠發展,民族資本主義進步明顯。工業的發展以及商業的繁榮,勢必導致社會財富總量增加,這意味著各工廠企業能用于應付風險損失補償的后備基金數量相應增多,保險事業因而有了強大的物質基礎。
與此同時,華資銀行的發展有了更大的進步,進一步確立了在青島的金融主導地位。“銀行業所經營的貸款業務,貸款戶的貸物或不動產抵押都必須保險以資保證;金融家亦認為保險為有利可圖的企業,故紛紛起而經營,保險遂成為金融資本的副業”。①為了在青島增強競爭力,最大程度的賺取利潤,青島的華資銀行業競相投資于近代保險事業。“青島的太平、安平、豐盛、天一保險集團即由金城、大陸、交通、國華、東萊、中南等六家銀行共同投資;寶豐公司為上海銀行所有;永寧保險公司為中國實業銀行所設。”②銀行經營保險事業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銀行或直接投資保險業;二是銀行保險業務,形成所謂的“銀險一體化”。保險業這一時期的發展,“金融方面的助力實在不小,全國各大銀行憑著深厚的金融勢力,直接、間接扶植了一些規模較大的保險業出來,集成一條堅固的陣線,以與洋商公司相領頑,社會視聽為之一新。”。③
北洋政府統治青島時期,港口開放,英、法、德、美等國保險公司相繼在青島開辦了保險機構或處,共約十幾家。這一時期,外資保險機構雖有多國參加,但仍以日資居多,占主要地位。英商太古、仁德、怡合、和記等洋行都有保險業務,無論外商還是華商用它們的船裝貨,都必須由他們承攬。“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向華商攬做保險業務,而華資保險公司卻不得向外商攬做保險業務,外資保險公司壟斷了青島的保險業務。”④為挽回利權,保護華商保險公司的權益,“青島市政府亦奉行政院第八二七號訓令,為保護華商保險事業起見理合各文呈請鑒準通令各機關所有關于水火保險之國有財產及國營事業應請一律向各處華商公司保險,以資提倡而挽利權,實為公益等情。”⑤一定程度上維護了青島華商保險公司的利益與發展。
我國民族保險業經過幾十年的開辦歷程,加之人們從中獲得的利益分享,使國民保險意識漸趨濃重,原有保險乃“滑頭”之業的觀念開始發生轉變,較之以往“中國習俗談及死亡之事為不祥,而惡言保壽有以致之也”有了很大不同。人們之于保險,從排斥到接受,進而經營者日多,保險已逐漸滲透到人們的經濟生活。
1927年,國民政府統一全國后,開展了國民經濟建設運動,此項運動在青島也轟轟烈烈的鋪展進行,并成立了國民經濟建設運動青島分會。這段時期,國民政府頒布了一系列促進工商業發展的法規條例。1929年12月國民政府公布了我國保險史上第一部專門法律—《中華民國保險法》界定了各種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及保險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1931年,內務部致函各地“國有財產及國營事業一律歸中國保險公司保險”,①使保險業發展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礎和政規支持。此時青島相對平穩的政治環境也為保險業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表現為數量上增長,而且資本額也有增加,至1936年,青島各類華資保險機構己達18家。
2、保險業的業務概況
根據保險業的一般分類,保險分物保險、人保險、無形利益保險三種。而在青島,保險種類相對較少,保險公司的業務通常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但多數保險公司以財產的水、火險為主要業務,開辦公司如,上海聯保水火險有限公司、永寧水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泰水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均安水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保物品無非貨物、船只、倉庫、土產、器物、家底等財產。汽車險及意外險則為數有限。
火險火險事業競爭劇烈,一般由公司職員到處招攬,或由保戶電話邀請商談,保險公司考查保物數額,認為合格,即按定章實價收費,出立保單或臨時保單,待收款后出立正式收據,始為有效。此類保險在青島較為普遍,許多企業與保險公司皆有業務往來,青島港務局大小港各倉庫及膠濟鐵路局與保險公司訂有長年保險合約,1930年,“案查本局所屬大小港各庫棧擬交貴局(中央信托局)承保火險一案經函準,貴局本年六月二十五日案查大小港各倉庫保險費計一千零八十九元二角,奉市府內字五九九零號訓令傷在本局市產保險費內開支。”①膠濟鐵路管理委員會與寶豐保險公司經雙方同意招請寶豐承包鐵路運輸及倉庫內貨物火災保險,訂立條約如下;“一、凡在膠濟鐵路、大港、濟南三站火險倉庫內之貨物均由路局代向公司投保火險。二、凡在膠濟鐵路起運之貨物,如系發行提貨單者或系發行普通貨票而商人請求路局代為保險者,均由路局代向公司投保。”②
水險保戶以提單或郵局包裹為憑據,隨同水險請求書送保險公司,公司即按請求書出立保單收費,但收費標準不統一,且有回傭等項,也不公開。青島為進出口貿易良港,水上保險自不在少數,投保水險者一般為船運公司,倘在海運中蒙受海事損失,即請公證人進行查驗以確賠償金額。青島各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因意外造成的損失給與賠償,通常按比例進行計算,即按保險金額與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應賠數額。“敝處(寶豐保險公司)水險保戶廣生泰號去年十二月間保承水債險九萬八千五百元,裝重慶船往廣東,后該船遇途中因受海水損失,至目的地曾請公證人及廣東太古洋行職員查驗,應出有損失估計公證書寄照,允許賠償損失及公證人費共國幣三百八十二元四角正。”③
