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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軍隊審計的重要內容,它對于部隊領導干部在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上,起到至關重要的監督作用,本文就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目前存在的問題展開分析,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獨立性;審計機構
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集財務審計、法紀審計、效益審計和管理審計為一體的綜合性審計工作,它具有政策性強,影響力大的特點。但從該審計工作實際效果看,其所發揮的作用遠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在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各方面期望上,還存在諸多矛盾,需要尋求思路,逐步解決。
一、軍隊經濟責任審計現狀及存在問題
1、重視不夠,組織實施難度大。
部分軍隊組織部門沒有真正把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只是委托審計機關走走形式而已,致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互相推諉,清查不深不細,甚至敷衍了事走過場。有的單位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只滿足于“例行公事”,過關完事,而不能通過審計從經費的使用、管理、單位全面建設情況考核干部的決策能力、理財能力和事業心等,未達到審計的最終目的。
2、審計制度不夠規范,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的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仍處于探索規范階段,現行法規措施的科學性、規范性、可操作性都有待進一步提高。現階段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進行評價,主要是依據《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試行)》。該標準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一是不同等次的區分度不夠,特別是“好”與“較好”界限模糊;二是內容不足,衡量履行經濟責任是否“規范”的內容較多,衡量履行經濟責任是否“全面”和“有效”的內容相對較少;三是操作性不強,定性有余定量不足,尤其是“好”與“較好”的評價尺度難以把握;四是評價邏輯不一致,“好”與“較好”側重于評價履行經濟責任的過程,“一般”和“差”側重于評價履行經濟責任的結果。
3、審計力量不足。首先,軍隊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等問題至今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隨著軍隊審計職能的拓展,審計范圍的增加,審計部門的工作量、難度也隨之加大,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逐漸突出。其次,由于審計力量不足的現狀,難以提高審計覆蓋面,也使一些領導干部抱以僥幸心理,難以使經濟責任審計產生應有的約束力。
4、審計資料收集困難,真實性完整性難以保證。當前,由于經濟違紀手段隱蔽,審計時間有限,審計成本不足以及審計方法落后,使得審計人員充分收集審計證據的難度增大。加之,用于審計的資料和證據來源大部分都是被審計單位內部提供的,其真實性、完整性很難確定,由此而產生的審計風險更為突出。
5、審計獨立性不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有一定權力,且在重要崗位工作多年的領導干部,他們在本單位往往會有意或無意的形成“關系網”、“感情網”,審計部門在審計時,較難得到真實的相關信息,特別是當發現有違規違紀的情況時,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便會招來“明點暗示”或“軟磨硬纏”,個別的還會出現公開叫板。所有這些,都可能使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的原則性、獨立性和責任心受到挑戰,加大審計風險。并且,領導干部作為權力擁有者一般處于強勢地位,而審計部門和人員作為被領導者處于弱勢地位。從理論上說審計部門和人員只能對領導干部有關經濟權力進行監督,而領導干部則有可能運用其它權力對審計進行反制。
二、新形勢下搞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對策
1、深化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一是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各級黨委領導要充分認識到,堅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新時期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保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搞好干部管理、使用的一項重要工作,特別是干部、紀檢與審計部門,要把它作為干部政績、廉政建設考核和審計工作職責范圍的重要內容做細做好,二是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黨委要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分工專人負責。干部離任,一律要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部門與干部部門應明確責任,相互配合,協同工作。
2、完善法規制度,細化評價標準。
依據現行相關的法規制度,結合客觀工作實際,修改、補充、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解決審計實踐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增設更為科學的評價指標,使評價標準真正反映領導干部是否全面、規范和有效地履行了經濟責任。在關注被審計領導干部權力運用和經濟責任履行合法性的同時,應更加關注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行為的績效性。量化指標并采用定量評價法,提高標準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將現行標準的四個等級即好、較好、一般、差確定不同的分值段。其次,將所有分項指標統一到定量評價上來,對標準中的每項指標根據其重要程度分配相應的分值并制定相應的評分標準,每項指標的評分標準也盡量采用一些能量化的數據如經濟決策效果良好率、經費保障落實率、廉潔指數等;最后,根據每項指標得分算出總分值,依據總分值確定審計對象所處等級。在根據總分確定審計對象所處等級時還可以設定一些重要指標,這些重要指標的分值不應低于某數值才能評為好或者較好。此外,應注意設置修正指標。對因國家或軍隊宏觀政策調整等不可預見因素造成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出現異常等現象,通過所設置的修正指標進行調整。
3、適當在編制、經費保障上傾斜。
目前審計任務越來越繁重,尤其是近幾年來軍隊在軍事經濟領域的改革不斷深入,后勤社會化保障、集中采購等舉措在部隊已經施行多年,但審計人員隊伍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因此決策部門應當考慮適當增加審計部門人員編制,在審計機構設置、經費預算等方面,各級黨委應予以充分保障,以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實現軍事經濟監督目的。
4、加強軍隊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思想教育
審計工作的開展,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配合與否,因此應當加強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思想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審計的作用和意義,并在審計過程中要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責任人做出書面承諾,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合法、可靠,尤其是所提供的預算經費收支、預算外費用、往來款項、資產狀況等資料必須真實合法,對出具虛假、違規承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推行審計承諾制的目的是明確責任,提高審計工作質量,規避審計風險。
5、賦予審計部門相應職權。
審計部門目前擁有的權限主要集中于對“物”的權限,但經濟責任審計是對“人”的審計,因此,應賦予審計部門更多的調查權和更大的處理處罰權,尤其是賦予審計部門對責任人問責和責任追究的權力,使其既有檢查權又有處理權,既有對“物”的權限,又有對“人”的權限。只有兩種權限配合使用,審計部門才能根據審計情況和審計決定對責任人同步問責。并且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審計評價不能將個人感情摻雜其中,要根據審計情況,實事求是的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