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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國公司及其特征
跨國公司,系指一種企業,構成這種企業的實體分布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不論其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各個實體通過一個或數個決策中心,在一個決策系統的統轄之下開展經營活動,彼此有著共同的戰略并執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權關系或其他因素,各個實體相互聯系,其中一個或數個實體,對其他實體的活動能施加相當大影響,甚至還能分享其他實體的知識、資源,并為它們分擔責任。這是《聯合國跨國公司行動守則》中對跨國公司的定義,從此定義可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生產經營跨國化??鐕就ㄟ^海外直接投資,在東道國設立分支機構,就地進行經營活動,使再生產過程在國際范圍內實現;第二,實行全球戰略??鐕镜哪繕嗽谟谑拐麄€公司集團取得最大限度利潤和長遠整體利益,所以其經營決策不孤立考慮某個分支機構的市場環境和利益得失,而是從全球角度考慮整個公司集團的利益;第三,公司內部一體化:實行高度集中管理體制。以母公司為中心,所有國內外分支機構必須服從母公司利益,并在母公司統籌安排下,按照共同戰略共用人力和財力資源,實現全球性的經營活動。由于組成跨國公司的各實體,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均依國內法成立,受基地國或東道國管轄,因此跨國公司是國內法主體不是國際法主體,縱然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和經貿領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雖然跨國公司必須受所屬國管轄,但由于其從事跨國投資經營活動對東道國、母國有著重要的利益關系,其各個實體均處于不同的法律體系管轄之下,導致了不同國家管轄權的沖
突。在涉外民商事領域管轄權沖突分為立法管轄權沖突和司法管轄權沖突,首先是司法管轄權沖突即哪國法院對某一涉外民商事糾紛行使司法審判,其次才是立法管轄權沖突即對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法院地國依據哪國實體法進行判斷。隨著跨國公司法律沖突的公法化,對其行使域外管轄權時往往涉及到國家重大利益,為有效保護重大利益適用裁判機構所在地的法律也極為必要,使得對跨國公司的立法管轄沖突與司法管轄沖突出現結合化的趨勢。[2]東道國對跨國公司實施管轄權的依據有:第一,屬地管轄權。依國家主權原則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的人、事、物行使管轄權,所以在東道國境內成立的跨國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必須接受東道國的屬地管轄權。第二,屬人管轄權。依國籍原則國家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所以東道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跨國公司子公司和本國在國外的跨國公司分公司、辦事處行使管轄權。母國與東道國一樣可以對在其境內的母公司行使地域管轄權和國籍管轄權,在東道國的跨國公司分公司、辦事處行使屬人管轄權。但母國為了對其跨國公司進行全球控制,往往對本國母公司在國外子公司行使域外管轄權,依據如下:第一,領土效果地原則。1945年美國法院在“美國鋁公司案”中確立了該原則,體現在反托拉斯法中即如果某種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規定的行為在美國國土以外發生,而該項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美國的進出口貿易,美國法院便有權受理該案。這一原則后來也為歐洲其它國家所接受。第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美國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即在某種情況下,當跨國公司的母公司完全控制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作為一個實體行動時,就將其各自具有的相互獨立的法律人格撇開不管,將它們當作一個實體行使管轄權。
三、對跨國公司管轄權沖突解決的現實可行方法
正是由于東道國和母國對跨國公司各個實體行使管轄權依據不同,從而發生對跨國公司管轄權沖突,對跨國公司管轄權沖突應該在國際法制度框架內由東道國和母國妥善合理解決,以實現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和經貿領域正面作用,達到東道國引進外資、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等目的,母國資本輸出、拓展市場、賺取更大利潤等目的,實現雙贏的戰略。在國際實踐中解決跨國公司管轄權沖突方法有:第一,遵循屬地管轄權優先原則。屬地管轄權是一國主權對內最高權體現??鐕靖鲗嶓w置于東道國的財產,應由東道國管轄??鐕具M入某國后就置于該國領域管轄之下,就要服從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其行為是否違法,也應以所在國的法律來衡量。當所在國的領域管轄與別國的管轄發生沖突時,應以領域管轄為優先。1972年國際法學會奧斯陸準備工作會議上討論了跨國公司的管轄權沖突問題,指出對于跨國公司活動產生的后果,在主張行使管轄權的問題上,各國應首先遵循行為完成地國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國際法協會在第55次會議報告中認為國際法的首要原則是領域管轄,一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另一國領土內行使權力。并認為域外管轄權的行使必須得到國家普遍實踐所確立的國際法原則的支持。在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發生沖突時,國際法上堅持屬地管轄優先原則,這也是合理的解決辦法。第二,一國在行使管轄權時,必須考慮到其它有關國家的利益。無論是東道國還是母國不能根據一國的標準來判斷,而應根據國際社會所理解的標準來判斷,否則一國作出的判決就不會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和執行。同時當母國行使域外管轄損害了他國主權和根本利益時,該國可采取對等的反報復措施。第三,實踐證明,國家間的國際合作與協調是解決跨國公司管轄權沖突的行之有效方法。國家間通過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明確對跨國公司行使管轄權的標準和解決方法,使對跨國公司管轄權的行使有雙方認可的國際法依據,并且一旦發生管轄權沖突,嚴格按照公約的解決方法解決。
跨國公司作為當今經濟全球化的重要推動者,在國際投資和經貿領域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對跨國公司管轄權沖突應該在國際法原則下,堅持屬地管轄權優于屬人管轄權的同時,通過東道國和母國在尊重彼此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合作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