人壽險愿保者由公司指定之醫生檢查體格,認為合格后,始允承保,無論保否,檢驗費概由公司承擔。青島從事人身保險的公司機構不多,主要有永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先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愛群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我國人壽保險并無先前經驗可談,大抵引用外國人壽保險之方法,“查人壽保險以保費及準備金等之計算為最復雜,非若普通計算,有簡便之方式可循,其所根據者為人類之死亡率,該項死亡率表編制頗非易易,集合數十萬或百萬以上之人口,經過合格之驗體手續,歷長時期之比較研究始能編制成功,我國人口統計尚無精確之報告,壽險公司采用者均為西法,敝公司(太平保險公司)質保費價格,系依照美國死亡經驗表計算。”①以太平壽險說明書算法舉例,“本公司章程保費在三十歲時購買二十年太平洋壽險為年繳二九六.八五元,以后每年即按此數繳納。”②
保價保費青島各保險公司的業務通常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但多數保險公司以財產的水火險為主,其費率隨各業差異而有所區別,保費率按千元計算,火險最低每千元六元,水險則按不同運輸工具及到達港口遠近而有高有低。“而像中國、太平、興華等都有各自的地段圖,在地段圖之內,保額不能超過規定,至于保費、保費率基本上是統一的。”③一般而言,“甲項如住宅、公會學校醫院公事房及各該房內之一切器物家底等、乙項店鋪及所存之貨物生財衣李等均按四五折”,④但如遇特別情形,也會有很大不伺,如金城銀行所保永和號,“投保之房屋一系,家具壽器店一系,酒店均系危險鋪面,不能按普通價目承保,應加為每千元十元即請。”⑤其他棧房及棧內外所存各種貨物一般按四折進行計算。汽車險保價相對較高,其火險價格至少每千元凈收十元。
3、保險人
青島各保險公司總部多在上海或香港等地,正式職工很少。青島保險業多為處,少數為分公司,各公司為招攬業務,在處均設置一名人。“主要是介紹保險業務,在保險合同訂約雙方之間斡旋,促使保險合同成立,并為此收取傭金。”①保險人代表投保人選擇保險人,代辦保險手續,他們為保險人介紹了業務,保險人則根據保險費的一定比例付給傭金,“實收保費有的為八折,有的為九折,還有的僅收對折。保險公司越小,放的折扣越大,反之越小。”②華孚保險公司楊健五,自1926年至青島解放前夕,曾先后為華商的永寧、日商的海上、住友、法商的保泰安全等數家保險公司保險業務。所收保費50%上交保險公司,40%付給經紀人,自己僅留10%,即使是這樣,他本人的收入也很可觀。
民國二十一年,青島同豐盛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寧商行就曾簽訂關于人之有關合同。對人及保險公司的責任與職權做了詳細的規定。“今固公司意圖推廣營業人,愿為公司人代公司在青島地方招集火災保險生意,經雙方協議訂左列條款以資遵守。一、公司委任人為青島地方之人,招徠各種可靠火災生意,并得設立辦事處于北京路三九號掛招牌。二、人自受公司委任后應遵守公司章程,盡心竭力為公司謀營業之發展。凡公司合理之指示或根據公會各項規章之需求,人應一體遵從不得有新異議。三、人非經公司書面承認不得接受其他公司類似委任。四、人若轉委其分支機構他人為分時,應先征得公司之書面同意。……十七、人招徠之生意,公司按下列規定撥付人傭金,如有退保費時,人應將保費按比例攤還。甲、人招徠之生意應向保人或被保險人照章實收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給予保險費之回扣或贈與物品。乙、人直接招徠之生意得按照收入保險費提除百分之二十作為人之手續費。……”①此合約對人的職責義務及權限作了詳細的約定,以便于對青島保險人組織有效進行約束與管理,從而避免保險市場上爾虞我詐,不擇手段,競攬業務的混亂局面。
保險人是為保險公司招攬業務的一支力量,被視為精通法律和保險實務的專門人才,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人,在保險業劇烈競爭的過程中,對發展保險事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4、組建保險同業公會
隨著近代民族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同業為聯絡感情,及時討論同業間偶爾發生的保價事宜,始有同業公會的設立。保險同業公會是“保險市場從業主體為了維護市場秩序,避免惡性競爭,通過制定共同遵守的章程成立的自律性組織。”②其主要職能是對保險產品的價格、保險從業主體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調解同業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改善經營環境,或以行業代言人身份就有關事宜與外界進行交流溝通。1935年,青島受世界危機影響,經濟漸趨衰落,市面不振,各業發展凋敝不堪,許多保險商行為招攬業務競相壓低價格,謀取漁利,使得青島保險業深陷紛繁蕪雜之境地,“敝處近來營業清淡,因受市面不景氣之影響,亦因同業濫跌保價所致,幸目前各同業亦認為長此非法兜攬主顧,不舍自掘墳墓,由數大公司發起,組織保險同業公會,同時邀請洋商加入,冀中外一致,保費較易固定。”③在此之前曾召開非正式會議,出席者為肇泰、中國、先施、太古、四明、永寧、天一、聯保、泰山、太平、豐盛、安平、永安、保宏、寧紹、保豐、華安、寶豐等18家保險公司,當場推舉起草委員會七人。會名履經更改,暫定為青島市保險協會。
保險同業公會主要目的,當然以提高保費為原則,同時同業間得以借此機會有相當聯絡。1936年7月18日,保險同業召集全體大會,討論修改章程及選舉事宜,對一些具體事項均一體通過。成立保險公會在共同制定保價、連接彼此業務方面意義非凡,組建保險同業公會反映了青島保險業逐漸由分散走向聯合,為青島保險事業發展奠定了一定基礎。
5、保險業的發展特點與不足
青島保險業嗜矢于外商之手,歷經德占、日占、北洋軍閥及國民政府統治,漸趨成熟并占據青島金融業的一隅之地,在近代青島中外勢力互相交割形勢之下,保險業發展顯也顯露出諸多特點與不足。
首先,受外商保險公司排擠,殖民色彩較為濃重。保險作為舶來事業,在近代青島亦是由外商一統天下之情形。青島開埠之初,外商保險機構便乘虛而入迅速占領了青島保險業的市場。由于我國國民保險意識淡薄近現代風氣未開,外商憑借在青島的一系列不對等特權幾乎壟斷了全部的保險業務,如德國、日本等國的保險公司其業務對象僅限于本國商人,外人無從插手。1922年以后,盡管我國的民族保險事業發展有了一席之地,但外商憑借其雄厚的資金,豐富的經驗及完善的管理機制仍控制著相當大的優勢,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向華商攬做保險業務,而華資保險公司卻不得向外商開展業務。由于我國保險事業發展機制不成熟,前無經驗借鑒,后無踐履可循,保險大多承襲國外之法,發展水平受到嚴重制約,無法從根本上改變外商操縱青島保險業的局面。
其次,華商保險機構資本薄弱,承保額小。青島主權被中國政府收回后,雖然青島設立保險機構者日多,但多數為分公司或處,總公司多分布在上海、香港等開放度較高的城市,不僅數量規模無法與外商及他埠同日而語,其資本數額更是令其遙不可及。據1934年保險業調查顯示,青島所開保險公司資本最大者為百萬左右,最小者僅十幾萬元,如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天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當時保險業中實力佼佼者,然開辦資本均不過五百萬元,而外商保險公司資金動輒千萬,其最小者也逾百萬。就保險金額而言,1934年,青島保險公司全年保額最大者屬寶豐保險公司為10,560,000元,其余皆在二三百萬之間,無法與外商特別是日商保險公司相媲美。
再次,政府對保險事業發展重視不夠。比之政府對銀行、錢莊、典當等與民生財政有切膚關系之金融機構的關注,政府對保險業的精力投入并非等量齊觀。盡管國民政府時期,國家頒布了許多助益保險事業發展的規章條例及稅費優惠制度,地方政府除對國家訓令有上行下效之舉外,卻鮮有促進本地保險事業發展政令的出臺。然而其他地區如福建,于1933年8月16日,省政府就頒布《修正福建小保險小儲蓄營業章程》,同年又頒布《福建省政府建設廳規定本省各小保壽公司或百壽會投保章程準則》,1934年成立“福州小保險整理處”,多種舉措對福州保險事業起到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作用。而在1934年,山東省政府韓復渠在其公布的失火險懲戒辦法中竟無理規定凡保有火險者不慎失火,也要受到懲罰,各保戶遂紛紛退保。保險教育、保單印花費和保費征所得稅一度處置失當或堅持錯誤,從而影響保險業發展。
青島保險業是伴隨外商保險機構的侵入而發展起來的,作為一種新式的金融機構,保險業的誕生初步改變了外商保險公司獨霸青島保險市場的局面,盡管其發展與另一新式金融機構銀行業不可“花開并蒂”,但對民族工業的發展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收回了我國部分利權,促進了民族工商業發展,推動了青島的城市化進程。
三、青島傳統金融業發展概況
(一)青島錢業發展概況
錢莊是我國傳統金融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己數百年之久。“錢莊業之起,始于兌換,·····一方收集社會中余剩之資金,他方散放諸于資金缺乏者,藉以調劑資金之供給者與需要者為責職也。”①錢莊由兌換而保管,由保管拓展出存款、放款、匯兌等多種業務,與典當、票號共同組成我國傳統金融業的三大經濟勢力。步入近代以來,現代金融機構漸入我國,錢莊的勢力不僅沒有削弱,很長一段時期,與華資銀行、外商銀行三足鼎立并駕齊驅,成為近代中國金融業的主導力量。
晚清,隨著東南沿海洞開,進出口貿易日益繁盛,商業依此獲得長遠發展,錢莊便因商業資金融通的迫切需要發達起來,而混亂的貨幣制度更使錢業獲得了有利發展契機。寧波、上海、天津等繁興之處錢莊業發展迅猛,資歷深厚,統據一方金融。作為開埠較晚的青島,歷史短暫,起步遲緩,一屬于德,再隸于日,金融大權先后為其二者所掌控。錢莊業在我國雖是底蘊深厚,而在青島興起時間頗晚,堪稱新鮮事物,盡管其發展未及他埠影響與規模,亦為青島金融業之鮮明特色也。
青島之錢莊業,濫筋于德占之末,發物于日據之時,興盛于主權歸附,衰退于危機之后,其發展演變與他埠雖有同工之處而亦有天壤之分。
1、錢莊業的萌起
青島建制初期,市場上流通的貨幣,只有銀兩、銀元、制錢、銅元等數種。1897年,德帝國主義染指了青島,此后為推動其本國經濟發展列強出籠了旨在控制青島金融的貨幣政策,即令德華銀行發行紙幣與本埠貨幣一并使用。該行主要發行兩種鈔票:“一種是銀元鈔票,票面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五元、五十元等,一種是銀兩鈔票,票面有一兩、五兩、十兩、二十兩等。”②宣統元年,又鑄發了鎳輔幣。此后國外鈔票及本國貨幣充斥青島金融市場,使得青島的貨幣體系尤為混雜,給人民生活及經濟發展帶來諸多不便影響,此時德國獨攬青島金融業大權,青島僅有一些稀疏零落的兌換店艱難經營。
1905年4月,煙臺兩家錢莊在青島開設了謙順銀號稱作青島錢莊業的肇端。“雖然是第一家銀行,卻只有一部分中國人與之來往,所以它的金融勢力,不免極其微小。”①此號不過碩果之兌換莊而已,資歷尚淺比之他埠錢業勢微力薄略顯不足。而作為山東官銀號的青島店,與德華銀行一起辦理膠海關關稅業務,同時兼營普通銀行的存、放、匯、票據貼現等業務,因此在青島中國人的金融機構中享負盛名。
到1913年,青島作為山東最大貿易中心的地位逐漸得到鞏固,青島的總貿易值已達到6000萬兩,在中國開放港口中居第六位,錢莊勢力日趨活躍,“開始有復誠、瑞泰、協裕泰、洪順利等大型錢莊開設,連同一些經營兌換的小型錢莊共有數十家之多。”②由于當時青島貿易大權及金融優勢仍操之于德華銀行之手,加之我國錢莊資金薄弱根基不穩,難以抵御列強的金融侵淫,青島早期錢莊業如曇花一現或停業倒閉、或破產接管,在日德戰爭中漸漸消亡殆盡。
1914年,日本帝國主義取代德國繼續接管青島,日本先后于1913年及1917年在青島設立橫濱正金銀行和朝鮮銀行分行,并強制發行日本金票和“老頭票”,輔幣方面有五錢和十錢的鎳幣、五十錢的銀幣,與其國內票幣相同。“因日人提倡使用日金,凡向官廳及稅費機關納款,原定銀價者,得以日金折合交納,定有官價,其價格較市面上低百分之二、三,故商民多采購金票繳納”,以圖折扣。③各種貨幣兌換業務由此繁興,不僅街頭設攤零兌者增多,專職此業的大小錢莊也在市面林立,甚為活躍。頗具盛譽之錢莊唯協源盛、聚豐厚、福興祥、利豐號、義聚誠也,均將買賣金票視為主要業務。
福興祥,成立于民國7,年6月,資本為當時通用銀元3萬元,除從事買賣日本金票外,還兼營存款、放款、辦理承兌等業務,在青歷史悠久,信用卓著,頗有相當成就。協源盛,成立于1913年,其年代久遠資格深厚比之一般銀號實力略高一籌,三十年代著名錢莊義聚合成立伊始便受其照顧獲益不菲。該號起初亦以買賣老頭票賺取利潤,后轉向普通商業銀行業務及土產交易,同時還經營協蛙祥綢緞店及益成五金行,其殷實資況可見一斑。裕昌銀號,成立于民國十一年,該號存款為一般商業存款,辦理匯兌業務方面優于其他銀號,“業務處理多方融通,辦理貼現放款多無契約,活存透支亦多溢透,……手續亦多從簡”。④1921年日本在青島成立取引所,該機構主要從事土產、錢鈔、證券等物品交易,“拉攏各錢莊入內購期貨,做投機買賣,現市、期市雖一度活躍,卻使得銀錢業在當時一度有畸形發展。”
2、錢莊業的盛衰
1922年,青島主權被中國政府收回,社會經濟得到迅速恢復各業均呈前進勢頭發展。盡管華資銀行在青島次第成立,日本正金銀行仍然穩占青島金融重心,青島錢莊發展還是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依舊以買賣日金為主要業務。
1923年,日本發生地震,金票暴漲,青島錢業無從應對致使多家銀號相繼倒閉,青島錢業損失嚴重。此后,錢莊不再專以買賣日金為主,開始攬做一般銀行的存、放、匯、票據貼現業務,青島錢莊進入快速發展的時期。這一時期,出現了多家資本雄厚且經營有道的錢莊,其耳熟能詳者當屬義聚合,該號以善于經營著稱,在當地聲名顯赫堪為錢業之首。
義聚合錢莊系由山東掖縣人王德聚兄弟創設,該號有一套獨特經營模式,“用人從嚴、注重交際、注重信譽、富于開拓精神”。“義聚合錢莊以齊燕會館每天早市公議成交的牌價作為兌換率的依據,兌換成當地通用的銀元、輔幣、銅元,從中取利,生意頗為興隆。”①除了辦理存款、放款及匯兌業務外,還“利用錢莊資金比較寬余之機也大做土產、紗布及老頭票的買空賣空,業務異常興旺。”②經過幾年經營,義聚合的資金逐漸增多。為擴展業務,1934年以十三萬元購置了中山路82號中國銀行三層大樓兩座,遷入營業。又在本市遼寧路67號、湖南路43號和冠縣路購置了倉庫三處,以便存放貨物。至此,義聚合的經營規模愈加壯大,基礎穩固,其業務欣欣向榮、蒸蒸日上。
福順德錢莊在青島聞名遐邇,其創始人梁善堂,19巧年,梁善堂在煙臺開設福順德匯兌莊,在膠東各縣設立分莊,將匯款親交收款人之手,使匯款人放心。1925年來青設福順德銀號。“該號經營存、放、匯等銀行業務,在青島市各銀號中,堪稱首屈一指。其資金來源以市面工商戶游資為主要,匯兌業務亦頗發達,……著重于信用放款,透支溢透。”③匯出匯款及買入匯款為該號之重要業務,買匯地點以天津為最多,濟南次之,上海、煙臺又次之,資金周轉,頗沾實惠。
鑫記錢莊成立于1920年,“啟者,本號開設青島,兌換銀錢,各處匯兌,歷有年所,幸蒙各界惠顧。今德商世昌洋行盆花洋針、龍球牌洋針、德梅顏料廠各種顏料、硫化青、自轉車、比國玻璃官磺等貨,物美價廉,如蒙賜顧,不勝歡迎。”④而該號開業不久忽于1930年6月間倒閉,究其原因為“近來金價暴漲,日本老頭票亦陡然高漲不己,該號在交易所買賣虧損過巨,加以滬埠錢業及洋行家具有倒閉情事,銀根驟緊,該號所售申票,申莊未能應付,是日,適逢夏節,銀行休業,一時無法周轉,以致倒閉。”①此時雖屬銀錢業活躍時期,由于日本金價暴漲暴跌之影響,不少錢莊受此所累而倒閉歇業,吃虧者不在少數。
其他有影響力之錢莊如中魯銀號,為中魯銀行前身,除依照商業銀行性質經營各種存放匯兌外,特開儲蓄一部兼辦各種儲蓄業務。福聚和錢莊向重保守,資金脆弱,貸款對象以雜貨土產商為主。利豐銀號為銀行界人士劉鳴卿、張立堂等人創辦,業務基本良好。
自1929年至1932年,青島局勢穩定,經濟繁榮,不論是經營存、放、匯業務的銀號,還是專以存、放款為主的錢莊都頗為活躍。為加強對青島錢莊業統一管理及維護錢業的利益,1931年青島錢業公會成立。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錢業公會受國民黨青島市黨部和社會局指導監督,并為青島市商會會員。會內實行委員制,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再在委員中推選常務委員和主席。應辦事務為12項:“(一)同業的調查研究、改良、整頓、建設和發展;(二)違反會章之處分;(三)興辦同業教育;(四)為同業介紹國際匯兌;(五)應會員要求調解會員及非會員之爭議。(六)調解同業勞資間的爭執;(七)黨政機關及商會委辦咨詢事項;(八)會員營業必要時之維持;……(十二)處理債務。”②公會還規定辦事細則19條。第一屆執行委員會由12人組成,第二屆由18人組成,1935年有會員28家。其中包括較為著名的福順德、義聚合、德盛翅、裕昌等錢莊銀號。
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波及中國,不利影響侵及青島,進出口貿易受損,農產品產量下降,物價大幅度下跌,加之本國銀行業羽翼豐滿已確立了在青島的金融主導地位,錢莊在青島的優勢逐漸被銀行業取代。為求得生存錢莊在從事存、放、匯等業務同時還兼營土產投機交易,利用埠際時間差、地區差進行牟利。“錢莊以經紀人身份,在交易所搞紗布、面粉、生米交易,他們自己買賣,也代客簽定合同。”③福順德、立誠銀號、義聚合等錢莊紛紛成為取引所的土產部成員或錢鈔部成員,參加土產、棉紗、棉布、面粉業的交易。裕昌銀號除經營本號外還經營裕昌木廠、裕昌煤廠。而其他“尚有天興茂、義成、天聚祥、義順、裕豐等、均屬第二、三流的錢莊,……也不過是專門辦理兌換錢鈔而已。”④
“從長期的發展趨勢看,華資商業銀行的的興起對錢莊是不利的,但這種影響直到‘廢兩改元’以后才表現的較為明顯。”①1935年,國民政府實行幣制改革,以中、中、交三行所發貨幣為法定貨幣,國家銀行勢力逐漸增強。錢莊作為貨幣兌換的優勢逐漸消失,更因國內匯兌劃定匯率,亦無法再做申匯套利,錢業發展愈加困難,許多錢莊經營不濟相繼倒閉。“于是聚源錢莊倒閉于先,義聚誠繼之于后,從此每況愈下,倒閉歇業,紛至沓來,以致錢業頓呈衰落氣象”。②直至1937年青島淪陷,青島繼續經營之錢莊所剩無幾。
3、錢莊業的資本組織及業務
資本及組織方式“錢莊之組織,為無限性質,……以所有之財產為擔保者也。”③除極少數獨資外,一般錢莊都合伙組織而成,即股份有限制組織形式,青島錢莊組織亦是如此。錢莊較現代銀行,資本少且無固定數額,多者幾十萬元,小到幾千元,“即使在全國金融中心上海的錢莊大者不出八十萬元,……青島錢莊,最大者二十萬元,多為十萬左右,最小還有一千元的。”④按資本及業務劃分,青島錢莊可分為幾種,“銀號為錢業中規模之最大者,其資本為最雄厚,普通為二、三萬元,多者在七萬元以上。錢莊之資本大者不過萬元左右,小者乃至千元以下,……業務上,錢莊多帶有地方性,只營存款及放款,而少營匯兌。匯兌莊,其業務全以匯兌為限。兌換店其營業僅現洋之兌換,此種店鋪僅青島有之,每年營業多者百萬元。”⑤
莊票匯票盡管錢莊原始資本較小,然而其實際的資金卻多出幾倍甚至幾十倍,其根源在于莊票的信用流通及其背后洋行銀行的認可與支持。莊票,是錢莊簽發的由他本身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可用來替代現金。“錢莊所運用的資金來源,除資本和存款外,主要靠拆款的融通和莊票的周轉所獲取的利潤,它往往以白銀二三萬兩的資本,做成幾十萬兩或一二百萬兩的業務,”①莊票在近代中國金融史上產生過深遠影響。青島的錢莊打出莊票,各土產商戶或棉紗、布商憑票向洋行買進貨物,再向客幫賣出貨物,收回款項后立即償付錢莊的債務,如此循環往復,不斷取得利潤。除了運用本地莊票進行牟利,青島錢莊還與申匯市場發生關聯,借助匯票的使用擴大業務活動。如果本埠商人去上海求購貨物,由本地錢莊開出匯票賣予商人,在上海有關聯的的錢莊即可幫其墊付,進而幫助商人購入比其支付能力大的商品。無論莊票抑或匯票均是錢莊在近代金融史上得以立足的根本所在。
存款青島錢莊業除將買賣日本金票作為主要業務外,還從事存、放、匯及物產交易等事業。“錢莊營業,不能轉特自己之資本,蓋錢莊所有資本不足運用,故不得不吸收市面游資,以為基金而備他人之融通。”②青島錢莊業起興之初視買賣日本金票為其主業,隨日本金價漲落漲停,無利可圖,便轉向一般的存放匯業務。青島錢莊存款來源較為繁雜,如福興祥,該號存款主要為吸收市面商號、工廠及一般市民之活期或定期存款;裕孚銀號以紗布業存款為最多,雜貨業次之;福順德銀號其資金來源以市面工商戶游資為主要。同時,錢莊本身也兼做土產交易及開設工廠,增加了一部分存款來源。“錢業中規模較大之莊號,方能吸收存款,青島計305萬元。存款方式以往來活期為多,定期者甚少,且惟規模較大之錢莊及銀號有之。”③錢莊活期存款利息按月自二三厘至五六厘不等,定期存款利息則自四五厘至八九厘不等。
放款就放款而言,錢莊在信用、發放貸款的靈活性、方便性等諸方面比銀行有更大的優越性。“銀行主要經營抵押貸款,錢莊主要經營信用放款,……錢莊順乎中國商人的經營習慣,因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錢莊在商品流通渠道中的作用優于銀行”①青島錢莊放款,“按行業之種類而不同,銀號所放之款,用戶大率為土產商號、大商店及錢莊,錢莊所放之款則以土產商號、普通商店及商販為主,間亦有放款農業者。”②而當時發展較快的紡織業、面粉業等輕工業亦是錢莊放款的重點對象。錢莊放款足以擴充事業,擴充國民厚富,放款利息常較高于貼現利息。而信用放款,錢莊對于借款者不需擔保品,亦不需要保證人,憑借款者之信用便可借與款項。
匯兌“錢莊匯兌業范圍,雖不如銀行之廣,然因錢莊素與吾國商人接近,故營業亦甚發達。”③在青島,匯兌業務異常興旺,“查錢業均經營匯兌,不過專以匯兌為主要業務者同業計有福順德、天合興、信城永、天興茂、協聚泰、德盛趙等家,匯兌地點以上海為最多,其余省外則天津、東三省、鄭州、徐州、北平、蚌埠、海州等地。”④本省則全省各縣、省外城市因時季及貿易多寡關系而有多少,多時每日約四五十余萬元、低時亦有十余萬元。本省平均每日約二十余萬元。至于抵補方法,青市對申,多系向青調款、襯頭不足,在現洋未實行限制運送以前,多運現洋以補充之,其余各埠則以上海為樞紐而調劑。民國二十二年十一月,青埠對各地匯價為“滬匯每千元1002.6一998.5元,津匯每千元994一998.8元,濟匯每千元1000一997.4元,匯價變動原因為本月份棉紗交易漸行活動。”⑥
土產投機青島錢莊在經營銀錢兌換、錢鈔交易、存放款等業務的同時,也進行土產交易。從1933年經濟危機時起,青島錢莊明顯步入衰退的道路,在市面上的存放款活動日趨低落,信用下降。“所以他們重新參加交易所做土產部的經紀人,為首的有東盛和、福順德等,從土產交易中賺取差額利潤。”①
4、錢莊業與華資銀行之間的關系
在近代中國金融史上,現代銀行作為一種先進的金融機構,與代表傳統勢力的錢莊長期處于一種既相互競爭、排斥,又相互合作、支持的博弈態勢。二者不僅沒有彼此取代,反而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兼容并存、共同發展。青島錢莊業與華資銀行業在抗戰前就經歷了從排斥到合作,從孤立到團結的遷演過程。
首先,青島銀行界一度不以錢莊為同業。青島華資銀行與錢莊的興起時間大略一致,二者在產生之初并無業務往來。1928年以前,青島各銀行對銀號、錢莊持歧視態度,不受理銀號、錢莊的支票。青島中國實業銀行在致總處函時,對此既有相關描述“查本市銀號組合之時,資本較大,平時專營匯兌,貸放,與銀行范圍略同,至于錢莊,重在門市之中、外銀洋,紙幣之兌換,資本亦無一定,大抵規模簡小者多,所以銀行對于銀號尚可認為同業,至于錢莊,青市銀行界似不認為同業”。②隨著錢莊發展,部分銀行逐漸認識到與錢莊合作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身業務開展,1928年,大陸銀行青島支行復業,“為招徠業務,開始與銀號、錢莊對存,其他銀行相繼效法。從此各銀號、錢莊可利用銀行頭寸增做放款,擴大了業務經營。”③
其次,錢莊領用中交銀行鈔券。“我國社會對于一般普通華商銀行發行之兌換券時有不愿收用之情形……不得不商請各地錢莊代為發出使用”。④隨著錢莊在青島的優勢日漸明顯,加之許多商號信任錢莊過于華商銀行,為拓展自身業務,銀行始于錢莊接觸并向錢莊推廣鈔券,借機擴大發行。青島錢莊業一般以領用中行的鈔券為主,其次為交行和中實銀行。1933年義聚合錢莊同中國銀行訂立領用券合約,“立合同者,青島中國銀行(簡稱甲)青島義聚合錢莊(簡稱乙),茲因領用青島中國銀行兌換券議定辦法:1、乙方領用甲方兌換券暫以五十萬元為限,額外猶能推廣發行得請求甲方同意增加之,乙方領用甲方兌換券每次至少一萬元由雙方各加暗一記,乙方所加暗記即G字。2、乙方領用前項兌換券時應準保證金交存甲方內六成交付現金,其余四成以現金存于甲方作為定期存款,定期六個月,還息七厘,其六成現金甲方不給利息。……7、乙方既領用甲方兌換券,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不得另向他行領用兌換券。”①其他錢莊如福順德、裕昌、聚豐、益通德、聚隆、福興祥等六家曾向交行分別領用巧萬元鈔券。“錢莊領用中行鈔票是一件對雙方都有利的事。第一,錢莊領用中行鈔票可以更緊地向中行靠攏,可以使中國本國的金融勢力更團結、更強大;……第三,根據領用中行券合同的規定,若遇金融恐慌,發生擠兌,領用中行券的錢莊應臨時懸牌代兌”。②錢莊領用銀行的鈔券不僅增加資金力量,促進本埠工商發展,同時如遇金融恐慌,錢莊可替銀行分擔一部分金融風險。
再次,業務上共同合作。除領用鈔券外,錢莊與華資銀行還進行業務上的合作,如拆款及抵押借款業務。“錢莊之資本有限,不得不向華商銀行拆進款項,而銀行不敢做信用之放款,……而抵押放款又非我國商人之所愿,故銀行亦極愿拆款于錢莊也’,。③青島錢莊成立之初資本較小,勢力微薄,需借助銀行的資金周轉開辟業務,銀行也樂于將頭寸拆借給錢莊進行生息。錢莊也會以自身倉庫做抵押向銀行借款,“敬陳者,合興利號自有倉庫內所存生米六千包指抵借洋四萬元。”④同時銀行與錢莊還共同辦理儲蓄業務。1934年,中國實業銀行委托聚豐銀號儲蓄,“中國實業銀行(簡稱甲)與聚豐銀號(簡稱乙),甲方在威海所辦特別有獎儲蓄于甲方停業一月后,完全委托乙方辦一切手續……每屆月終將以支付獎金各戶戶名儲證號碼及獎金數目函報甲方之青島分行”。⑤青島銀錢合作還表現為錢莊代銀行購買外幣,1936年,中國銀行委托義聚合錢莊買入日金,“敝號代貴行買賣日金,……所有傭金特別計算”,⑥以上均為銀錢兩業共同合作之印證。
5、錢莊業的發展特點
第一,青島錢莊興起時間較晚,實力較弱。與上海、天津、寧波、漢口等一些歷史悠久的通都大邑比照,青島開埠時間最晚,歷史較短。作為青島的第一個錢莊一謙順銀號,其成立時間為1905年,比青島第一個華資銀行大清銀行產生僅僅早了四年,代表傳統勢力的錢莊與新式金融機構銀行比肩而生,起步大抵相同,乃青島錢莊與其他商埠錢業之區別不同。而就錢莊資歷而言,青島錢莊與他埠也有天壤之分。錢莊業雖無固定資本,而上海錢莊開辦資本一般在幾十萬元左右,青島幾百幾千者卻不在少數。他埠錢莊開設年深日久資歷深厚,所積資財與規模更令青島錢莊無法匹敵。如有風潮影響,青島錢莊業所受損失比之他埠自是甚加嚴重。
第二,不以兌換為業,反以買賣金票為生。錢莊起源于貨幣兌換,其業務是以銀錢兌換為主,并由此拓展出存、放、匯等其他業務。而青島錢莊興起卻源于買賣日本金票。日占時期,青島錢莊業有了進一步發展,“唯青島錢莊業與他埠營業之不同,不以存放為目的,以買賣金銀票為主要業務。雖似投機,其實并非絕對危險。假如在大連賣出在青島買入,上海大連等處均有坐莊,雙方得行市差額之利益,故一方或有損失,一方仍有利益,是為套符。”①直至1923年,日本發生地震,金價不穩,損失慘重,錢莊才一開始轉向存放匯兌等業務。然而此種經營特色成為青島錢莊與他埠錢莊業之最大不同。
第三,青島錢業發展不充分。盡管我國新式銀行興起之后,銀錢業不僅沒有退出歷史舞臺,反而一度發展活躍成為近代金融業的重要力量。然而,青島錢莊本身具有資金少、規模小的特點,其經營發展必不可如他埠一般饒有余地,一旦經濟不振,錢業首當其沖遭受打擊。再者,工商業發展不充分也是阻抑其前進的因素之一,“青島錢莊興衰與進出口貿易發展狀況密切相關。”②“我國商人多集中經營進出口貿易及土特產運銷業,而其活動又多受季節性限制,……銀錢業資金苦無出路,就只有從事于套利活動或者利用埠際的時間差、地區差進行牟利”,③1935年,受世界經濟危機影響,廣大的腹地農民破產,青島進出口貿易受損,部分錢業經營管理不善,義聚成、義聚棧、利豐等莊號相繼倒閉,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錢業的發展,加之華資銀行己醞釀迭起,貨幣逐漸發行集中,使青島錢莊的發展空間一步步萎縮。
“工商業之發達,青賴資歷充裕與周轉。欲圖資力之充裕與周轉,則需要金融機關為之調劑與活動,而堪負此重大使命者,除銀行外,厥為錢業。蓋錢業在商場占樞紐之地位,百業之消長,市面之繁榮,靡不與之有密切之關系焉。”④青島雖是一隅之地,銀號、錢莊未有充分發展,實力規模也不及上海、天津大埠之程度,但作為青島金融業的主體之一,青島錢莊對促進本埠貿易增長、加快資金融通、助益工商業發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青島典當業發展概況
“典當,亦稱當鋪,是中國古代社會產生的一種信用行業,是以收取物品等動產或不動產作抵押,對押當人進行放款的民間信用機構。”①典當是我國最古老的一種金融機構,是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為零星之抵押放款,其周轉平民金融,與錢莊、銀行之流通工商金融者有同樣的功能”。②盡管近代各類外國銀行及中國自辦銀行、中外合辦銀行迅速占據了國內金融市場的主導地位,典當業仍然是調劑人們、尤其是廣大下層社會平民經濟生活的一種無可替代行業。我國典當行業歷史悠久,起于何時觀點不一,最早關于典當業活動的記載始見于《南史·甄法崇傳》“法崇孫彬,彬有行業,鄉黨稱善。嘗以一束芒就州長沙寺庫質錢,后贖芒還,于芒束中得五兩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還寺庫。”到了唐代,典當業已普及民間,宋代成為正式行業,而清代的典當業無論是資本額、當鋪數,還是規模、類型、發展勢頭都為歷代所難相比。對青島而言,開埠之前僅是數百漁村,所謂金融無從談起,論及典當更無成立之可能。
1、典當業的發展演變
1897年,青島被德國侵占后,青島地區出現了第一家民間當鋪,此后亦有所發展。為加強對青島典當業進行管理,1904年,德占當局制定開設中華當鋪之條規,主要內容有:“(一)每遇當物,應將當物號數,本利各多寡,當物人姓名,以及某年某月某日所當,必須逐一詳細登簿。(二)每遇人當當,該當鋪應予一當票收執,當票應列與鋪存簿內注明相同之號數,亦應注明實際當物及于某年某月某日所當,至于當物之樣式,本利各若干、滿號之日期以及限滿后如未贖回宜如何辦理,皆須逐一書明于票。(三)巡捕可以隨時調簿查看,亦可將當物按律退回或調存。(四)凡西人衣服及他項需用各物,非西人自己來當,不準收當……。”③青島當鋪興起之初,鳳毛麟角,不成規模,發展不大。
1914年,日本取代德國侵占膠澳,日本典當業跟隨其后進入青島發展,民國三年有越后屋,民國五年又成立胡屋,嗣后,又有沼津屋、木村屋、高橋商會等數家當鋪。此間,青島典當業幾乎全被日人壟占,且利率比華商高出許多。“青島華人之當鋪僅有兩家,取利均為四分;日本當鋪家數甚多,其取利標準如下:120元以上四分;120元以下五分;六十元以下六分,12元以下七分。”①由于華商當鋪數量少,資本規模小,一些貧苦農眾為謀生計不得不與日本當商往來忍受其盤剝。
1922年,北洋政府收回青島主權,盡管工商各業逐漸恢復,且發展態勢良好,但嚴重的內亂,軍閥之間的相互攻評,使得社會怨聲載道,人民生活困苦潦倒。加之山東省印發的鈔票和軍用票證在青島不兌現,而各種紙幣充斥市面,民間典當業無法營業瀕臨危險。1925年,全市僅剩的兩家華商當鋪為形勢所迫,也登報聯合休業。市府鑒此情形發出訓令“本埠當鋪現已全體休業,停止收當。業經本局派員調查屬實,深為詫異,查典當關系貧民生計甚巨,現值時局不靖,市面現狀巫待維持,……傳諭該當商一體知照,務當共體時艱,克日開市營業,以便商民。”②由于日商資本雄厚,鋪多勢眾,華商典當己無形歸于日商勢力之中。到1928年,在青日本典當已達二十幾家。至1933年,青島三十八家當鋪僅有四家屬華商開辦,即謙益當、得益當、順義當、義昌當,總資本僅16萬元,而日當資本達36.3萬元。為加強日商在青典當業的管理,1924年5月31日,青島日本當鋪業同業公會成立,其業務范圍是:“在當局的指導監督下,按照大正13年青島的當鋪業業務情況,研究營業上的利弊,進一步搞好各會員之間的友好關系,發展會員的業務為目的而組成本同業公會。”③青島典當已淪為日本當商之天下。
至全面抗戰爆發前夕,人民生活困苦不堪,市井蕭條,青島典當業又有所發展,“1936年,華商當鋪中,謙益當當年營業額6萬元,義昌當當年營業額2.5萬元,東順當當年營業額10萬元。”①但由于在規模和財力上遠遠不及日商當行,無法滿足青島市民的需要。
2、典當業的主要內容
資本及組織方式當時的典當業,按資本大小和經營特點劃分為四個等級,稱做典、當、質、押。“典鋪,此類資本最為雄厚,規模最為宏大,一家大典鋪的資本額往往可達數萬兩乃至數十萬兩。當鋪的抵押品以動產為主,資本只有4至5萬元,押放貸款一般都有限額,質店,此類資本較當次之,質物更為隨便,質期更短,但用于保值的利率較高。押,無論財力、范圍、押期均屬最弱、最小、最短,但利率則為最高。”②就全國而言,典當業最興處為北京、天津、福州等地,不僅數量眾多,且資本額較大。天津典當多由大商人、大地主、大官僚興辦,福州典當資本一般在5萬元以上,其中也不乏數十萬者。而青島典當無論日商抑或華商資本規模均屬弱小,“山東現有典當18家,分布于青島、威海衛、濟南……以濟南官辦裕魯當最大,凡30萬元,次為青島謙益當合記,凡六萬元,其余資本2萬元者有青島德裕當、義昌當,1.5萬元者有青島謙益當。”③青島日商當鋪資本額最大不過3萬元左右,總之,青島當鋪總體資歷尚淺。
中國典當業資本組織方式主要分為獨資與合資,“獨資即所有者單獨擁有資本、享有全部利潤,其特征是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相結合,自負盈虧,單獨負擔無限責任,這種資本組織方式最為常見。合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同負擔無限責任、得利按資分配。”④青島典當業與此卻有所差別,日商當鋪多數為獨資經營,而華商當鋪因實力虛弱不得不聯手經營,幾乎全部為合資。當物典當業務主要是收取實物作質押,當物的品種很多,其中以估衣為大宗,此外,還有首飾、銅錫、鐘表以及古董、字畫、碑帖、家具、瓷器等。典當業營業最盛時期,大都為春秋二季,所謂春當秋贖者是。“青島方面,亦系春當秋贖,每年營業春秋為旺,夏冬為淡。質物之種類,不外衣服、首飾、金銀銅器。”①
當價和利率“典當鋪是經營抵押物放債的。因此,對抵押物價值作出合理的評估,就成為典當鋪經營的重要課題,因為債戶借債是按其抵押物價值決定的,一般是值十借五六。”②當期維持在二至三年間。早在清朝時,政府就曾急需重申或制定利率政策,以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管理。民國元年時,規定利息3分,8個月滿期,民國四年,改為12個月為滿,利息仍三分。至民國十六年國民政府訓令“中央迅定當典利息統一辦法,查各地當業仍從慣例,難免重利剝削,……民國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國民政府明令禁止重利盤剝,規定最高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③上海典當業資金雄厚,大多數物品皆可收當,當期為十八個月,利息每月一分二厘。福州抵押期限為20個月,金銀珠寶抵押月息二分,衣服物品月息三分,其他物品約在一分二厘至一分半之間。在青島,日商典當利率遠遠高于華商典當業。“華商典當月僅二分,加上保管費一分,亦只三分。而日商當鋪利率,自三分、四分、五分竟有高至七分者,且當價愈少者,利息愈高。就滿當期限論,華商13個月,而日商則僅3個月,至多亦不過5個月。”④由于日本當鋪不受地方政府管理,利息過高,普通民眾受害匪淺。
當票“當票為典當給予質物者之憑證,以便日后贖取押品之用,為典當之重要證據,故典當對于此種當票,頗為重視’夕,⑤不同地區的當票有所不同,但無一例外均須注明當物名稱及當價等一些重要內容,青島當鋪所出當票亦有上述內容。“當戶將物品向當鋪質典,……青島華商當鋪按時價六七折受當。質物由當鋪估值折成后,即可交當,由當鋪給予當票,以為贖當之憑證。當票上寫明:(l)當物名稱。(2)當典所在地。(3)質物名稱。(4)質當銀洋數。(5)利率。(6)質當期限。(7)質入年月。(8)當票號數。”⑥贖取當物即憑當票,有認票不認人之慣例,當戶如遺失當票,需立即掛失。然而,日本當鋪之當票與我國一般當票格式有所差異。“正面填為當票號數,質當日期,質當洋碼,質物名稱,期滿年月,每月利率,及當典名稱地址等;反面則載明利率種類,滿當期限,及契約事項等。”①特舉日商當票為例:
3、地方政府對典當業的管理
我國歷代歷朝對典當業都十分重視,不僅僅因其關系普通百姓平日生計,更因為典當是繳納賦稅的主要力量,但舊中國對典當業的管理一直處于落后狀態,制度并不完善。“在清代,清政府除規定典當業月息不得超過三分,典當鋪失慎對當物賠償以及向典當追贓等以外,再沒有別的發令進行管理。……加強對典當業的法治管理,既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典當業的普遍要求。”①
盡管1922年青島主權己歸附中國,但青島所有大小機關、軍警、學校、商業一概遵守中國條例者鮮有,青島當鋪仍依日本慣制經營,按四分生息計算,或有典當者先扣一月之利,每月按原數起算,以十個月為滿。為加強對青島典當業進行管理,膠澳商埠局據此情形于民國十三年一月七日頒布公署訓令“凡我中國當鋪均照二分生息,二十四個月未滿,人所共知,托正直大員查明施行,在青貧民均沾莫大之恩。”②此法令的制定標志著青島典當經營有了統一規定,是地方政府管理典當業的重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